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但《措施》条款或本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1.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一)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引进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与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单位面积营业额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二)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纳统企业上年度纳统总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针对第(一)条,需满足运营主体与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申请时商户已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条件,按照单位面积营业额(2023年符合条件商户总营业收入/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其中:
①0.5万/㎡≤单位面积营业额<2万/㎡,给予运营主体20万资金奖励;
②2万/㎡≤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30万资金奖励;
③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40万资金奖励。
(3)针对第(二)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企业数量(企业需符合本申报指南中“(一)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的要求),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针对第(三)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场内已纳统企业(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3年度总营业收入同比增加值给予运营主体资金奖励,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