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租住于丘北县**镇***大街**号)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9日9时20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转来的文号为YNWS2024032213000725信访件内容,到丘北县**镇**路***号,对经营者李*泽经营的丘北**花鸟饲料销售店进行检查核实时,现场查获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将军料”鸟饲料4包。经营者称该饲料就是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给投诉人的5包"将军料”鸟饲料,投诉人投诉后退回的,以200元/包销售给投诉人,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除1包用于喂食自己养的鸟外,其余4包摆放在自己店内货架上至被查获。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经请示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人同意后,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对以上4袋"将军料”鸟饲料依法进行了扣押,上述扣押饲料存放在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内。
同日,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丘北**花鸟饲料销售店(李*泽)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案”予以立案。
经查,丘北***鸟饲料销售店(李*泽)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的现场情况作了记录;
2.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扣押现场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饲料的事实;
3.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物品进行了登记造册,并经当事人确认;
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扣押决定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饲料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等情况,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李崇泽的公民身份情况;
8.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签被抖音平台扣2000元保证金手机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不合格饲料产品事实;
9.现场拍摄图片5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真实性;
10.当事人现场指认鸟饲料料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确认经营“将军料"鸟饲料具有物证;
11.执法人员现场提起当事人销售台账中登记有案涉"将军料"页面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饲料的事实;
12.执法人员复印当事人采购台账1本、销售台账1本,2份46页,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饲料购销台账;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真实、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是违法适格主体。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4袋“将军料”鸟饲料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4年5月13日,本机关向丘北**花鸟饲料销售店经营者李*泽送达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丘农(饲料)罚告〔2024〕2号),有送达回证为证,告知了对丘北**花鸟饲料销售店(李*泽)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收到《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丘北**花鸟饲料销售店(李*泽)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协助查清其违法事实,且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仅为1000元,情节较轻,造成损失较小。经参照《文山州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23版)之"违法行为"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之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
本机关根据上述情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将军料”鸟饲料4袋(共2000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账户名称:丘北县财政局,账号:240609000004271001,开户行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邱北县支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