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多被印刷在商品包装上,便于商品流通时商品信息的记录与流转。由于条码反映的信息不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保质期等具有肉眼可直接识别性,普通群众经常会忽略其重要性,甚至有些企业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商品条形码是有期限的。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处了一起使用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案件。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重新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且条形码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处罚款1000元。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也可主动使用手机应用软件等工具扫描商品条码,获取商品的基本信息,确认商品信息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积极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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