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20﹞67号
当事人:江店孜镇宋歌食品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YGKQ0A
经营者:宋歌
联系地址:颍上县江店孜镇宋湖村宋东队16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基本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6、照片两张,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抽查食品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202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即“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采购食品时未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颍上县人民政府或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