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
二、备案范围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甘肃省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甘肃省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三、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四、备案程序
按照进一步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原则,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在线办理,办件类型为即办件。取消专家签字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章”),取消水印(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骑缝章”),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
五、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食品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PDF电子版(材料应清晰,内容完整、前后一致,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一)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修订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标准,原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七、备案注销
(一)发现已备案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相矛盾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协调企业不予修订的;
(二)企业因实际生产改变等情形,主动申请注销已备案企业标准的。
八、备案后管理
九、其他
(二)本程序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