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名录将画眉、鹩哥、红胁绣眼鸟等“笼养鸟”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意味着擅自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名录出台后,对已经养了保护鸟类的人员将产生什么影响?违法如何认定?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周衍表示,根据以上规定,在新版名录公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的,因名录调整,应当依法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
以后还能养吗?无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被没收和罚款
记者查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飞飞表示,新版名录公布后,市民买卖保护鸟类涉嫌违法,而非法养殖则主要面临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同时根据其具体违法情况,将处以相应罚款。
“目前名录刚刚更新,对于其调整之前已经养殖的要分阶段看。”马飞飞认为,在名录调整之前上述鸟类的买卖和养殖行为不违法,但在名录调整及实施后是否属于违法,是实践当中的难点,也需要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或出具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王代强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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