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那么是不是有包装的食品或者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呢?
现制现售食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等即时加工、制作并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该类食品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等标签属性。因此,即使现场制作的馒头定量包装好后再销售给消费者或者经外卖小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现场制作的包装精美的食品(如盒饭、袋装豆浆、桶装粥等),仍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深度加工食品,是指应当具备相应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生产者采用复杂工艺生产的食品。这类食品生产者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只有这类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才能满足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标签所要求的事项。为便利交易,这类食品不论是出厂时的大包装、还是超市里的小包装,通常都是定量包装。例如,茶厂生产的50公斤一包的精制茶叶、超市销售的每袋5个装的面包。那么这类食品全部是预包装食品吗?显然不是。那么应该在哪个环节区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笔者认为,应当在生产环节认定预包装食品,因为只有在生产环节才能有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只有生产者才能知道生产日期、才能制定保质期。
需依据法规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食品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但是与散装食品的界限比较模糊,需要综合判断。
首先,判断是否为食用农产品或现制现售食品。如果是,则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如果不是,再判断生产主体是否为规模小、采用简单生产加工工艺的不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的小作坊,如果是,则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如果不是,再继续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则为预包装食品;如果不符合,则结合食品的种类、保障食品安全和品质的需要、交易习惯等,并参考同类食品的标签事项,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例如,不同品牌的碳酸饮料都是预包装食品,如果某品牌碳酸饮料包装上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标签事项中的一项或几项,仍为预包装食品。又如,整箱定量包装的月饼,因为根据交易习惯,需要拆包装零售,即使其包装上标注了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应当属于散装食品。
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的食品用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笔者认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者在定量包装食用农产品时,在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义务基础上,自主采用了更高标准的标签形式,从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角度来说,是一种值得法律鼓励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因为漏标某标签事项而受到处罚,否则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例如,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者仅将收购的黄豆分级定量包装后出厂销售,该食品仍为食用农产品,即使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成分或者配料表,也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事项的规定。
食品销售者拆包装分割称重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仍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通常情况下需要凭借其包装来保障食品的口感、卫生、安全食用期限。从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食品销售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包装后分割销售,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事项,而不能仅按照散装食品的标签事项进行标注。例如,经营者将购进的每袋25千克的预包装精致大米拆包装后在经营场所内以“散装称重”的形式进行销售时,仍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原包装上标签标注的全部事项。(编辑李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