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青岛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乐客城分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青岛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乐客城分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2023年1月28日青岛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乐客城分店从高密市宇蕊粮蔬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处购进的韭菜进货量为5公斤,进货单价是19元/公斤,进货总价是95元,其中抽样样品重量是2公斤,备样1公斤,抽样时的售价为24元/公斤,抽样产品共收取48元。剩下3公斤经营者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24元/公斤。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对该批不合格韭菜进行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商品收款收据等材料,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韭菜的数量、价格、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等信息。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产品是从高密市宇蕊粮蔬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处购进的,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李沧市监李村移送字〔2023〕15号。
2、李沧区亲亲水果小铺摊位销售的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李沧区亲亲水果小铺摊位出售的沙糖桔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2月15日,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311000506),沙糖桔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6日从华中批发市场赵相雨处购进20.5公斤沙糖桔,购进价格5元/公斤,零售销售价格是15元/公斤,批发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其中抽样员购买2.4公斤,剩余18.1公斤沙糖桔均以6元/公斤价格批发销售完毕。至送达《检验报告》(No:202311000506)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沙糖桔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沙糖桔违法所得合计144.6元,货值金额为144.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沙糖桔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李沧区真诚便民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李沧区真诚便民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27日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上述抽验项目的检验报告:豇豆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被检测的豇豆是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从青岛宇慧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货5公斤,进价是每公斤15元,共花费75元,抽检了2kg,当事人豇豆售价是26.75元/kg,合计133.75元,货值金额共计133.75元,至送达检测报告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上述豇豆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2023年4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承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该批次豇豆的可依据有效凭证进行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过来办理退款,也未有消费者反映因食用该批次豇豆导致身体不适。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豇豆的进货单据、检测报告、进货台账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认对当事人出售该批次豇豆的材料,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豇豆的数量、单价、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等,现我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经营者,产品从青岛宇慧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处采购的。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以及发布召回公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李沧区鲜果香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沧区鲜果香蔬菜配送中心出售的黄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5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W-20230421130),黄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华中批发市场徐永发处购进30公斤黄瓜,购进价格3元/公斤,销售价格是3.4元/公斤。其中抽样员购买2.4公斤,剩余27.6公斤黄瓜均以3.4元/公斤价格销售完毕。至送达《检验报告》(No:ZW-20230421130)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见库存。上述黄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黄瓜违法所得合计102元,货值金额为10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黄瓜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个体经营,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5、李沧区隆昌嘉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沧区隆昌嘉超市销售的姜进行检测,2023年6月7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上述抽验项目的检验报告:姜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姜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96号城阳蔬菜批发市场内B1-10号的青岛泽达骏商贸有限公司处下单的,青岛泽达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给当事人送的货,该产品共进货28公斤,进价是每公斤20.4元,共花费571.2元,抽检了2.3kg,当事人姜售价是23.8元/kg,共计销售金额为666.4元。至送达检测报告时被抽检批次的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餐饮行业,销售的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7月24日,我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步将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6、李沧区真诚家龙樾湾超市销售的无核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无核蜜枣抽样检测。2023年7月20日,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110062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被抽检的无核蜜枣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3日从青岛市市北区老张皇干果经营部购进,共进货2件,每件20袋,共40袋,货款180元,单价折算4.5元/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抽检前已销售13袋,检测公司买走样品8袋,至2023年7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无核蜜枣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无核蜜枣合计销售40袋,收入共计3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无核蜜枣的数量、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李沧市监九水案移字〔2024〕5号。
7、李沧区黄记天天鲜蔬菜店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李沧区黄记天天鲜蔬菜店采购的尖椒进行抽检。2023年7月31日,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李沧区黄记天天鲜蔬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7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李沧区黄记天天鲜蔬菜店采购的尖椒进行抽检。2023年7月31日,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5日,我局依法正式立案,由徐烜、汪四普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5元;
3、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将更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8、李沧区杨亮亮蔬菜店经营销售的尖椒
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沧区杨亮亮蔬菜店经营的尖椒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2023年7月24日李沧区杨亮亮蔬菜店从市北区丰雅鑫副食品蔬菜商行购进的尖椒进货量是7.5公斤,进货单价是6元/公斤,进货总价是45元,抽检时未进行售卖,其中抽样重量是2.3公斤,其中含备样1.1公斤,剩下5.2公斤未能售出且因腐败变质经营者已自行销毁,没有库存。上述尖椒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因除抽样外未销售,无需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商品收款收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尖椒的数量、价格、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等信息。
9、李沧区德溪源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李沧区德溪源水产店销售的鲤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15日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李沧区德溪源水产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o:202311007098)。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鲤鱼已自己食用,没有库存。2023年8月30日,我局依法正式立案。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李沧区德溪源水产店从个人吴明伟处购进的鲤鱼进货量是7.5公斤,进货单价是18元/公斤,进货总价是135元,抽检时未进行售卖,其中抽样数量是4.65公斤,含备样2.3公斤,剩下2.85公斤经营者已自己食用,没有库存。上述鲤鱼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因除抽样外未销售,无需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身份证、送货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鲤鱼的数量、价格、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等信息。
10、李沧区单宝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李沧区单宝顺蔬菜经营部出售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30日,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NTC202301082264),茄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华中批发市场邱泽明处购进一批次共计30斤的茄子,进货价格为1元/斤,货款共计30元,售价2元/斤,除抽样6.88kg外,剩余8.12斤茄子以2元/斤的价格零售。上述茄子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茄子违法所得合计60元,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茄子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11、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采购的豇豆进行抽检。2023年9月5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KJC2023SPZ0800804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负责人:孙凤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负责人:孙凤艳)送达了检验报告。至2023年9月25日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负责人:孙凤艳)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豇豆已使用完毕。经查,李沧区孙凤艳生鲜店(负责人:孙凤艳)被抽检豇豆残留有超量啶虫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将更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12、李沧区瑧果汇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3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李沧区瑧果汇水果店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12日,我局收到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1100824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11008247),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香蕉未有库存。2023年9月26日,我局正式立案,由张晓明、赵粉娥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李沧市监食沧口案移〔2023〕08号。
13、华中蔬菜批发市场刘吉玉摊位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对刘吉玉出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27日,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LR1096181),韭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华中批发市场郭军处购进一批次共计30斤的韭菜,进货价格为1元/斤,货款共计30元,售价2元/斤,除抽样2.7kg外,剩余12.3kg韭菜以2元/斤的价格零售。上述韭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韭菜违法所得合计60元,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韭菜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14、李沧区乐亿华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抽样检测。2023年9月27日,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R10968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从山东省即墨市移风店镇矫家庄村的农户魏延太处购进姜5公斤,每公斤价格20元,共计100元,现金交付,销售价格为25.96元/公斤。抽检前已销售2公斤,2023年9月15日由抽样人员采样购买2.62公斤,至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姜合计销售5公斤,收入共计129.8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身份证、进货单据、情况说明等,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姜的数量、日期以及供货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移送函文号:青李沧市监九水案移字〔2024〕6号。
15、李沧区林记天天鲜优选超市经营销售的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沧区林记天天鲜优选超市经营的海水虾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的海水虾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采购单、购进上述海水虾的数量、价格、日期、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方名称等信息。至送达《检验报告》(No:2023-0462QD)时已自己食用,没有库存。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经营者,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16、青岛崂山第一商场经营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崂山第一商场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31日,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辣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被抽检的辣椒是2023年10月15日从青岛中澳玉衡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购进辣椒3.38公斤,进价是15.488元/公斤,其中2.38公斤以17.62元/公斤销售给被抽样单位,剩余1公斤以17.62元/公斤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No.A2230412601148004C)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被抽检批次辣椒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辣椒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台账等。
青岛崂山第一商场违反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李沧市监李村移送字〔2023〕96号。
17、华中蔬菜批发市场王玉仁摊位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王玉仁出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31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30412601144010C),芹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华中市场姜福佳处购进一批次共计35kg即70斤的芹菜,进货价格为2元/kg,货款共计70元。除抽检3kg外,其余32kg芹菜以4元/kg的价格零售。上述芹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芹菜违法所得合计140元,货值金额为14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芹菜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18、李沧区永胜淡水鱼批发销售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沧区永胜淡水鱼批发出售的鲤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31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30412601145010C),鲤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从连云港市青连水产有限公司江怀国处购进一批次102斤鲤鱼,进货价格为10.8元/kg,销售价格为15元/kg,支付货款共计550元。除抽样3.55kg外,其余鲤鱼均以15元/kg的价格零售完毕,其收入为765元。上述鲤鱼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鲤鱼违法所得合计765元,货值金额为76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鲤鱼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
19、青岛市李沧区晓燕果品行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青岛市李沧区晓燕果品行出售的橙子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8日,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QD-J23110398),橙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华中蔬菜批发市场高仁军摊位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仁军出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9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3S1101081),韭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从山东省高密市河崖镇北高村3号郭兰芳处购进一批次共计20斤的韭菜,进货价格为2元/斤,货款共计40元,售价5元/斤,除抽样2kg即4斤韭菜外,其余16斤韭菜以5元/斤的价格零售。上述韭菜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韭菜违法所得合计100元,货值金额为1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涉案批次韭菜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