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委发展计划处.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整合将“五个集中”要求落到实处[J].吉林农业,2016(19):44.
ScientificDefinitionofHigh-standardFarmland
HAOZheTIANYa-guang
(LiaoningNonferrousGeologicalExplorationandResearchInstitute,ShenyangLiaoning110013)
AbstractConstructionofhigh-standardfarmlandistheartificialmeasuresofusingandtransformingnature,istheinevitablechoiceforsolvingthelanduseproblemswhil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reachesacertainstage.Asthecurrenthottopicsandnewthings,somebasicconceptsandprinciplesofhigh-standardfarmlandwerefuzzyandindistinctdefinition.Inthispaper,therelatedconceptsofhigh-standardfarmlandanditsconstructionweredefined.Thescientificconnotationandextensionofhigh-standardfarmlandconstructionwereanalyzed.Itcanprovidereferenceforrelevantdesignersandresearchers.
Keywordshigh-standardfarmland;conceptdefinition;connotation;extension
“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
1高标准农田概念的科学界定
对基本概念的严密定义是任何学科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标志之一。因此,有必要首先澄清有关高标准农田的最基本概念,给予其科学界定。
1.1高标准农田
1.1.1农用地、耕地和农田。
(1)农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农用地的范围大于耕地。
(2)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6],它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3个二级地类。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进入21世纪,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粮农组织(FAO)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土地面积为18.29亿hm2左右,人均耕地0.37hm2;而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为1.21亿hm2,人均耕地0.08hm2,只占世界人均耕地水平的1/4。
(3)农田。目前,对于农田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就查阅资料来看,农田的定义可分为狭义和广义2种。狭义的农田就是指耕地[7],中国古代有“已耕者为田”之说,因此农田应为经开垦耕种的土地;广义的农田包括各类农耕生产用地,其范畴应介于耕地和农用地之间。农田分布受水分、温度、土壤、地形等因素制约,尤以水分的影响最大,因此农田多分布在降水量比较充沛或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年降水量低于250mm地区农田较少。我国的农田大部分集中在东南部湿润及半湿润地区,即从大兴安岭起,经张家口、榆林、兰州、昌都,自东北斜贯西南一线的东南部。这些地区受季风影响,雨量充沛,是我国主要农作区。随着农业的发展,农田分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农田可分为梯田、坝地、平坝田、冲田、圩田、条田、水田、水浇地、旱地和台地等多种类型。
1.1.2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
(1)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这是从战略高度出发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最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8]。
(2)一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和其他用地,被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主要类型包括:坡度大于25°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等。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大约为1.2亿hm2,基本农田约为1.13亿hm2左右,其他逾666.67万hm2为一般耕地;而我国粮食主产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大约占其耕地的95%左右。
1.1.3高标准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除了与各省市地区的耕地质量等别情况有关外,还与其城市化进程等因素有关。鉴于高标准农田旱涝保收的高产性要求,高标准农田均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
1.2高标准农田建设
1.2.1中低产田改造。我国耕地中有78.5%的中低产田,其中中产田面积占37.3%,低产田面积占41.2%。在我国传统的土地建设项目中,针对不同土壤的障碍因素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改造中低产田比垦荒投入省、用工省、见效快,改造好了能长期见效益。改造中低产田的手段主要为增加养地作物,增施有机肥,并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1.2.2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的综合整治,整治后田块更加平整,灌排设施更加完善,路网林网更加科学便利,田块集中连片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增强,耕地质量有所提高[9]。
土地整治历经10余年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在目标上,已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建设性保护耕地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土地整治的目标更加多元化;在内容上,已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内容;在内涵上,已由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区域综合型特点更加鲜明;在外延上,已由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向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转变,逐步演变为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在手段上,已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的运用转变[2]。
1.2.3高标准农田建设。
(1)历史沿革。20世纪80年代前,限制我国耕地土壤质量的主要问题是氮磷肥力不足,随着多年来化肥投入量和作物产量的持续增长,土壤氮磷养分供应状况已有较大改进,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目前靠增加化肥投入量的产量增长已近极限,随之产生的“低、费、污”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已逐步成为我国耕地土壤质量的新一轮核心问题。可见,为继续提高我国粮食生产能力,仅靠增加农用化学品和能源投入量的模式是死路一条,只有提高耕地基础地力、藏粮于土,才是建立我国未来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实现粮食安全保障的必然选择[2]。为解决这种现实困境与潜在隐忧,我国适时提出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提出原因。“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近年来的总趋势是:建设用地的扩张一浪高过一浪,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发展,盲目攀比,置资源环境问题于不顾;土地产权机制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产权经济机制缺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参与违法供地,引起部分行业和地区发展失控。另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也呈现“人减地增”的逆向发展趋势,从而对耕地保护造成了一种“双挤”局面。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缓解人地矛盾的最合理途径就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土地整治,从而增加建设用地的流量,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的压力,支持城镇化进程。因此国家适时提出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属于土地整治的一种。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土地整理等方法,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和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要求,使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如前所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建立在以往中低产田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为了应对当前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严峻挑战,提出的高标准土地整治工程。前期中低产田改造和传统土地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其升华和提升,是土地整治工程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新时期着力打造的亮点。
2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科学界定
随着新时期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深入开展,需要给“高标准农田建设”界定合乎规律的内涵和外延,一是要求能客观地反映新时期下高标准农田实践,二是要求能准确地指出新时期下土地整治的发展方向。
2.1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涵
目前对“高标准农田”内涵的理解不一,不少实际建设内容仅显露于表象,有的项目其实就是土地平整也被冠之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际土地质量根本未得到改观。因此,高标准农田的科学内涵必须予以明确。现从以下5个方面界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涵。
2.1.1动态发展过程与系统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是与一定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阶段的高标准农田可以这样理解: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过科学规划所建设的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高产高效,并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优良农田。高标准农田是科学完备的农田基础设施加先进的管理机制,综合应用农业先进技术为依托的复杂系统工程[10]。
2.1.2核心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核心在于耕地地力提高和土壤综合质量提升,有别于以往单纯以增加耕地数量为目标的土地整理模式。目前我国耕地质量问题严重:一是土壤营养元素含量不均,全国有95%的耕地缺磷,23%的耕地缺钾,14%的耕地磷钾俱缺;二是土壤沙化、盐碱化程度逐年加重,全国土壤沙化面积已达1533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5%,盐碱化耕地面积为763万hm2,占总耕地面积的8%;三是耕地退化加剧,干旱、半干旱地区有40%耕地严重退化。因此,提升耕地综合质量,提高农用地等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核心目标。
2.1.3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2.1.4创新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动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特点在于高标准,为此必须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保证其科技领先,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动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造一流平台。这种创新体现在多方面:以理念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彩色;以管理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量;以技术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效益;以主体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添活力;以考评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保险。
2.1.5高标准农田的建设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绿化防护、土壤监测等设施完善,使用效率高,适宜机械耕作,便于集约经营,可有效抗御旱涝灾害,确保旱涝保收;二是农田土壤的肥力状况符合农业高产稳产的要求,支持有机肥积造,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保证土质肥沃,避免土壤沙化、土地盐碱化和耕地退化;三是具备节能高效特征,生产成本和灌溉水用量等明显下降,不因提高复种指数而降低土地产出率,不因常年连续耕种而出现年度间的产量大幅波动;四是要能够防御风、沙等各种自然灾害和防止水土流失,实现田园风光秀美,与自然和谐;五是对农田废弃物、排放物和土壤肥力状况等实现跟踪监测,监控治理效果,提高耕地及水资源使用效率。
2.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界定思想
科学的建设标准,是保证高标准农田质量、提高建设成效的关键。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应对不同类型区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使“标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2.1高标准农田界定标准的复杂性。从概念上讲,全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应该是高等级、集中连片的农田。但这种高等级究竟是几等地,由于耕地质量等别区域间的不平衡,在保证一定面积的基础上,各地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也不完全相同,这导致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界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成果让耕地有了全国统一、可比的标准。但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是针对全国范围制订的,而各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统一用这个标准来建设高标准农田并不完全适合,必须针对各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以反映出我国耕地质量区域分布不均衡、决定因素复杂等特征。例如,目前优等地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7%,高等地占30%,中、低等地占67.3%;等别最高的1~3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等7个省份,等别最低的13~15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等22个省区。在这种耕地质量国情下,很难一刀切出一个全国通用、对应某个等级的“高标准”。另外,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南北、东西差异较大,区域、局部性的耕地资源匹配情况不同,导致耕地质量等级建设难度不同,也会影响各省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结果。
2.2.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界定的指导思想。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具有完善的排灌系统、肥沃的土壤条件、优良的生态环境、便捷的田间道路、适度的农田规模、较高的生产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科学布局、典型示范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界定原则,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协调发展。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主要体现在:经过土地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至少应比整治前至少提升1个质量等别(等别划分据《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一般来讲,农田每提升1个等级,平均增产粮食1500~2250kg/hm2,生产水平低的农田,增产潜力更大。另外,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高标准农田的农产品产出率和效益率必须高与当地平均水平的40%~50%才属合理。
可通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对高标准基本农田里的元素进行检测和评定,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将“提高1个等级”作为可测定、可考核、可检验的平均标准提出来,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科学精神。该界定标准虽具可操作性,但过于笼统,具体的质量等级界定应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根据不同省、市、地区土壤特征、农用地类型等分别制定细则,并出台相应的地方行业标准。
2.3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外延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的就是保证土地建设可持续发展,其外延宽泛,应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等层面上,论述高标准农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从以下几方面阐述高标准农田概念的科学外延。
2.3.1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高标准农田建设,无论在全球、地区,还是局部区域,形成的是由水利、土壤、作物、耕作、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以及小气候等多种因素组成的有综合功能的生态复合系统。该系统以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动力特性,影响着整个自然界的演进和变化,充分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2.3.2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符合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用高标准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高标准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高标准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高标准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高标准发展理念引领农业。建设高标准农业的过程,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
2.3.4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因地制宜开展有差别化的整治活动。我国首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出台,从国家层面对各环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耕作层厚度等诸多要素提出了量化要求。然而,正如“高标准”并非全国通用的绝对标准一样,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是一种统筹区域特征的差别化土地整治活动。比如,东北平原区应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推行规模化、机械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和华南丘陵平原区应注重改善基本农田生态;云贵高原区应将农田整治与陡坡退耕还林政策有效结合,加强坡耕地整治;黄土高原区应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风沙防治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可见,“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说更是对农田建设过程的高要求,需要各地从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实施符合当地特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
2.3.5高标准农田是需要切实加强后期管护,保证工程效益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建设项目。以前的土地整治工程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项目实施后将土地和固定资产移交给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管护主体后,整个工程就基本结束了,之后少有问津,这无疑使发挥资金投放效益和工程效益大打折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必须要全面加强工程后期管护:严格界定不同工程的管护主体,做到责任明晰;明确工程产权归属,使受益人、所有人、管护人合一,充分调动群众对于管护工作的积极性;重新审视当前管护经费全部由乡镇、村来承担的局面,考虑将部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跟踪工程管护实效,加强工程管护监管。
3结语
4参考文献
[1]地球杂志编辑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再建4亿亩高标准农田[J].地球,2012(6):12-15.
[2]刘新卫,李景瑜,赵崔莉.建设4亿亩高标准农田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3):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4]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7]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实践与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5):3-9.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05.057
TheDelineationandConstructionAequenceofLulongCounty
High-standardFarmland
CHENZhuoa,WANGYan-huia,SUXiong-zhia,ZHANGJun-meib
(a.CollegeofResourcesandEnvironmentScience;
b.CollegeofLandandResources,AgriculturalUniversityofHebei,Baoding071000,Hebei,China)
Keywords:high-standardfarmland;stability;suitability;constructionsequence;Lulongcounty
本研究以河北省卢龙县作为样本区,分别从自然条件、工程条件、适宜经营条件三方面选取11个指标进行高标准农田的适宜性分析,以期为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落地提供参考。
1.1研究区概况
卢龙县位于河北省东部,东经118°45′54"-119°08′06",北纬39°43′00"-40°08′42",地处华北平原边缘地带,属于燕山南部低山丘陵区,地势北高南低,呈梯状倾斜地形优势明显。大秦铁路、京秦铁路、京山铁路及津秦公路、京沈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线路贯穿县境,为交通运输提供了便捷有利条件,地理优势显著。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的大陆性季风气候,且大陆性气候明显。年平均气温10.9℃,年平均降雨量725mm,且主要集中于6-8月份。卢龙县地形地貌多种多样,南部为山麓平原区且多为山洪淤积平原,占全县总面积的17.94%,北部为低山区,占全县总面积10.43%,中部地区为燕山运动形成的低山脊,为丘陵地区,占全县总面积的71.63%。卢龙县全县总面积95580.24hm2,其中耕地面积43909.56hm2,占全县面积的45.94%,总人口42.2万人,人均耕地0.1041hm2,略低于全国人均耕地水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无论是耕地数量还是耕地质量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2)社会经济数据。卢龙县国民经济和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卢龙县2011年国民经济统计年鉴等。
1.3研究方法
1.3.2综合指标体系法系统分析研究对象,构建综合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评价和稳定性评价模型,分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适宜性和农田稳定性,并依此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和建设时序。
2评价指标获取及其分值确定
2.1适宜性评价指标的选择
根据高标准农田的内涵与建设特征,遵循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建立县域基础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适宜性指标体系,包括农田自然条件、工程条件与适宜经营条件三大方面11个评价指标。
本研究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借鉴农用地分等体系中的赋值标准[8],采用经验法和专家咨询法确定高标准农田评价指标分级赋值标准,其中数值型评价因子采用[0,1]的标准化处理赋值,阈值型评价因子则按照具体分级赋值标准,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高标准农田应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因此借助农用地分等成果对农田的自然质量标准做出标准判断[9],即土壤的自然条件,土壤质量高的应优先选入高标准农田,参照农用地分等的成果,选取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pH和有机质含量4个指标,土壤质地是土壤的重要物理性质,能较好地表征土壤的耕作性能,通过影响土壤结构、水分渗透、通气等状况,进而影响耕地的生产力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该土壤的肥沃程度;土壤酸碱度对土壤肥力及植物生长影响很大,在农业生产中应该注意土壤的酸碱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调节;土壤有机质含量是重要养分容量指标,受气候、土壤类型、耕作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直接影响耕地的生产能力,反映农田的本底质量,通过定量评价可以揭示卢龙县高标准农田自然条件的分布规律[10]。
农田的工程条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需要考虑各个区域所存在的整治工程可改造和消除的各种限制性因素[11],工程条件因素选取田块坡度、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农田防护林条件四个子目标,排水条件主要体现耕地的抗涝能力;农田防护林反映农田防护情况。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农田可改造难易程度。
农田的适宜经营条件包括机械化程度、田块连片性和路网密度三个子目标,机械化程度越高的地块,越有利于高标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12];田块连片性越大越有利于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生产,反映的是农田种植的适宜程度;路网密度反映了农田道路通达情况[13],适宜程度高的农田应优先选入高标准农田。
2.2空间稳定性评价指标的选择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促使耕地不断转化为建设用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或者完成后仍然存在此种风险。城镇建设用地扩张模式主要有沿主要道路的两侧的“跳跃式”增长和在现有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进行“摊大饼”式的扩张两种,在此基础上选取距离城镇远近与到主干道的距离作为建设占用稳定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此指标属于缓冲渐变型;区位上的不稳定区域还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扩展区域。对于区位上的不稳定区域,近期内被建设占用的可能性较大,不适宜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为“刚性否决型指标”,具体指标如表4所示。
2.3建设的适宜性评价方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适宜性评价是一个多目标决策的过程,目标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现象,常规的线性加权评价难以满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的要求。在多目标决策过程中,优选理论中多目标系统优选、排序决策是较为有效的方法和可行途径。因此,本研究采用接近理想点排序模型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评价[14]。
1)构造规范化的决策矩阵。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范围内的耕地评价单元组成了优选的对象集A={a1,a2,…,an},遵循可行性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指标T={t1,t2,…,tn},评价单元aj{j=1,2,…,n}在指标tj{t=1,2,…,n}取值为xij并将各指标采用极值法进行标准化处理,组成规范化的矩阵。
R=(rij)m×n=r11r12…r1nr21r22…r2n…………rm1rm2…rmn
2)构造加权矩阵。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行性作为目标层,分别以自然质量、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条件作为准则层构建指标体系。
结合熵权法测算的指标权重,从而构建加权矩阵,即:
V=(vij)m×n=a1y1a2y1…any1a1y2a2y2…any2…………a1yma2ym…anym
3)确定理想解。为确定评价单元的整体优劣顺序,可以定义:
ri+=max(rij)ri-=min(rij)(i=1,2,…,m)
ri+即各属性值都达到各决策点的最优值,成为“理想点”,ri-到各决策点的最劣值成为“负理想点”[15]。而在实际操作中,“理想点”和“负理想点”并不存在,可以将单元评价值与理想值进行比较,以其接近程度作为评价的标准。
3结果与分析
3.1卢龙县高标准农田适宜性评价权重的确定
卢龙县现辖12个乡镇548个行政村。分别对11个评价指标进行原始数据矩阵构建、标准化处理、归一化处理、熵权值和权重值确定等,得到高标准农田适宜性评价指标权重表(表5)。
3.2空间稳定性区域识别
高标准农田空间稳定性区域的识别主要借助Arcgis平台,提取土地利用变更数据中主干道和城镇等信息,进行道路和城镇不稳定区域的缓冲,缓冲区标准的确定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中宗地低价评估的标准,最终确定主干道的缓冲区为1km,建制镇的缓冲区为2km。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提取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叠加得到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不稳定区域,并采取“一票否决”制,落在该区域范围内的耕地一律不允许搞其他建设(表6)。由表6可以看出,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不稳定区域共18743.49hm2,其中卢龙镇不稳定区域最多,共有2796.27hm2,占全县不稳定区域的14.92%,其次是刘田各庄镇和石门镇,不稳定区域分别为2247.79hm2和2200.04hm2,占不稳定区域面积的11.99%和11.74%,蛤泊乡和刘家营乡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小,分别为826.30hm2和827.36hm2。
3.3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时序确定
在对不稳定区域进行“一票否决”之后,得到现阶段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可建设区域,共39280.85hm2,其中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域9557.87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4.33%,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中期建设区域18644.33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47.46%,卢龙县高标准农田暂缓建设区域11078.65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8.20%。
分乡镇统计结果见表7,由表7可以看出在卢龙县12个乡镇中,蛤泊乡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比例最大,占蛤泊乡总面积的46.46%,其次是木井乡,其优先建设面积占总面积的33.91%,以刘家营乡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比例最小,为11.11%;燕河营镇的高标准农田中期建设比例最大,占燕河营镇总面积的68.74%,陈官屯乡和刘家营乡其次,分别占各自面积的62.49%和61.20%,印庄乡比例最小,占印庄乡总面积的31.57%;暂缓建设区以占总面积42.12%的印庄乡为最多,燕河营镇的暂缓建设区比例最小,只占燕河营镇总面积的3.87%(图1)。
在卢龙县9557.87hm2的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中,刘家营乡只有196.34hm2,仅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2.05%,其次是下寨乡,其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是421.71hm2,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41%,木井乡和燕河营镇的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多,分别为1230.29m2和1100.22hm2,各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2.87%和11.51%。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共18644.33hm2,蛤泊乡只有854.60hm2,仅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58%,其次是刘家营乡和下寨乡,其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分别为1082.00hm2和1093.17hm2,分别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5.80%和5.86%,燕河营镇和陈官屯乡的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多,分别为2761.64hm2和2310.57hm2,各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4.81%和12.39%。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共有11078.64hm2,占卢龙县可建设高标准农田总面积的28.20%,双望镇和印庄乡的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最大,分别为1738.20hm2和1500.58hm2,蛤泊乡和燕河营镇的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最小,分别是244.60hm2和155.46hm2,仅为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1.40%和2.21%(图2)。
综合图1和图2可知,卢龙县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在各乡镇均有少量的分布。刘家营乡中部和西南部有少量优先建设区分布,中部以中期建设区为主;潘庄镇优先建设区的分布较为分散,主要分布在潘庄镇北部地区;燕河营镇以优先建设区和中期建设区为主,只有东北部有少量暂缓建设区域;在陈官屯乡分布有大量的中期建设区域,北部分布着暂缓建设区,在印庄乡的东南部分布着印庄乡主要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区;卢龙镇主要以中期建设区为主,分布在建制镇周围;刘田各庄镇优先建设区面积虽然大,但是分布较分散,中期建设区域主要在建制镇周围;蛤泊乡面积虽然不大,但其优先建设面积比例最大,主要分布在蛤泊乡中部和西部。西南部有少许暂缓建设区分布,中期建设区域主要分布在木井乡中部,东部和南部分布有优先建设区域;石门镇中部分布着大量的中期建设区域,城镇外部边缘有优先建设区和暂缓建设区交替分布;双望镇中期建设区域和暂缓建设区域交替分布,面积相当。西部分布着双望镇主要的优先建设区域;下寨乡西部为中期建设区东部为暂缓建设区,北部和南部有少量的优先建设区零星分布。
4结论
1)对于高标准农田的空间稳定性区域识别,针对卢龙县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中的宗地低价评估的标准,确定主干道和建制镇的缓冲区,从卢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提取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叠加,最终得到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不稳定区域共18743.48hm2,作为卢龙县的行政中心,卢龙镇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大,达到了2796.27hm2,占全县不稳定区域的14.92%,刘家营乡的不稳定区域面积最小,为827.36hm2。
2)在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时序建设方面,卢龙县高标准农田分为优先建设区域、中期建设区域和暂缓建设区域3个区域,面积分别为9557.87hm2、18644.33hm2和11078.65hm2。其中优先建设区域主要集中在中部和南部,木井乡和燕河营镇的优先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大,分别为1230.2hm2和1100.22hm2,各占卢龙县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2.87%和11.51%。中期建设主要集中在卢龙县中部和北部,燕河营镇中期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面积最大,为2761.64hm2,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14.81%,蛤泊乡只有854.60hm2,仅占卢龙县中期建设高标准农田的4.58%。卢龙县暂缓建设区域主要分布在卢龙县的西北部,以双望镇和印庄乡居多,分别为1738.20hm2和1500.58hm2,又以蛤泊乡为最少,仅占卢龙县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1.40%。
通过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宜性和稳定性,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有效推动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耕地的数量保护和质量管护。日后高标准农田的研究将就如何把建设和后期管护有效并且高效的结合,深入开展并严格执行,将会是高标准农田标准深化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S].
[2]卢丽红.基于GIS的基本农田保护空间规划研究[D].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2.
[3]宋海燕.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技术研究[D].山东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7.
[4]张超超,黄仁.我国丘陵山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几个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1999(10):44-47.
[5]宋祥刚,朱跃文,马辰,等.高标准粮田生产系统集成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0(22):241-242.
[6]杨绪红,金晓斌,郭贝贝,等.基于最小费用距离模型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划定方法[J].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0(2):202-210.
[7]王洪波,程锋,张中帆,等.中国耕地等别分异特性及其对耕地保护的影响[J].农业工程学报,2011,27(11):1-8.
[8]王晓红.县域农用地综合分等法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3.
[9]刘名冲.县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时序与模式研究[D].河北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3.
[10]王波,郑宏刚,刘淑霞,等.云南省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应用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1):99-103.
[11]薛剑,韩娟,张凤荣,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建设时序的确定[J].农业工程学报,2014(5):193-203.
[12]贾丽娟.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模式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黑龙江是我国著名的粮仓,农垦企业在该省农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黑龙江土地辽阔而肥沃,但生产季节紧,局部地区存在旱涝不均的现象。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造土壤障碍因素,强化农业设施保障,对促进黑龙江农业发展及确保主产省的粮食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农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情况
(一)农业综合开发从广度和纵深全面推进
(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共完成治理面积30.45万公顷。其中,改造中低产田22.07万公顷;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12个,治理面积1.2万公顷;建设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9个,治理面积3.46万公顷;建设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5个,治理面积3.694万公顷;建设良种繁育基地项目5个,基地面积2467公顷。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有效地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了“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825亿千克。
(三)推进了垦区农业产业化进程
黑龙江农垦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同时,把农业结构调整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重点扶持了优质水稻、高油大豆、专用小麦等优势产业的发展,为北大荒米业、九三油脂、北大荒丰缘麦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19.47万公顷,占中低产田改造总任务的88.2%。同时,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优质高效特色种植、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区域主导产业,共建设和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115个。其中,围绕总局确定的发展畜牧业这一主导产业,农业综合开发连续对完达山乳业、北大荒肉业和北大荒牛业等龙头企业的奶源、生猪和肉牛生产基地建设进行大力扶持。共建设高标准畜牧养殖小区59个,其中,奶牛养殖基地30个、生猪养殖和繁育基地16个、肉牛养殖和繁育基地13个。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和带动,垦区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相互配套的农业优势产业,促进了垦区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了垦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农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用于科技推广的投资为8046.28万元,培训职工8.15万人次,示范推广新技术22余万公顷次;重点推广新品种、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高产综合配套技术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强化了对项目区职工的技能培训,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了职工科技素质和科学种田水平,并带动了垦区科技水平的提高。同时,垦区农业综合开发始终坚持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营造大批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通过治理,大大缓解了项目区水土流失,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能力,提高了林木覆盖率,美化和保护了项目区的环境,为项目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农业综合开发影响日益扩大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强化了对项目和资金的精细化管理,使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严格控制开发范围和开发规模,并强化对项目农场的动态管理。二是严把评审立项关,切实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示制和检查验收制。四是严格对资金的监管,切实做到按“三专”规定管理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场级报账制和资金的使用审核、批准和审计制度,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高效运行。五是加强基础工作,细化档案管理。六是抓好项目运行管护制度的落实,确保已建成的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二、黑龙江农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整体水平不够平衡
1.项目科技含量仍然偏低,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少。
2.部分农场项目资金安排比较分散,建设重点不突出,工程质量标准低,效益不明显。
3.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较少,如二龙山农场至今只建设了0.2万公顷高标准农田,仅占农场耕地的7%。
4.农业产业化项目缺、投资少、配套比例较大。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缺口较大。
(二)个别农场在资金投入上过分依赖中央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1.农民筹资投劳任务落实难。随着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增大,同时自筹资金的比例也在增长,农民收入增长比例相对较少,极大地制约了农户再生产能力的提高。
2.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筹资投劳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农业综合开发的筹资规定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矛盾很难协调,而随着农村大量劳力外出务工,农业综合开发投劳计划在实际操作上完成困难。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量相对较少,渠道还不够宽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量与黑龙江农垦的重要性和贡献率不相称。
2.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合并重组成立集团公司,由多个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但项目只按法人申报和批准,每个法人只能承担一个项目。
3.项目指南规定一些专项只对企业开放,限制科研单位对项目的申报。
(四)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农业综合开发需要不相适应
1.项目区人员虽已基本配置到位,但由于人员调整和调动,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2.农发基层管理机构人员少,不够健全,设备落后,急需引进人才,健全机构,购置设备。
三、关于加强黑龙江农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思考
(一)巩固和加强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
继续把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重点加强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优化品种结构,改进品种质量,在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原种扩繁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主要农作物的供种能力。“十二五”期间,黑龙江垦区根据主要农作物种植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水稻、大豆、玉米、马铃薯等主要作物原种扩繁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10个。二是继续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强化农业发展基础支撑。“十二五”期间,黑龙江垦区规划改造中低产田330万亩。三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十二五”期间,黑龙江垦区将集中资金,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7.6万公顷。四是充分利用垦区水土资源,加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步伐。“十二五”期间,黑龙江垦区计划对已建成的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规划改造0.33万~2万公顷重点中型灌区15处,设计灌溉面积7.07万公顷;规划改造0.067万~0.33万公顷一般中型灌区40处,设计灌溉面积6.8万公顷。五是加强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促进垦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继续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农场进行治理改造。
(二)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强化农业发展基础支撑
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投资标准,突出抓好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采取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综合措施,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把中低产田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标准化农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把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成为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农业基础完备、农机配备先进、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示范区,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示范作用,扩大农业综合开发的影响力。加强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通过加强建设小型水保工程、种植水土保持林、治理冲刷沟、改变垄向、保土耕作、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提高水资源涵蓄量,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创造生态条件,保护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成果。
(三)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投入力度,降低自筹配套资金比例
黑龙江垦区地处粮食主产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粮食商品率高,发展粮食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潜力。垦区现有中低产田近1600万亩,每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只能安排改造中低产田50多万亩。治理改造的步伐跟不上农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在中央强调对粮食主产区进行重点支持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黑龙江垦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国家已出台惠农政策,取消了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自筹配套,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由于黑龙江等中央直属垦区没有地方财政,享受不到这一惠农政策,再加上垦区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企业办社会情况,企业负担仍然较重。建议国家考虑垦区的特殊性,降低自筹配套资金比例,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配套资金的比例降到1:0.2。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实行任务书目标管理,不列入招投标计划,不纳入财政资金预算,免开税收票据,由企业建账管理。
(四)增加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国家农发办自1999年核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该项事业费由总局和管理局两级农发机构人员使用,现有管理人员约70人,截至2012年已长达13年没有增加额度。该项经费与目前黑龙江垦区机构人员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不适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目前有项目农场74个,分布9个地市的65县(区),东西跨度900公里,南北跨度1100公里,管理范围较大,管理费用较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也在逐年增加,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论是数量还是资金规模都在逐年增加。随着农业综合开发两级管理人员的扩充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的扩大,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管理需要,建议增加额度。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由于农田水利建设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建设发展.对此,为了更好的适应农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要求,水利建设工程就必须要进行不断的发展和探索,从而有效的解决在目前形势下水利工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且改革和加强提高对工程建设的组织形式以及建设方法,以达到水利建设得以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新农村的目标。
1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意义
在目前形势下,由于我国在发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点就是集中在节水灌溉以及建设大、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大中型的节水工程等工作。在近几年以来,由于受到全球气温不断变暖因素的影响,而降水分布极其不均匀,因此旱涝等一些灾害就会不断的发生,这给国家的经济财产就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而也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以,就必须要不断的提高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代农业建设的大力发展,提高水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也是提高新农村建设的必经途径,对此,加快目前新农村农田水利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1)由于我国非常重视在农田水利方面的发展要求,所以对于三农问题也是一直影响农业改革和发展最根本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是否可以进行调整,而国民经济是否可以得到顺利的发展都取决于农业发展的建设程度。对此,只有加强建设农田水利项目,才可以保证农业发展的增收,这也是推动工业化建设的基本保证,确保使国民经济可以持续增长;
2)在农业发展当中,水是有限性和不可取代的,但是它却可以进行循环的使用,然而出现不当利用时,则会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以及发展,甚至危害到生命安全等问题。此外,水资源也是非常容易受到各种污染的,对此,这些属性以及它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它的合理应用与开发,这也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待我们解决。由于水资源是否可以持续发展则是确保生态环境平衡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维持资源、人口生存环境的必要基础,因此,在适应经济发展的同时,则必须要着想于未来,得以水资源可以持续稳定的建设发展;
3)在农村发展的过程当中,水利基础建设则是作为一项基础条件,它也是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关键,对此,它必须要利于农业发展,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不断的增加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2在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1)由于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主要都在农田以及周围的生活区附近,利于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等需求。然而,农村的水利建设一般都是地方性的项目工程,所以在施工时有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此外,在工程修建以后,一般都是要靠农民日常进行维护的,所以就很难达到正常的维护要求标准进行。在一般情况下,施工人员大多数都由农民组成的,而作为施工企业也没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也没有配备专门的质量监察人员,所以工程质量就难以达到规定标准;
2)在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由于工业企业会产出大量的废水,在城镇当中又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等,所以这就会严重污染到地表水,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威胁到粮食安全。此外,植被在遭到破坏以后,也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出现土质的松软,耕地减少以及产量下降等问题。对此,就必须要应用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
3)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由于我国开展的比较早,然而在整体设计上却比较落后,所以很多工程项目的都会缺乏一定的目的性。并且在一些农田水利工程上都没有按照国家的相应政策进行,所以也就无法发挥出整体效益,导致出现重复工程建设的问题,这也就造成了人力以及物力资源的浪费。
3针对缺陷的主要解决措施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当中,由于政府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这就必须要靠广大的人民群众,农民等力量,同时发挥出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的一面。作为政府应也建立一套良好的激励制度,并且通过利益诱导,从而吸引广大农民共同完成水利建设。此外,还应制定完整的政策机制,从而确保农村集体建设农田水利工程,有效的激发农民投资投劳到建设项目当中来,进一步引导社会各界投入到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当中,促进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持续发展水利建设;
2)我们要进一步普及节水灌溉的先进技术,把节水工程和水利建设相结合。进行旱田灌溉时我们应用的是管道式喷灌,但是,一般发挥管式的喷灌应用是较为方便的,并且投资较少,对于水压的要求也偏低,方便管理。对此,我们要积极的发展微灌以及大棚滴灌等方法。此外,也应做好河道浆砌防治以及渠道的建设工程,加强提高利用率。而我们也应进一步研究利于灌溉发展的节水经济政策,做好计划以及节约用水的制度管理制度方针。也应逐渐的提高用水节水意识,管理好水利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一方面要明确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也应明确实施项目的主体。一般实施项目的主体主要有农户、集体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
3)一个优秀的农田水利建设,必须要有配备高素质的水利工作队伍。因此,就必须要通过不同的形式提高水利员的技术,提高他们掌握新理念知识、新科技,提高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在这个条件的基础上也应建立相对健全水利建设队伍和良好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应建立合理的合作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提高对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科学研究,必须要适应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农村体制以及适应地区特点的水利建设,从而更好为农业发展、为农村建设服务。
总之,因为农田水利建设则是确保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它是否可以顺利的进行是需要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投入与支持。对此,要不断的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这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也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工程,从而得到良好的发展。
[1]王燕.浅谈新时期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2(5).
(据《农民日报》)
国土部: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最近,国土部正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拔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此外,《办法》明确了6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办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中新网)
2012年中央已拨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275.63亿元
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进度进一步加快。截至6月中旬,已经累计拨付各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275.63亿元,占全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的99.30%,比上年同期提高11.18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介绍,目前,除少量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补助资金未拨付外,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支出预算基本执行完毕。
据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区开展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并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据新华网)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新特点和新趋势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5.23万户,出资总额7995.56亿元,实有成员总数1321.19万个。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指出,经过5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速度加快,东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快速发展,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量逐渐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模式更加多样化,有企业带动型、能人创办型、村民自组型等多种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行业从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逐渐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出现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现象。
(据人民网)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投资6000亿元提升耕地质量
最近,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场会召开。
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投资6000亿元用于提升耕地质量,以实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渠相连”的目标,达到旱涝保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田要小田并大田,林要防护、防风沙,路要满足现代农业以及大型机械的通行需求,水要满足农田末级灌溉的要求。
15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
最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套文件,以政策“打包”的形式强化学生营养餐规范管理,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学生信息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给农业和农村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严峻的挑战。《中国统计摘要2010》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村民委员会数量从2005年到2009年逐年减少,全国平均每年减少2000多个村民委员会,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消失。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得出,只有8.8%的农民工愿意“退休”后返乡务农。农业生产关系若再不调整,再过5-10年,农业劳动力将会出现后继无人的现象,农田搁荒问题将会愈演愈烈。
(一)组建合作农场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农户逐步向城镇或新型社区集聚,农民离农田较远,耕作不便;加上土地零散,实现规模经营需要一定的土地整理投入,一般农民又无法承担,迫切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领农民发展现代农业。
(二)组建合作农场是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或创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青年农民“跳出农门”外出打工的人数越来越多,青壮年劳动力由于种地收入太低、种地条件太苦和不体面又不愿回村耕种。目前农业劳动力老化、弱化、兼业化现象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
(三)组建合作农场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需要。分散的小农经营带来农业科技难入户,农产品质量安全难控制,农业产业结构难调整,农产品市场供给难保障等问题。一方面农产品和食品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土地集约化、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组建合作农场是实现强村富民的内在需要。致富农民,首先要减少农民。合作农场使得“让更少的农民,耕种更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益,过上更幸福的日子”成为可能。同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又使农田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成本进一步降低,农产品产量、质量进一步提升。因此,迫切需要规模生产、集约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太仓的实践
兴办合作农场是江苏省太仓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大背景下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又一新举措。太仓市探索发展了以村集体经营为主体的合作农场。合作农场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民以土地、劳力、资金等形式入股,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三年的实践证明合作农场不仅具有生命力,而且保持着旺盛的发展势头。其基本做法是:
(一)强化宣传发动。太仓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条件相对成熟的部分村先行先试。在全市农村组织开展了“服务好每个农民、管理好每块土地”的讨论活动,特别强调各村要牢牢掌控集体资源,紧抓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时机,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合作农场。通过各类会议和讨论活动,讲深讲透发展合作农场的目的及意义,统一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思想,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组建合作农场是加强集体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强村富民的重要路径。
(三)强化示范带动。2010年5月,太仓市选择城厢镇东林村、电站村、沙溪镇半泾村、双凤镇勤力村作为市级试点村,逐步形成了粮食合作农场的东林模式,园艺蔬菜合作农场的半泾模式,林果合作农场的电站模式和水产合作农场的勤力模式,为全市树立了一批成功典范。
(四)强化上下联动。合作农场建设工作由市委农工办扎口管理。在组建合作农场时,采取自上而下指导、自下而上申报的方式,上下联动,规范操作。合作农场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民参股实现合作经营,通过依法组建并经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建合作农场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坚持合作制分配的原则和坚持紧密利益关系的原则。组建合作农场必须具备四有条件,即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有比较规范的合作农场章程,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在操作程序上,接受市委农工办具体业务指导,由村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委农工办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经批准登记的合作农场,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组建并经工商登记成立的合作农场,其生产经营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组建时操作到位,为组建后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
初步的成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合作农场的组建,一是解决了农民进城、进镇、进区集中居住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问题;二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农田分散,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高标准农田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历史性欠债问题;三是解决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组建合作农场,把集体的土地资源掌控好、经营好、管理好,有利于整合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形成连片种植、提高经营效益。城厢镇电站村通过平整土地,整理坡地,复垦宅基地,合理配置河道用地,耕地从3080亩增加到3983亩,增加近30%,做到田成方,路成网,树成行,渠相连,河畅通,一派美丽的田园风光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得到提升。合作农场的兴建,为农地经营培育了一个新的主体,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太仓市已组建的100家合作农场中,经营的土地面积达18.21万亩,占全市确权发证土地面积的51.15%,其中经营面积超1000亩的有87家,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16家,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有7家。经营规模最大的新区小桥合作农场达4405亩,城厢镇的海丰、沙溪镇的胜利、浏河镇的稻花香等9家合作农场分别超过3500亩。全市合作农场平均经营面积1821亩,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机械化耕作,提升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三)农业现代化水平得到提高。合作农场具有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双重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购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使得农业基础更牢。合作农场内部完善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定产量、定成本、定报酬、定奖赔,使得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有活力。合作农场一般选配年龄较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本村农民负责生产经营,一批大学生村官相继走上了合作农场场长岗位。合作农场实行统一种子、统一肥药、统一机耕、统一管理、统一收割、统一销售,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变为现实,使得农民队伍更优化。
(四)农民务农收入渠道得到拓宽。农民土地入社拿租金,全市平均按每亩800元计算。劳动力入社拿薪金,全市实际参与合作农场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数1877人,人均管理土地97.2亩,按每亩管理费300元计算,人均基本报酬近3万元,根据核定的产量和成本给予职业农民绩效奖惩。资金入社拿股金分红,一般按入股额的10%保底分红。村合作农场盈余部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还进行二次分配。城厢镇东林村去年来自合作农场的二次分配人均200元,共计60万元。
(五)村级集体经济得到壮大。兴办合作农场,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辟了新的路径。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是村土地资源变多了。一般每个村可增加20%的耕地,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能获得与农民等值收益。二是生产成本变低了。灌溉用水节约了50%,管水员节约了80%,农药、化肥节约了20%,连片种植机耕、机收省油10%。三是产量质量变高了。每个村平均提高产量在10%以上,引进新品种,农产品销售收入增加更加明显。据对全市合作农场经营收益的初步统计,夏秋两熟每亩产出的收入扣除各项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土地有偿流转费(租金、保底分红)后,纯收益在400元左右(不含各项补贴),仅此一项,全市100个合作农场为村级经济增加了7284万元,村均增收75.09万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有益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合作农场在太仓的成功实践,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农村土地流转后经营的主体可以是集体、个人、工商企业,但最有效的主体应该是能兼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能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主体。
当前,有些地方把流转土地发包给个人或企业进行经营,流出土地的农民只能得到较少的流转费,经营土地的个人或企业因发展高效农业而获得了大部分的土地经营收益,农民和集体是省心、省力、省事了,但失去了农民持续增收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活力,失去了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的能力,失去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动力。而太仓市的合作农场却走出了一条截然不同的路子,土地由村统一经营,保障了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这既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又使土地经营的所有收益归村集体和农民共享,从而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启示之二:在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农业经营方式可以是家庭经营、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营、村集体合作农场经营,但最有效的经营机制应该是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的机制。
前三种经营方式较难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如果仅由集体统一经营,没有好的经营机制和运行模式,就必然会“穿新鞋、走老路”。太仓市的合作农场在经营管理上采用“大承包、小包干”和“成本核算、绩效挂钩”的方法。这消除了人们对合作农场是吃“大锅饭”的担忧,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生产积极性。
启示之三:推广新品种、新装备、新肥药、新农艺等各项农业科技的根本是让各项措施“下得了地”。
近年来,各种农业科技进步的成果层出不穷,但是真正转化成生产力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经营主体老化弱化兼业化。太仓市的合作农场依托村集体经济实力,引进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富民工程。东林合作农场引进富硒技术生产大米,亩均效益是常规种植的12倍;电站合作农场引进江南大学食品加工技术和上海理工大学冷链物流配送模式技术,亩均效益是常规种植的10倍;勤力水产合作社引进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龙虾青虾套养技术,亩均效益是常规养殖的8倍。农业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
(二)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高科技、民生、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禁止“两高一资”、重复建设和违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
(三)提高用地准入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根据规划,集中到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或工业新区,不得分散零星建设。对新上工业项目,实行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控制: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平均不得低于54亿元/平方公里,环翠区和工业新区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标准执行,省级开发区平均不得低于42亿元/平方公里,其他区域平均不得低于33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对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经营场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于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的配套设施,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进行集中建设。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
二、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挖潜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拆旧建新意愿,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我市村镇布局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多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操作流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充分利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政策,增减挂钩潜力不足、建设用地压力较大的市区,可采取联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方式缓解用地压力。
(二)鼓励企业在原有土地上增资扩产。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厂房超出原容积率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厂房用地,经批准后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二)加强土地批后监管,防止土地闲置和粗放利用。对供
而未用的划拨土地,各市区要建立台账,待规划调整时及时收回,统筹安排调整使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的闲置土地,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
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根据市政府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抓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从今年起,将各市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否则不予受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探索耕地保护新途径。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推行耕地表层土剥离制度,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市区,可联系购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确保不因占补平衡指标不足而影响项目落地。积极争取实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超前谋划,提前对接,做好备案申请,为下一轮规划调整预留用地空间。
五、强化监管责任,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一)加强监管,提高依法用地意识。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责任,政府主导的项目用地必须合法,对土地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将其作为观摩项目和正面典型,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此类项目的奠基、剪彩等项目启动仪式。对企业和个人主导的项目用地,要履行好监管职责,严禁未批先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动态巡回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