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政策文件摘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1、制定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不同层次、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2、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3、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二)商务部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1、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和市
2、场交易行为,为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在全国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市场功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3、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探索采取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建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4、落实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完善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和批发商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4、展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支持利用工业企业的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多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市场。(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1、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2、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
6、品展销中心。培育一批市场规模大、辐射能力强、具备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建立公益性保障制度。可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等多种措施,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公益性保障制度,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培育一批公益性骨干队伍,构建市场发挥公益性作用的长效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市场落实公益性社会责任。(五)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商建发【2013】51号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加强集散地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市场实行电子结算,编制发布信息指数,不断完善市场功能,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内
7、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提升市场交易信息服务能力。(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
8、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八)国务院要求降低公路收费农贸市场房产税三年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2013年起三年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