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期)》,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店销售的金陵人家云片糕(生产日期:2019-05-09,规格型号:180克/袋)标称生产单位:南京金陵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南京金陵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规定标准。
经调查,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店共购进该批次
产品15袋(2.7千克),已全部销售完(其中2.16千克用于监督抽检),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是如皋市方和食品经营部储运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店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经调查,南京金陵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共生产该批产品20袋,其中销售给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店15袋,库存5袋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是如皋市方和食品经营部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与南京金陵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无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销案,对如皋市方和食品经营部的行为另案处理。
二、南通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京枣(油炸类热加工)(生产日期:2019-03-20,规格型号: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通普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规定标准。
经调查,南通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其中2千克用于监督抽检)。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单位生产工艺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南通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市监案字〔2019〕1235号)并责令整改。
经调查,南通普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产品10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单位生产工艺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普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9〕400号)。
另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19年第一季度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海门市天河大自然纯净水厂制售的天河包装饮用水(抽样日期:2018-12-13,规格型号:15.5L/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海门市天河大自然纯净水厂)
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标准。
经调查,海门市天河大自然纯净水厂购进该批次产品150桶(共计20公斤)已全部销售。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生产工艺落后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海门市天河大自然纯净水厂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案字[2019]00127)。
二、海门市鹤天购物中心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18-11-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鹤天购物中心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全部销售。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未有召回。
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海门市鹤天购物中心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鹤天购物中心免予处罚,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如皋市山永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露酸豆角(抽样日期:2019-02-14,规格型号:1000g/袋,标称生产单位:华容县海露酱菜厂)
上述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山永食品经营部从华容县海露酱菜厂购进该批次产品20袋(共计20公斤),已销售13袋(共计13公斤),库存7袋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封存。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生产单位生产工艺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山永食品经营部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山永食品经营部免予处罚,并已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启东市家家惠超市销售的香辣花生(抽样日期:2019-01-30,规格型号:180g/袋,标称生产单位:上海玉融商贸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分装)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上海玉融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家家惠超市从上海玉融商贸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分装)购进该批次产品10袋(共计1.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对供货商资质查验不严格,索票索证不全,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启东市家家惠超市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案字[2019]00230号)并责令整改。并已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五、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销售的云片糕(抽样日期:2019-01-31,规格型号:200g/袋,标称生产单位:南通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0袋(共计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免予处罚。
经调查,南通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20袋(共计24公斤),已全部销售。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生产工艺的问题造成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天福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市监案字(2019)0392号)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