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补发业务。
二、基本要素
(一)设定依据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办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受理要求
受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1)咸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2)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四)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应当向经营(开办)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材料份数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发申请书
咸丰县食药监局提供模板。下载网址:
由经营者签字,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纸质版
√电子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由工商部门,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自备
经营者签字
□原件1份
4
破损的,需提供破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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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字(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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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
3.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原件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六)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决定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盖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在省局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生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在线获取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
(五)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二)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