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经营的纯包谷酒、茅台镇散窖酒和自酿小锅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茅台镇散窑酒和自酿小锅酒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4日向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2022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茅台镇散窑酒剩余5kg,自酿小锅酒剩余15kg,上述剩余的两种白酒被我局依法予以查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下架剩余的不台格的白酒。二是该经营部负责人承诺在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如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茅台镇散窑酒5kg,自酿小锅酒15kg,免于罚款。
二、镇雄县申记果行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申记果行经营的草莓等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草莓的检测项目中烯疏吗咻值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向镇雄县申记果行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1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除去抽样的2kg,其余296斤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为1200.00元,违法所得为1184.00元。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草莓已全部销售,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二是该店称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县申记果行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84.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莓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邓巧端豆芽销售点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邓巧端豆芽销售点生产经营的小豆芽和大豆芽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8日向邓巧端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12月底邓巧端接手现在的豆芽加工坊并开始学做豆芽,2022年1月11日抽检的豆芽是其生产的第一批豆芽,因工作人员上门抽检,其害怕豆芽有问题,也不敢将豆芽拿到市场上进行售卖并且邓巧端已停止生产豆芽。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该店决定停止生产,之后不再生产豆芽。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研究,决定对邓巧端免于处罚。
四、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经营的蜂蜜山楂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蜂蜜山楂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蜂蜜山楂抽检了9包,已下架剩余的1包;二是我店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并予以销毁;
2.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五、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加工经营的油条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向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所加工经营的油条当天全部销售完,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使用过的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矶和碳酸氢钠以及整改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和双效无铝泡打粉。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当事人负责人在接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暂停经营油条,经排查主要因为没有按照严格比例称量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导致此油条中铝超标。其表示将重新去学习,将明矾更换为不含铝的食品膨松剂,并一定严格按照比例和面加工制作油条。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六、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加工经营的油条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向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油条属于即食食品,无法召回。又因当事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该批次不合格油条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当事人负责人在接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暂停经营油条,并重新去学习,称今后将一定严格按照比例和面加工制作油条。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处罚如下:
2.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0元。
七、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加工经营的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向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送达检验报告。经查,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所加工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包谷酒总生产量为50公斤(抽样2公斤,实际剩余48公斤),货值金额600元。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处罚如下:
1.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经营的不合格包谷酒48斤予以没收;
2.罚款3000.00元。
八、镇雄鑫沅购物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经营的猫卷蛋糕(黄桃味)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猫卷蛋糕(黄桃味)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鑫沅购物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处罚如下:
1.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九、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经营的水蜜桃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水蜜桃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处罚如下:
1.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十、聂祥友日用百货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聂祥友日用百货店经营的青椒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青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向聂祥友日用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经查,聂祥友日用百货店负责人聂祥友于2022年4月25日以9元/千克的进价从镇雄高进果蔬店共购进了8千克青椒,又以12元/千克的价格销售,青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青椒已经销售完毕,青椒
属于鲜活产品,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聂祥友日用百货店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青椒的行为免予罚款。
十一、镇雄县刘琼副食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刘琼副食店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镇雄县刘琼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我店张贴了召回,已销售的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刘琼副食店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行为;
2.对刘琼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十二、毛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毛林经营的阿胶枣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阿胶枣的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向毛林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与抽检相同批次的阿胶枣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阿胶枣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毛林处罚如下:
1.对毛林不予行政处罚;
2.对毛林进行批评教育。
十三、镇雄鑫银生活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镇雄鑫银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已销售的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处罚如下:
2.对宋春艳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十四、骆科莲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骆科莲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向骆科莲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被抽检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香蕉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并已销售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骆科莲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十五、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泥鳅的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立即排查我店经营的该批次泥鳅;二是严把采购关,设置专人负责进货采购,建立进货查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做到采购的农产品一律索证索票,要求商家复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
1.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7000.00元;
2.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六、魏成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魏成经营的豇豆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豇豆的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魏成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豇豆已全部销售,豇豆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并已销售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1.对魏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魏成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七、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经营的石屏豆腐皮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石屏豆腐皮的蛋白质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向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石屏豆腐皮已销售完毕,另外当事人提供了门店验收单、销售明细表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该批次石屏豆腐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石屏豆腐皮已全部销售。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十八、镇雄郭成彬蔬菜摊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郭成彬蔬菜摊经营的菠菜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菠菜的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日向镇雄郭成彬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另外被抽检批次菠菜已销售完毕。
1.对郭成彬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郭成彬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十九、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油麦菜的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日向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另外被抽检批次油麦菜已销售完毕。
1.对谭献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谭献力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
二十、镇雄大家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大家超市经营的樱桃味李果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樱桃味李果的苋菜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