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拟申报创建A级及以上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农批市场,或已获得A级及以上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拟申报创建新标准或更高等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农批市场。
采取“评价细则+重点提升目标”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细则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附件1)。
(二)规范提升需要重点实现的几个目标
按照农批市场规范提升前瞻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要求,同时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比较随意、市场开办者准入管理不严、检验检测效能较低等基础性问题,重点提出农批市场数字化转型、批批检测、食品安全闭环管理等提升目标,推动农批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1.实现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应用。农批市场要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在农批市场入口处设置准入通道,开展三色码分类智控管控。打通农业主管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农批市场管理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平台等上下游平台数据,构建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机制。
2.实现批批检测入场销售。对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能够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对无法提供上述前四者中任意一项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实施应检尽检,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提高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对销售肉类产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4.实现市场整体布局合理和软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市场内销售分区、冷库配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布局合理,市场管理系统、食品农产品检测室等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齐全,且规范运行。
5.未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评价等级
农批市场实行逐级递进式评价机制,相应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一)A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价细则》得分80分及以上;
2.《评价细则》8个及以上重要条款得分在本条款分值的80%以上;
3.60%及以上入场销售者(随机抽查10家入场销售者,6家及以上)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
4.60%及以上(随机抽查10个食用农产品,6个及以上)食用农产品实现入场销售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四者之一和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经市场检测合格;
5.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追溯制度和培训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闭环管理;
6.市场内销售分区、冷库配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布局合理,食品农产品检测室等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齐全;
7.未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AA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获得A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
2.《评价细则》得分90分及以上;
3.《评价细则》10个及以上重要条款得分在本条款分值的80%以上;
4.80%及以上入场销售者(随机抽查10家入场销售者,8家及以上)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
5.80%及以上食用农产品(随机抽查10个食用农产品,8个及以上)实现入场销售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四者之一和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经市场检测合格;
6.按照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系统性、可考核性和PDCA管理要求,构建市场准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追溯制度和培训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螺旋上升式循环,食品安全闭环管理到位;
7.市场年营业额不低于10亿元。市场内销售分区、冷库配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布局科学合理,人流、物流、车流实现合理分流;电子门禁、电子公示系统、市场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备设施配置齐全并实现良好运行;
8.食品农产品检测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检测能力覆盖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农产品中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
9.未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AAA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获得AA级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单位;
2.《评价细则》得分100分及以上;
3.《评价细则》12个及以上重要条款得分在本条款分值的80%以上;
4.90%及以上入场销售者(随机抽查10家入场销售者,9家及以上)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
5.90%及以上食用农产品(随机抽查10个食用农产品,9个及以上)实现入场销售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四者之一和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经市场检测合格;
6.按照前瞻性、系统性、先进性、可考核性和PDCA管理要求,构建市场准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追溯制度和培训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螺旋上升式循环,食品安全闭环管理先进高效;
7.市场年营业额不低于50亿元。市场内销售分区、冷库配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布局功能完善,人流、物流、车流管理规范有序;电子门禁、电子公示系统、市场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备设施配置先进齐全,运用数字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施管理;
8.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建设定量检测实验室,定量检测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检测能力覆盖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农产品中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
(一)申报创建。各地要在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确定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农批市场,按照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要求,在对农批市场发展愿景、存在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建设方案。各市市场监管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农批市场创建名单和建设方案上报省局。
(四)跟踪评价。对获得A级及以上评价等级并在4年有效期内的农批市场,省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得分低于原等级要求分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个月。整改到期后,省局组织或委托设区市局对整改情况开展核查,仍未达到要求的,省局将予以降级处理或撤销命名并在全省通报。
附件:1.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
2.浙江省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自评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标准
配分
评价细则及评分
得分
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54分)
1.经营条件5分
1.1★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农批市场人员健康防护,实行农批市场从业人员日常监测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自主申报健康状况;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亮码+测温+戴口罩”制度,控制农批市场人员密度;禁止持红黄码、体温高于37.3度、有异常症状等人员进入等;健全农批市场环境防控,实行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市场通风、垃圾处理、给排水、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配备,做好农批市场公共区域通风设施、下水道、电梯扶梯、门把手、垃圾盛装容器等表面清洁消毒。督促经营者健全日常保洁制度,强化对档口、案板、器具物表面、冷藏冷冻设备、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做好摊位内卫生环境的防护。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5
1.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如设立果蔬区、禽肉区、水产区、干货区、冻品区等,扣1分;
2.市场经营区域没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扣1分。
3.没有明确市场公共区域卫生职责,如排污下水道责任人的,扣0.5分。
4.市场内公共区域,公共仓储设施,废弃物集中处理地点的环境没有保持卫生整洁的,扣0.5分。
5.没有定期巡查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扣0.5分。
6.市场内使用的与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是安全、无毒、无害的,扣0.5分。
7.没有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施设备的清理清洁和维护保养的,扣1分。
8.未有效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扣2分。
9.未能落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10.设立门禁系统,对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改造升级的,加1分。
11.对能提供证明显示有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或提供与政府或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置签订不合格产品协议的,加1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5分,(含加分)。
2-1.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自查6分
2.1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2
1.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等;
(2)检查情况的记录方式等;
(3)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5)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1)-(5)点中任意一点缺少的,每点扣0.2分。
3.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没有报告的,扣0.5分。
2.2
★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定期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1.按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以下内容:
(3)进货、验收是否按规定执行;
(4)是否销售、贮存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5)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6)上一轮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有无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不符合第(1)-(6)点中的任意一点的,扣0.2分,最多扣1分;
2.接到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通知或者抽检不合格通知后,没有立即进行检查的,扣0.5分。
2.3
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扣0.5分。
2.没有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的,扣0.5分。
3.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扣0.5分。
2-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0分
2.4
制度建设: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3
1.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等,每缺少1个制度扣0.5分,最多扣2分。
2.制度内容应完整合理,切合市场开办者运营实际,可操作性强,不符合的扣1分。
2.5
召回:
1.市场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且符合法规要求实施召回情形的,市场开办者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的情况,并保存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
3.没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扣1分。
2.6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鼓励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
2.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的,扣1分。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符合的,扣1分。
4.市场开办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符合的,扣1分。
6.市场开展应急事故演练,并保留记录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4分,(含加分)。
3.人员管理和培训9分
3.1
主要负责人:
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不应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1.没有建立并落实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扣1分。
2.没有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的,扣1分。
3.违规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如:(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的。扣1分。
3.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6
1.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扣1分。
2.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扣1分。
3.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不符合的,扣1分。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不符合的,扣1分。
5.应制定针对入场销售者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
6.每户入场销售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后应对其进行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不符合的,扣1分。
4.信息公示3分
4.1
3.应当将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不符合的,扣1分。
4.设置电子公示屏每日及时公布入场食用农产品快检等信息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3分(含加分)。
5.入场销售者管理21分
5.1
签订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1.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2.协议应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与义务,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5.2
管理档案:
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2.鼓励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
1.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一户一档),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2.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3.应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4.已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3分(含加分)
5.3
市场准入(索证索票):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1.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不符合的,扣0.2分。
2.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3)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4)入场销售者与其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5)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6)入场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0.4分。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做到货证相符,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0.6分。
5.4
市场准入(抽样检验):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7
1.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符合的,扣2分。
2.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种,少于8种的,扣1分。
3.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的特殊要求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主要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污染物检测,批发市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抗生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不符合的,扣1分。
4.市场开办者应当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的,扣2分。
5.委托检测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1分。
5.5
印制销售凭证:
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1.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建立电子销售凭证,两种都不能提供的,扣2分。
2.销售凭证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凭证记录信息不全,缺少一处信息扣0.2分,最多扣1分。
本条款合计2分,扣完为止。
5.6
市场开办方通过党建、团队建设、宣传活动等营造市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鼓励市场开办者建立投诉调解先行赔付、违规处罚等保障机制。
1
检查近一年度资料:
2.市场建立投诉调解先行赔付、违规处罚等保障机制,有执行且有记录的加0.5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1分(含加分)。
(二)市场内销售者主体责任(46分)
6.经营条件13分
6.1★
场所:
入场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1.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2.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
3.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与非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5.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禁止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用农产品一同存放。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1家不符合1-5细则中任意一条的,扣0.2分。
6.2
设备设施:
入场销售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销售者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1.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如清洗设施、贮存设施(如垫板、货架等)、包装容器、运输设施等。
2.贮存、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3.设有冷藏库或者冷冻库用于贮存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库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4.贮存和销售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卫生清洁、无毒无害。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不符合1-4细则的,每家每项扣0.2分。
随机抽查5个入场销售者,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有3家或以上的,加0.5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4分(含加分)。
6.3
仓储设施:
入场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1.应签订租赁协议。
3.应当对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其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7.经营过程控制23分
7.1
禁止销售情形:
入场销售者禁止销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海洋、长江流域等非法捕捞渔获物或开展活禽交易;
(1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4分,扣完为止。
7.2
进货查验: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2.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证明文件,屠宰企业或供货商销售凭证,做到货证相符。
4.销售禽类产品必须具有“一证两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农业部门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标识、屠宰企业或供货商销售凭证,做到货证相符。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
1.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每家扣0.2分;
2.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每家扣0.2分;
4.记录和凭证,或者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每家扣0.2分;
5.未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每家扣0.4分。
7.3
贮存:
入场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1.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2.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3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
7.4
运输:
入场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2.需控制温度、湿度运输的食用农产品,应使用冷链、保湿设施,如冷链运输车、加冰块的密闭容器、加湿器等。
3.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4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
7.5
销售:
1.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7.6★
由于入场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召回。
3.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8.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6分
8.1
入场销售者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其信息;鼓励销售者采取附加标签、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6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
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应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2.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要求的保质期/贮藏条件/分级标准/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内容。
3.标签所用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4.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散装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5.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注:以上第1-7项合计扣分不超过6分。
8、随机抽查5个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3家及以上采取附加标签、标识带、说明书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6分(含加分)。
9.补充条款
4分
9.1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1.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2.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开展自查。
第1-5条细则中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0.2分。
9.2
1.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2.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3.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
4.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
第1-5条细则中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0.4分。
9.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2.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健康证明但是过有效期的,扣1分。
三、加分项(10分)
项目
责任清单
检查细则及评分
10.加分项10分
10.1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建设具备定量检测能力的检测室,具备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日常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并正常运行。
1.自行建设检测室,开展定量检测的;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市场建立检测室,开展定量检测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资质等信息),加2分。
2.蔬菜类、果品类专业市场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以摊位数500个为基数,少于5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肉品类、水产品类专业市场日常抽测数应分别不少于30批次/月(以摊位数300个为基数,少于3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其它类专业市场(茶叶、香菇等)不少于20批次/日。综合性市场按专业市场各类抽检数量标准的50%计算。日常抽检数符合要求的,加1分;市场对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实现批批检的,加2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10.2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1.自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化平台(系统)的,抽查5个经营户(类别不同),每周至少有60%的经营户使用应用系统进行进货信息登记和入场查验,且每日至少有80%的经营户使用应用系统向下游传递食用农产品信息的,加2分,有任意一项指标不满足的,加1分。
2.按照规定要求,接入“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应用”并有效运行的,抽查5家或以上经营户(包括进口冷冻畜禽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经营户),运用二维码或按照“浙冷链”要求实行闭环管理的。加2分,有1家或以上未严格执行的,加1分。
10.3
产地对接: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
1.有考察记录的,加1分。
10.4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备注:用★号标识条款为重要条款。
1.市场类型:如市场类型倾向于产地批发市场,则勾选产地批发市场,反之则勾选销地批发市场。如既不倾向于产地批发市场也不倾向于销地批发市场,则勾选其他,并在其他中具体说明类型,如集散地批发市场等。
2.其他是指不属于已列选项的其他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销售的非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