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让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保障消费过程更加安全放心、便捷舒心,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紧密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公布2022年度消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某粮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大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长粒香”“嘎嘎亮”“五常”等3种大米没有公示当日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前期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已经当场提醒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明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未落实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罚款2865.00元。
【案例评析】
去年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价格乱象时有发生。疫情无情人有情,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戒,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稳妥处置群众举报和涉价舆情,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典型案例二:
某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3月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妆品陈列区有“金泰康”牌老苗汤足浴粉一盒,生产日期:20180603,失效日期20210603;“俊木”牌五味人生足浴粉五盒,生产日期:20190314,失效日期20210314。经调查,涉案货值金额75元。该店未建立化妆品使用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商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化妆品数量少,情节较轻,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案例三:
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酒行时发现,该店展示柜旁边码放的酒里和外面停放的车内有待售的共计89瓶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4270元整,购进渠道都是不认识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时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8540元。
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案例四: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区某物业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小区所属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6201002010010035)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仍在使用,其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直至2022年5月16取得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TJDTYQD2022-130-0291),复检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典型案例五:
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典型案例六:
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不是商品生产者,主观上没有实施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抽检产品对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未检测部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报告予以认可,不合格的产品会降低产品的正常使用,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儿童滑板车是孩子们喜欢的一种运动休闲工具,玩滑板车的意外伤害,依旧屡见不鲜。因此消费者在选购玩具滑板车这种涉及儿童安全的产品时,一定要谨慎辨别。
典型案例七:
月嫂服务消费纠纷案
2022年11月27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投诉人接受家政公司月嫂服务并预付4000元费用,合同约定月嫂星级为皇冠级别,若提前生产超过1周,原月嫂若不能入户,不属于违约,可安排相同级别的月嫂入户进行服务。现投诉人提前10天生产,该处提供的月嫂比合同约定的月嫂低一个级别,且提供时并未提前告知,现月嫂已结束入户,需结清费用时投诉人才得知此事,投诉人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商家退还缴纳的4000元预付款。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与投诉方所述基本一致。该家政公司确实未按约定提供皇冠级别的星级月嫂,而是提供了降低一个星级的月嫂。我局执法人员向家政公司负责人指出了他们的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家政公司负责人向投诉人道歉,因低等级月嫂已入户服务过,最终经协调该公司给投诉人退费2000元。
消费者在签订月嫂服务合同后,要认清服务人员等级、资质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以免权益受到侵害。还要及时保留付款凭证,以便进一步的维权。
典型案例八:
快速处理网购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典型案例九:
维护特殊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1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分派的投诉单得知,投诉人是该处业主,持有3级残疾证,并有老年代步车一辆,商家以投诉人的车辆是新能源车为由,要求每月收取70元的停车费,投诉人认为自身享有国家停车费减免政策,要求商家提供收费依据(有小票)。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居然之家物业和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经了解,该停车场为商业住宅综合性停车场,其本人不能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手续,并在该处停放已有两年,经调解,停车场费用每月按50元收取,消费者对上述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例,由于停车场为商业住宅综合性停车场,加之消费者不能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证明,为了灵活实施残疾人停车减免政策,本着保护消费者,照顾残疾人原则,经执法人员调解,达到了消费者满意的效果。
典型案例十:
诊疗机构涉嫌不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1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执法人员在城关区某诊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室1和诊室4的治疗台均贮存有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富士Ⅸ,标签标示显示该产品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70977,生产批号2014142,保管温度:4-25℃;现场检查期间诊室1环境温度为27℃,诊室4环境温度为28℃;均不符合保管温度要求。
该诊所不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按照贮存要求贮存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容不得丝毫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