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食品(大豆膳食纤维粉)是指以大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豆渣或大豆皮为原料,经提纯、分离、干燥、粉碎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大豆膳食纤维粉,包括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和非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豆渣或大豆皮→提纯→压滤分离→浓缩→干燥→粉碎→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包装
豆渣或大豆皮→提纯→压滤分离→干燥→粉碎→非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的控制;2.提纯工序的控制;3.干燥工序的控制;4.包装工序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辅材料不符合要求;2.微生物超标;3.重金属超标;4.产品水分超标;5、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其中干燥车间应相对独立)、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场所;厂房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防止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大豆膳食纤维粉类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贮罐、水处理设备、提纯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GB/T22494《大豆膳食纤维粉》;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15199《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大豆膳食纤维粉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的大豆皮和大豆渣;产品包装材料应完整、无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干燥箱;4.马弗炉;5.干燥箱;6.分光光度计;7.灭菌锅;8.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9.微生物培养箱;10.恒温水浴锅;11.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大豆膳食纤维粉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大豆膳食纤维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标签
√
2
净含量
3
感官
4
总膳食纤维
5
可溶性膳食纤维
6
水分
7
灰分
8
总砷
﹡
9
铅
10
铜(以Cu计)
11
黄曲霉毒素B1
12
六六六
13
滴滴涕
14
菌落总数
15
大肠菌群
16
霉菌和酵母
17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8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8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