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2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现组织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充分挖掘区域资源禀赋,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形成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优势,释放传统产业发展活力,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营造“百花齐放”发展格局,推进制造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推荐条件
(二)传统优势显著。特色主导产品分类准确、界定清晰,生产和消费历史悠久,符合消费者长期形成的认知,生产历史或食用传统一般在30年以上。鼓励拥有食品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企业或单位的产区提出申请。
(四)产业规模领先。产区内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特色主导产品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产区内该类型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家,与国内其他生产相同或相近特色主导产品的产区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或差异性,其中特色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产区,在申请时可适当放宽产业规模、企业数量的要求。鼓励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产区提出申请。
(六)产业链完整度较高。产区内特色食品产业链条完善,农产品原料种养殖、初加工、仓储物流、冷链等环节和设施配套良好,处理能力能够与特色食品生产规模形成较好匹配。鼓励特色产区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对特色主导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鼓励设立以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或在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交易专区。鼓励产区建立品牌创意设计、品牌运营、品牌保护及推广服务机构等,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鼓励产区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积极拓展工业旅游、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特色小镇建设、饮食文化展示与传播等融合发展新业态。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主体。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可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材料核实和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深入挖掘、梳理、遴选代表性产区开展重点培育工作,对所收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同步发(spc@miit.gov.cn),每个省份每年推荐不超过3个。产区包含多个省域范围的,由产区所涉及的多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推荐。
2024年申请和推荐工作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四)名单确定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后发布。
(五)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每3年复评一次,经复评符合要求的,在重点培育名单中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从重点培育名单中撤除。
开展复评工作时,由产区(产业)申请单位提交复评材料,包括近3年建设工作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3)、《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新一轮3年周期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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