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BRIGHTDIARY&FOODCO.,LTD.
关于《关于请做好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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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申请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组织申请人、申请人律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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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已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共63,211.7066万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1.62%,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5.0724万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51.73%,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款规定,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与其他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人员重合的情形,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与除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的其他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故申请人同业竞争核查范围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2、申请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审慎核查了申请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根据申请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2021年5月31日,除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企业合计逾800家。就上述提供的下属企业清单,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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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仅以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针对上述12家关联企业,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按《再融资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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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经核查,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可能存在与乳制品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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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与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差异明显或已不再实际经营,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不具替代性、竞争性,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申请人同业竞争核查未仅以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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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竞争认定标准,TNUVA集团与申请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方面的分析如下:
(1)TNUVA集团与申请人之间历史沿革方面的关系
TNUVA集团于1931年登记注册,2007年MS与Apax基金共同收购TNUVA集团76.7331%的股权。2015年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向MS与Apax收购了其持有的全部TNUVA集团76.7331%的股权,从而实际控制了TNUVA集团,此后TNUVA集团股权未发生重大变更。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TNUVA集团未曾持有申请人股权,申请人亦未持有TNUVA集团股权,TNUVA集团与申请人在历史沿革上存在明显差异,与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持股关系,历史沿革彼此独立。
(2)TNUVA集团与申请人之间人员、资产方面的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TNUVA集团中担任职务,申请人与TNUVA集团各自独立聘任人员和对人员进行管理,不存在人员重叠或者互派人员的情形。
(3)TNUVA集团与申请人之间主营业务方面的关系
①业务方面,TNUVA集团与申请人分别设置了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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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业务人员,两者主营业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彼此构成依赖的情况。
②技术及商标商号方面,经核查,申请人与TNUVA集团与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与创新,形成了各自的技术体系和品牌矩阵,申请人与TNUVA集团不存在知识产权、技术、商标商号共用、混同的情形,两者之间相互独立。
③采购和销售方面,经核查,由于TNUVA集团与申请人当地乳制品行业及产品自身的行业准入、销售半径限制、品牌等原因,两者乳制品分别在不同市场范围内生产、销售,业务地域划分明显。报告期内,TNUVA集团采购、销售渠道和生产均位于以色列境内。申请人与TNUVA集团的采购、销售渠道相互独立。
(4)TNUVA集团与申请人之间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
①TNUVA集团与申请人乳制品分别在不同市场范围内销售
TNUVA集团的乳制品高度集中在以色列本土市场销售,2020年TNUVA集团在以色列市场的乳制品营业收入占比为97.44%。申请人乳制品主要销售地域为中国境内、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地区,主要的境外销售收入系下属子公司新西兰新莱特产生。2020年度TNUVA集团与申请人(除新西兰新莱特外)按市场地域区分的乳制品营业收入及占比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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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新莱特营业收入的91.93%和83.27%。TNUVA集团主要乳制品产品为奶酪、新鲜牛奶和新鲜酸奶,两者产品差异明显。故申请人下属新西兰新莱特与TNUVA集团不存在潜在的业务替代以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同业竞争。
从上表可见,TNUVA集团、申请人的乳制品业务销售市场分别侧重于以色列市场和中国市场,销售区域明显不同,且两者销售地域差异系乳制品行业及产品自身的行业准入、销售半径限制、品牌等原因产生,故TNUVA集团的乳制品业务与申请人不存在业务替代、竞争以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②两者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A.行业准入壁垒
以色列政府对本国乳制品行业实施包括原奶生产配额、原奶价格保护、乳品进口配额、高额进口关税等严格的保护政策,具有相对较高的政策准入壁垒,除少量市场供应短缺产品(如黄油)外,进口乳制品在以色列市场不具有显著竞争力。同时,受宗教因素影响,以色列市场的乳制品需要符合犹太洁食标准,非洁食产品无法进入绝大多数商超和餐厅等终端销售点,取得犹太洁食认证需经过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认证流程,且对生产加工流程也存在特殊要求。申请人的乳制品尚未取得相应犹太洁食认证,不具备进入以色列市场的条件。
综上,由于两地市场存在行业准入,TNUVA集团与申请人不会产生业务替代、竞争或利益冲突。
B、产品生产及运输壁垒
申请人与TNUVA集团产品主要在新鲜牛奶及新鲜酸奶上存在重合,但新鲜牛奶及新鲜酸奶均为低温冷藏产品,保质期较短,对运输条件及半径有一定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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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竞争认定标准,乳品七厂与申请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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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及差异如下:
(1)乳品七厂与申请人之间历史沿革方面的关系
乳品七厂为原政企合一的上海市驻外单位——上海市练江牧场(现更名为上海牛奶集团黄山练江有限公司)于1972年投资兴建,主要系为了解决上世纪60年代“三线建设”号召,转移至安徽等地的上海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家属的供奶问题而建设。乳品七厂历史上未有重大股权变更,系上海牛奶集团黄山练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随着上海牛奶集团黄山练江有限公司的所有制改革和经历多次股权变动,上海牛奶集团黄山练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现转至申请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处所有。乳品七厂目前为申请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乳品七厂与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持股关系,历史沿革彼此独立。
(2)乳品七厂与申请人之间人员、资产方面的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乳品七厂中担任职务,申请人与乳品七厂各自独立聘任人员和对人员进行管理,不存在人员重叠的情形。
(3)乳品七厂与申请人之间主营业务方面的关系
上海乳品七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乳品七厂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制造、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含乳饮料。乳品七厂由于当地经济不够发达及安置上海知青、属地管理权归属等历史遗留问题,仍然保持社企一体化,保留企业经营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承担着练江社区的水电供应、道路建设、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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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安全保卫、文化教育等各方面责任,在维护当地社区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度乳品七厂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3,756.27万元,占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的0.15%,2021年1-6月乳品七厂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1,489.04万元(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乳品七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主营业务收入呈总体下降趋势,因此,乳品七厂较难与申请人在乳制品市场中形成可能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市场竞争。
此外,经核查,乳品七厂与申请人之间主营业务方面的关系如下:
①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乳品七厂主要定位为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的代工厂,为申请人下属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加盟方代加工生产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下属“牛朋”系列品牌的乳制品。2020年及2021年1-6月,该等模式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53%及88.60%。
②除上述部分之外,2020年及2021年1-6月分别有7.82%和9.57%的乳制品销售收入虽非为申请人代加工贴牌产品,但最终销售给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光明随心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销售渠道实现对外销售。申请人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向其采购商品,并对外销售,故该等模式下销售乳制品与申请人之间业务亦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
上述两块业务收入合计占2020年及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35%及98.17%。
③剩余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小,主要系与乳品七厂原关联方上海练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该合同于2022年底到期,乳品七厂已出具说明,该购销合同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签。
综上,乳品七厂主营业务主要为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代加工乳制品,剩余少量产品亦主要销售给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对外销售,乳品七厂的主要客户即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其不参与市场竞争,与申请人不具有利益冲突,不构成同业竞争。
(4)乳品七厂与申请人之间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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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乳品七厂主要作为申请人的代加工厂,少部分亦主要为销售给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对外销售。该等业务模式下,乳品七厂不参与市场竞争,与申请人之间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综上,乳品七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规模仅占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的
申请人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牛奶集团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牛奶集团曾承诺“于适当时机,敦促上海乳品七厂有限公司完成企业改制,实现经营资产和社会职能的划分,并将其交由光明乳业托管经营、作为定牌代加工企业或者转让至光明乳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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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披露。
(二)是否已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或补救措施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乳品七厂作为代加工厂销售给申请人(包括下属子公司)的乳制品销售收入、非代加工但最终销售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乳制品销售收入占比均整体持续呈上升趋势。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尚在履行中的与上海练江商贸有限公司(原为乳品七厂的关联方)之间的一份购销合同外,乳品七厂主要为申请人下属子公司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乳制品,且其余生产的少量乳制品也均最终销售给申请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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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乳品七厂通过申请人销售乳制品的具体情况,是否从豁免承诺至今一直执行;以委托申请人销售的模式来认定与申请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乳品七厂通过申请人销售乳制品的具体情况,是否从豁免承诺至今一直执行
承诺豁免后,申请人与牛奶集团积极探索其他可行的多种替代或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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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逐步促使乳品七厂成为申请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代工厂或上游供应商。申请人于2018年9月收购乳品七厂的主要下游客户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后,自2018年至2021年1-6月,乳品七厂为申请人子公司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乳制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35.36%提升至88.60%;除代加工外,自2018年至2021年1-6月,乳品七厂生产的乳制品通过销售给申请人下属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销售渠道实现对外销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5.03%提升至
9.57%。上述两者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由2018年的40.39%提升至2021年1-6月的98.17%。
基于上述,乳品七厂自2018年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代工生产及销售给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对外销售的比例逐步提高,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尚在履行中的与上海练江商贸有限公司(原为乳品七厂的关联方)之间的一份购销合同外,乳品七厂基本实现了仅为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代加工生产乳制品,少量产品主要销售给申请人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销售渠道实现对外销售的业务模式,该等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8.17%。
(二)以委托申请人销售的模式来认定与申请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
如前文所述,除尚在履行中的与上海练江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一份购销合同外,乳品七厂主要为申请人下属子公司上海牛奶棚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乳制品,其余生产的少量乳制品最终也仅销售给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由申请人子公司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根据乳品七厂出具的说明,其在与上海练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亦不会续签,故乳品七厂实际仅为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的上游代工厂和供应商。
此外,乳品七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规模仅占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的
0.15%,且呈总体下降趋势。申请人与乳品七厂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上相互独立,此外,乳品七厂已出具说明,其将持续作为光明乳业及其子公司的代加工厂并通过将其生产的乳制品最终仅销售给光明乳业及其子公司,不与光明乳业形成同业竞争,不会与光明乳业发生利益冲突。综上,乳品七厂实际仅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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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淮北濉溪12,000头奶牛养殖示范场新建项目、中卫市10,000头奶牛养殖示范场新建项目、阜南县7,000头奶牛养殖示范场新建项目、哈川二期2,000头奶牛养殖示范场新建项目、国家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金山种奶牛场)改扩建项目等5个奶源牧场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未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问题。其余募投项目为奶源牧场建设项目,奶源牧场项目系为申请人现有主营业务乳制品生产经营提供奶源保障,属于申请人现有业务范畴。本次奶源牧场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产品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有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低温产品消费需求,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类型,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综上,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奶源牧场项目系为现有主营业务乳制品生产经营提供奶源保障,同时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不再从事奶牛养殖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之间新增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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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未新增关联交易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六、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3、核查并取得了申请人独立董事对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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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申请人已审慎核查了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由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数量众多,根据重要性原则,申请人披露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要关联企业如附件一所示。
4、乳品七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规模仅占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的
0.15%,且呈总体下降趋势。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与乳品七厂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上相互独立,乳品七厂主要为申请人的代加工乳制品,剩余少部分产品亦主要为销售给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此外,乳品七厂已出具说明,其将持续作为光明乳业及其子公司的代加工厂并通过将其生产的乳制品最终仅销售给光明乳业及其子公司,不与光明乳业形成同业竞争,不会与光明乳业发生利益冲突。综上,乳品七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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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所律师已审慎核查申请人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并已披露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级及第二级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3、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与TNUVA集团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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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请做好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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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阅读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告知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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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截至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主要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