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1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组织对新都区光发野生食品加工厂开展飞行检查,共发现问题24个。针对发现的问题,已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目前该企业已停产,被立案调查,依法拟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飞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情况表
序号
生产企业名称
地区
地址
食品类别
整改情况
1
新都区光发野生食品加工厂
成都
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顺吉路371号附1号
淀粉及淀粉制品
已停产,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新都区光发野生食品加工厂:
一、选址及厂区环境
(一)三楼的晒场与生活区直接相通,晒场晒有床单、鞋子等物品,未有效与生活区分隔。不符合GB14881中第3.2.6条款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二、厂房及车间
(二)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蕨根粉)由货梯进入内包装间(清洁作业区)时,需穿过堆满外包装纸箱的通道。不符合GB14881中第4.1.3条款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三)二楼外包装间窗户破损,闭合不严。不符合GB14881中第4.2.4条款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三、设施与设备
(四)未配备食品、工器具和设施的专用清洁设施。不符合GB14881中第5.1.3条款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
(五)未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不符合GB14881中第5.1.4条款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六)更衣室内工作服与个人物品混放。不符合GB14881中第5.1.5.1条款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七)冷却车间排气扇没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不符合GB14881中第5.1.6.2条款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八)原料库内约20袋装有褐色粉末状物料的编织袋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中第5.1.8.3条款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九)原料库内、包材库内物料未离墙离地放置。不符合GB14881中第5.1.8.3条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四、卫生管理
(十)未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不符合GB14881中第6.1.1条款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十一)挤压成型车间内墙壁、地面不清洁,有灰尘积聚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14881中第6.2.1条款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
(十二)车间内生产设施有杂质残留,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14881中第6.2.1条款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十三)未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符合GB14881中第6.3.1.1条款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加工人员健康证明,未见上岗前卫生培训。不符合GB14881中第6.3.1.2条款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十五)未建立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车间内存放有两编织袋杂物,且已发生霉变。不符合GB14881中第6.5.1条款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十七)抽查原辅料时,企业未能提供生产批号为20180731的玉米淀粉、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的大豆油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厂家生产许可证。不符合GB14881中第7.2.1条款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六、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二十)未建立清洁消毒制度。不符合GB14881中第8.2.1条款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七、检验
(二十一)功能间布局图中标注的化验室内摆放有会议桌椅、监控设备等物品,仅有干燥箱放置在地面,无上下水设施、检验操作台面及其他必备检验设备。不符合GB14881中第9.2条款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八、产品召回管理
九、培训
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二十四)企业负责人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