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5日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代理专利3件,共收取专利代理费用900元,获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1.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办案人员于2024年7月9日和7月1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对涉及本案专利委托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获得专利代理资质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4〕1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440元(违法所得1.6倍),罚没款共计23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0-38835839(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