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关于
开展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等制度
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食药监所、执法大队,机关各股:
为督促食品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决定对全区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现将《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2018年4月13日
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开展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督促食品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可追溯,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治理整顿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着力解决我市食品、食用农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把本专项整治与“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相结合,严管食品流通环节进货查验等制度执行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追溯系统,严查进货查验等制度落实不到位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提高震慑力度,进一步增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营造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奠定基础。
三、整治对象
全区食品批发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其它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整治内容
(一)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
1.经营普通食品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记录台账,记录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可追溯。
2.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采购时要求查验每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他要求同上。
3.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采购时应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帐;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台帐。
(二)督促经营者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批发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帐,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除此之外,还应注意:1.根据《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也应当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符合《追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2.根据“食安创城”考评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电子追溯管理。3.引导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
(三)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不到位、不规范,会产生向无证经营者进货,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标签不规范、过期食品,未建立记录台帐或建立不全,票证和记录台帐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在整治行动中要严肃整治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查办一批典型案例,实行案件曝光,提高整治效果。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包装销售但没有标注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也属于违法行为。不少网上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因为信息标注不规范被投诉,各单位要引导互联网经营者规范食品标签标注。
(四)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不到位问题是长期以来的难点问题,与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方式粗浅和个别经营者文化素质不高等因素有关。但是,进货查验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对食品进货质量把关和食品有效追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单位要克服监管对象多、人力资源少等难处,按照首抓重点、逐步展开的方针,采取加大宣传、示范效应、奖优罚劣等手段,积极探索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的好做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整治步骤
本次整治从2018年4月2日开始至2018年8月31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首抓重点阶段(4月2日至5月15日)。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对辖区食品批发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制度和电子追溯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和规范,对拒不履行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逐步展开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各单位要对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制度和电子追溯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注重批发与零售环节票证、记录台帐、电子台帐的对应衔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实行电子追溯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和规范,对拒不履行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要严格组织工作验收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违法经营行为反弹,同时开展总结评估,对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示范推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六、工作要求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应不定期对此次整治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检,重点品种是食用农产品;定期实施快速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或者可疑食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迅速将可疑食品向法定机构送检。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向广大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追溯管理办法》中关于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记录台帐等义务的要求,加大工作动态宣传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强正面引导,鼓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附件: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主体
户次
其中:
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
大型食品零售企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3
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个次
其中: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
4
辖区有:
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含门店)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
5
发现问题
个
未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
未建立食品进货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批发经营者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票证和记录台帐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未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记录的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连锁门店无法提供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的
批发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的
6
责令整改问题
其中:整改到位
7
查办案件
起
8
罚没金额
万元
填表人:审核人: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2018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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