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食盐违法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符合碘含量标准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如下:
陇南市礼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
经查,2024年4月,礼县红河镇陇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中盐牌加碘精制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2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昌市永昌县某副食批发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经查,2024年5月,永昌县朱王堡镇某副食批发部销售的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罚款86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水市某购物广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没收涉案食盐、罚款612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康乐县某经营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经营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定西市陇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经查,2024年6月,陇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卡牌食盐、由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海牌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824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积石山县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销售食品
经查,2024年4月,积石山县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食品销售。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安宁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经查,2024年5月,兰州市安宁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唐山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莹牌未加碘食盐、由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天牌未加碘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庆阳市环县某水产调料店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店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定西市通渭县某调料副食批零店食盐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
经查,2024年6月,通渭县平襄镇某调料副食批零店,贮存食盐和其他食品的库房内存放机动车,未设置挡鼠板,食盐等食品随地码放。
该店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7日内按食品贮存要求完成食盐库房整改问题落实。
陇南市成县某购物广场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经查,2024年4月,成县小川镇某购物广场销售延长石油定边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凌牌腌制盐未加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