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正确把握网络经济服务和监管的基本原则
网络经济服务和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以服务促发展,以规范促发展,坚持三条原则:
(一)支持发展的原则。发展是第一要务。网络经济是新兴的经济形态,必须立足支持发展、鼓励发展、促进发展的目标。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各项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促进、支持、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科学高效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挖掘服务潜力,合理界定管理范围,做到依法服务,依法管理,科学高效。
(三)适度监管的原则。作为网络经济监管的责任部门,在开展监管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网络经济的特殊性,无论是监管对象还是监管内容都必须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突出重点,适度监管。要根据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于不同的网络经济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重点监管发生频率高、危害性大的网络违法行为。
(四)创新监管的原则。在监管方式选择上,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要根据网络经济的发展规律,采取以网络管网络,以信息管信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监管,精确监管;除工商部门直接监管外,要注重充分发挥网络经济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走社会化监管的道路;要引进信用监管的理念,对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级,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从源头预防和制止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服务力度,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
(一)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1.大力支持“网店”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2.对目前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实行自愿登记。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信用水平,打造品牌网店,逐步引导规范。
3.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和农民等个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依托网络平台开展创业。
(二)推进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网上交易市场。对依托现有专业市场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需要对网上交易市场名称进行保护的,也可到工商部门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申请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工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及时办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3.帮扶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上交易,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具有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上交易平台。支持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依托专卖店网络构建配送体系,积极开发B2B和B2C等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城,开展网上销售、网上订货和网上洽谈签约,努力提升物流配送的信息化、现代化和社会化水平,逐步建立与网上交易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促进商品流通方式创新。
(三)开展网络信用建设,促进网上市场规范运行
2.大力开展网上信用体系建设。推行电子商务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以数字证书和工商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经营者荣誉和不良记录、买卖双方评价、行政监管部门记录、网站管理记录、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为内容,建立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严格信用监督,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水平。
3.支持引导建立网络经济协会。支持网上市场举办方组建网商协会、网上交易市场协会、网站信用联盟等形式多样的网络经济专业协会,引导其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行业工作机制。
4.建立网络经济发展指导机制。探索建立网络经济服务平台,建立网络经济发展专项服务制度,对拟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专门提供注册登记、企业数字证书服务、网上营业执照标识等具体指导服务,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
四、注重规范引导,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一)开展“网上亮照”工作,引导合法经营
网络经济是虚拟经济,做好网络经营主体身份认定是开展网络经济监管的基础。要依托省局建立的“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通过“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积极引导企业利用数字证书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通过在企业设立的具有一级域名的网站标注工商营业执照标记,主动向社会公示企业身份信息,实现“网上亮照经营”。要以辖区内有影响有规模的网上交易平台为突破口,主动与网站主办者联系,运用数字证书主体识别的功能,推进网上交易平台中经营主体的实名制,突破网上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性,为促进网上诚信经营和合法经营夯实基础。
(二)建立网络经济监管技术平台,开展精确监管
1.市局建立统一的“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和“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平台”。针对网络经济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要充分利用“网络经济监管智商标侵权查对、重点行业监控、企业资质认证查证、网上销售追踪等多种逻辑方法,对网络经济主体和网络经营行为进行有效定位,提高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准确性。市局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统一搜索,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搜索结果分流给各分局和基层工商所;基层工商所根据分流内容,依托“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建档工作和网络巡查监管工作。
2.加强网络经营主体建档。要以龙头企业网站和重点电子商务网站为切入点,逐步将这些网站纳入监管范围,以重点企业和网站的监管来带动整个网络经济监管。除市局分流外,各地要通过企业年检、企业自主申报和运用各种公共搜索引擎等渠道,逐步摸清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和网络分布情况,实现以网络管理网络。
(三)查处网上经营违法行为,规范网络经济发展
(四)重点监管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确保网上交易秩序和安全
目前,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主要包括B2B、B2C、C2C和现货网上中远期交易平台四种模式,交易额大,覆盖面广,参与者众多,社会影响面大,是网络经济业态中最典型的部分。对上述四种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要实行严格监管,重点审查平台的主办者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网上交易是否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特殊商品网上交易是否有准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有第三方资金结算机制,是否有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等。要通过信息化网络,逐步与网上交易平台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实现交易信息实时监控、监管信息实时,通过在线服务、公众互动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要加强对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信息地综合分析,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并适时通过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有利于网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银行柜台单一的、面对面的服务方式,网上银行业务由此应运而生。
对商业银行而言,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缓解柜面压力、降低营运成本,还可以提高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弥补因“物理网点”有限带来的不足。
因此,近年来,网上银行业务蓬勃发展,成为现代商业银行之间争夺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
据赛迪顾问统计,2007年开始,中国网上银行业务交易规模实现爆发式增长,全年交易量高达245.8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幅达163.1%。
2008年,尽管受到金融风暴影响,但网上银行开户用户数增长仍然超过了5000万,增幅为44.8%。网银活跃用户数量为5800万。网上银行的交易量有44.01%的增长,达354万亿元人民币,占整个银行业务总额的22%,大有与柜台服务平分秋色之势。
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的网上业务交易量,普遍超过总业务的20%;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的网上业务占比更是达到了40%以上。目前,除了现金业务等少数业务,大多数传统业务都能通过网上银行实现。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近几年来,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甚至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交易的重要工具,认真研究网上银行业务中非法交易的方式和特点,防范非法交易通过网上银行滋生和蔓延,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非法交易更易发生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具有隐匿、便捷、低成本等特点,犯罪分子甚至地下钱庄通过网上银行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地下钱庄从事的都是“地下交易”,最大的需求就是隐蔽匿名、不被发现,网上银行极大地满足了地下钱庄经营者这方面的需求。
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一样,都要求实名开户,同时,大多数银行规定,除查询和小额转账等小部分业务,客户开通其他网上银行功能都必须到银行柜台当面签约。但从侦破的案件看,钱庄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开户的情况很普遍。
如2008年侦破的“1228”深圳钟氏特大地下钱庄案,钱庄就利用其控制的27个公司账户和58个个人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非法交易,一年累计交易量达到近百亿元之巨。
这些公司大多是没有具体业务的空壳公司,个人账户除一部分是钱庄人员用自己身份证开户,大多数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开户。地下钱庄为了逃避监控,还经常成批注销、更换账户。
网上银行业务除了开户,后续交易再无须到银行柜台办理。采用密钥、数字证书等确定交易身份,交易资料、身份审查等不经过银行柜台人员,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交易的难度,降低了钱庄人员被发现的风险。
其次,模糊交易痕迹。大多数钱庄都会通过不同账户之间频繁的转账,掩盖资金流转路线,模糊交易痕迹,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通过网上银行,这些操作更加容易。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下钱庄通过网银操作,从其控制的某公司账户将5000万元人民币分几十笔转往异地的几十个不同账户,当天又从这几十个不同账户将资金转回另一公司账户。如果通过传统的银行柜台办理,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方便提现。通过网上银行提供的从企业结算账户到个人账户的批量转账功能,可以方便地下钱庄提取大量现金。比如,某地下钱庄就曾通过网银操作,将近千万元的大额资金分散转移到几十个个人账户上,随后全部提取了现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由于对“有效付款依据”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这条规定的执行不是很严格,为地下钱庄套取现金提供了方便。
另外,网上银行交易较传统银行服务收费低,如建设银行的柜台汇款收费是按汇款额的0.5%收取,单笔最高收费50元,而网上银行汇款按汇款额的0.25%收取,单笔最高收费25元,有些银行甚至对网银汇款不收手续费。对于交易量庞大的地下钱庄来说,通过网上银行操作能够节约不少成本。
网银监管困难重重
由于网络银行的特点,在现实中,要对借助网络银行进行的非法交易进行监管和打击,也是困难重重。
首先,“了解你的客户”难以落实。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发现非法交易的基础,但网上银行业务中,这一原则很难落实。
虽然中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但是,由于网上银行业务除了开立账户,其余操作均通过网络远程进行,银行只能在开户环节识别客户身份,以后的各种交易客户无须到柜台,进行交易的人与开立账户的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
其次,网络银行识别非法交易难度大。
目前,中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已经建立。据了解,银行提取可疑交易数据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将部分人民银行规定的可疑交易情形量化,通过监测系统可以自动提取符合标准的数据;二是经办人员在具体业务处理中发现可疑交易情形。
由于可量化的可疑交易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可疑交易还需要从日常经办业务中发现。但是,网上银行业务基本不需要经过人工处理,从发出指令到交易完成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使银行失去了通过经办人员在具体业务中发现可疑交易的机会,加大了识别非法交易的难度。
另一方面,从反洗钱的角度来讲,对资金流的监测更加困难。由于PayPal等在在线支付中充当着中介的角色,真实的交易对方和交易背景难以掌控。网上兑换使得资金流更加复杂,加大了反洗钱监测的难度。
第三,银行重视程度不够。
从发展态势看,网上银行功能越来越强大,易用性和安全性都有大幅提高,大有取代传统业务的趋势。积极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拓展业务的主要方向。
第四,本外币兑换监管困难。
目前不少网站打着“PayPal代汇款业务”或“电子货币兑换”的旗号,进行非法的货币兑换买卖。个人将人民币汇入网站的境内银行账号,该网站会通过PayPal账号划入美元。
以加中网(163.ca)为例,该网站上公开标明可以进行人民币与加元和美元的兑换:客户国内给付人民币,该网站按1∶8.5兑换成美元。客户卡内如果存储的是人民币,也可以通过诸如“PayPal兑换网”将其换成外汇划入PayPal账户。
第五,对账号充值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目前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平台都由公司提供。以PayPal为例,通过账号充值,该公司集聚了大量的资金。虽然其业务事实上已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PayPal并非银行,由于不属于金融业的范畴,传统金融法律已不能适应对其监管与控制,对由此引起的商业风险也缺乏防范的措施。
监管防范六建议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依托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的普及,网上支付平台已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国内已有几十家在线支付平台,如快钱、首信易等发展较快的支付平台,在技术上也已经实现了国际化。今后,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化将不断加快,网上贸易形式愈趋多变,对网上资金流的管理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基于此,防范网上银行非法交易,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第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防范网上银行非法交易,必需严把开户关,真正落实实名制开户,而这必须有赖于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最关键的就是通过各种数据联网共享,建立关于个人和机构完善的信用记录。其次,要将信用记录运用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只有这样,出借身份证明和注册空壳公司等失信行为才有可能得到遏制,网上银行非法交易也会大大减少。
第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不用经过银行柜台,发现非法交易只有通过对可疑交易情形的量化,总结数量特征来筛选交易记录。这需要监管部门从工作中不断总结发现非法交易的特征,及时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可疑交易报告指引,引导商业银行等发现和上报可疑交易。
通过对近几年侦破的地下钱庄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非法买卖外汇交易还是有迹可循的。由于钱庄都是通过各类账户进行转账交易,交易量庞大,但仅是单纯的资金划转,没有对应的经济内容,因此账户交易量与账户所有人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且账户留存资金极少。
如外汇管理局查处的“1228”钟氏地下钱庄案,钱庄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年交易额都上亿,且每日余额都是几千元,明显可疑。
第三,对高风险账户限制交易。
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网上银行业务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对存在可疑交易的高风险账户限制交易。应要求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对交易情况进行说明,没有合理解释或拒绝说明的,对其账户的网上银行操作权限进行控制。其他措施设定较低的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大额转账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限制企业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的划转、提高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等。
第四,深入研究因在线支付引起的外汇问题,全面掌握网络跨国交易情况。
在网络规模逐步扩大和网上交易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就以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在线支付平台”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如使用人数、跨国交易量、交易国家等;二、如何真实体现实际交易跨境资金流,如何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准确反映网上跨国交易;三、如何对网上商务和“网络金融服务”现象进行法律监管等。
第五,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加大网上资金流的监管力度。
建议指定专门部门对公司提供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一方面,对在线交易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对网上资金的流向进行掌握和监控;另一方面,严厉打击网络货币兑换的行为,切实取缔、查封提供电子货币兑换的网站和个人,杜绝“网络黑市”。
第六,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个人外汇收支流动的跟踪监测。
在外汇出入境的管理上,改进不完善或不可行的监管措施,便于全面的监测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因私涉外收支中交易对方涉及网上支付的公司的资金进行监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的内部机制,提高了运营成本和坏账风险。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
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主要采取公布黑名单处理,缺乏强有力的催收力度和法律手段,存在追缴难、维权难等问题。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五)金融数据通过网络存储和传播,存在泄密和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主要依托于网络,存在系统运行故障、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技术风险隐患。⑦目前,我国网络系统软件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在数据加密和身份辨别上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系统,整体产业链的安全防范水平有待提高。据CNCERT监测发现,2015年网页仿冒、拒绝服务攻击等已经形成成熟地下产业链的威胁仍然呈现增长趋势,针对中国网站的仿冒页面(URL链接)191699个,较2014年增长85.7%,涉及IP地址20488个,较2014年增长199.4%。⑧网络安全的隐患,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六)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适度宽松监管
(二)欧盟:以审慎原则为核心的联合监管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对网络借贷业务,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引导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五)在流转环节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在流转环节,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对一般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一是对一般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征收范围包括:贷款(包括典当、透支等特殊贷款形式)、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贴现、再贴现、押汇、银行结算、担保)。二是对中央银行,只对其遗留的一般经营行为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企业贷款业务、发行、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七)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关键词:B2C;问题;应对策略
近年来,伴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B2C逐渐成为了网络购物的主流方式,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15年第1季度网络购物中B2C交易规模已达到3737.1亿元,占整个交易规模的49.3%[1]。由数据显示,人们在购物选择中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企业,相信不久的将来B2C市场就会超过C2C市场成为整个网络购物的主流趋势,然而B2C电子商务在发展中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
1B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1网民规模
据CNNIC的报告统计,截至2015年6月,我国上网人数已达到6.68亿,相比较于上一次统计的数据半年内共增加1894万人,我国近半数的人口都已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上网,互联网普及率为48.8%[2]。通过手机上网的人数已增加至5.94亿,半年内共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88.9%是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半年内增加了3.1%。移动网民的增加便捷了网民的购物环境,一定程度上打破了B2C电子商务地点限制实现实时交易。由历年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及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一直保持着持续增加的态势,为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网民基石。
1.2市场交易规模
2015年第1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7574.1亿元,分析师预测年内整体交易规模超过3.5万亿,预测到2018年整体交易规模将超过7.3万亿;在过去的5个季度中,整个B2C的市场规模呈现基本增加的趋势,分析师预测到2018年B2C市场交易规模将超过4.5万亿,B2C占比为62.1%[1],且会继续保持上升趋势,进一步缩小与C2C之间的差距。因此,巨大的市场潜力为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石。
1.3市场份额
2014年天猫商城以61.4%市场份额稳居B2C市场的第一位,京东商城占比为18.6%,苏宁易购占比3.2%,其次,唯品会增长速度较快,在2015年第1季度已超过苏宁易购。2015年第1季度,天猫商城(58.6%)、京东商城(22.8)仍然以绝对优势位居第一和第二,天猫商城的市场份额有减小的趋势,而京东商城的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而唯品会在B2C电子商务市场中也占有了一席之地。从整体上看B2C市场竞争激烈,虽然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占据了八成以上的市场,然而其他B2网站也不甘于现状积极抓住有利的市场环境发展自己,整个市场活跃度高涨。
2B2C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诚信问题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整个社会诚信危机的出现导致种种不诚信现象出现,影响了整个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发展,呈现的诚信问题主要有:网上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是在虚拟平成的,假货充斥着整个市场,很多企业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其辞;买卖双方的欺诈或抵赖行为,网络钓鱼现象频发,部分买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恶意拍下商品,随便填写地址攻击商家水平的近两倍;信用体系评级的不完善[3],各大B2C网站如天猫和京东都有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然而评价指标的选择和评价方法的选择都过于简单,有些网站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恶意删除用户的差评并通过虚假的方式提高信用度。
2.2物流问题
电子商务推动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整个物流配送网络发展相对比较完善,然而整体发展不平衡、竞争力不足,仍然跟不上B2C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商品物流配送成本过高,由于各快递公司独自经营以及个人购物的限制很难形成集中有规模的配送流量,因此物流业的成本居高不下,且商品仓储费用是很大的开支;配送渠道不完善,各大物流公司地区规划不合理,容易出现配送不及时问题,菜鸟网络是通过提供平台服务来为电子商务服务的,很多时候菜鸟驿站方便了物流配送却没有方便用户;整体的信息化建设速度缓慢,第三方物流公司资金力量薄弱,融资困难导致整体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2.3支付问题[5]
纵观网上支付发展历程,支付方式不断拓展深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户网络交易的积极性,促进了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然而支付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挪用、盈利模式不清、金融犯罪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急需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对其进行监管。2015年7月31日,央行为网络支付出台一系列新规,这些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2.4用户体验问题[6][7]
2.5安全问题
2.6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于B2C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商家基于自身利益会大力鼓吹自己的商品,在物流服务环节选择较差的物流,在交易之后买家由于自身利益会考虑要求好评返现等现象[8]。
3B2C电子商务的应对策略
3.1加强B2C交易实体的管理认证
3.2积极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系统和监管平台
整个B2C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管。因此,现在急需构建有政府支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系统和诚信系统,以监管所有网络平台的数据,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往交易中频繁出现的先提价再降价(“双十一”)、假冒伪劣商品等购物欺诈和虚假促销等问题,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平台应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欺诈和交易抵赖等行为纳入到诚信系统,建立个人和组织的诚信档案。
3.3探索新型的网上支付商业模式和物流配送方式
3.4打造用户体验的虚拟平台
用户体验的虚拟平台处于构想阶段,还没有进入实施。因此针对用户体验问题,一方面需要电子商务方面研究的学者结合消费者需求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体验评价模型,为消费者购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另一方面商家应积极打造用户体验的虚拟平台,让用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体验到实体店购物的乐趣,让用户真正在体验中购物。
3.5改善个人的消费习惯
3.6加快立法的步伐
4结论
参考文献:
[2]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
[3]邵兵家,高志欣.家电业B2C电子商务网站信任水平及对策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18):135-138.
[4]李吉月.浅析我国B2C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问题――以京东商城为例[J].物流科技,2011(10):108-111.[5]杨超,杨昆.B2C电子商务发展策略与模式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0,8(24):81-92.
[6]苏白云,潘勇.基于顾客满意的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3(8):84-89.
关键词网络环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与此同时,这一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危害,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中影响最大的要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这样才能判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网购主体。《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笔者又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总结出消费者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一、网络环境中可能存在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电子商务中按交易对象进行的分类。其中B2B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是商家(企业),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慧聪网、一达通、百纳网等。而B2C则是指商家(企业)对客户(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代表网站有淘宝网商城(天猫)、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以及凡客诚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户对客户,即个人(或个体户)对消费者。这种模式就是网站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代表网站有淘宝网(非商城)、易趣网、拍拍网等豍。
根据对消费者的定义,笔者认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只有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个人消费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地位的初衷。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即使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购亦是一种创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没有脱离传统的商业框架,是传统商业交易的电子化。随着近几年来网络消费热潮的袭来,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临极大的挑战,像是2011年底刚落下帷幕的淘宝商城“双11”事件,就裸地显出了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
(一)交易安全。
网络环境中的交易问题比之实体交易,最大的风险的就是交易安全。因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无法见面并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出现交易欺诈的案件,而电子技术的局限性则致使容易出现电子支付风险。
1、消费欺诈。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对网络安全信用体系的满意度极低,其中消费者最害怕的就是网络交易欺诈问题。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目前电子科技技术的漏洞,在网上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陷阱,进行恶意欺诈,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在目前还没订立电子商务法且其他网络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种事前预防机制,需要建立一个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负责,对经营者和商家、卖家的资质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保证所有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是极其必要的,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切实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付款在交易过程完成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点是针对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时,消费者支付完交易款项,未收到货物前,货款仍属于消费者所有,银行可以向网购的消费者提供类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务,提供暂时监管账户里的货款的服务,待消费者发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冻。
2.电子支付。在网络环境,电子支付的安全风险往往令很多消费者望而怯步,不敢选择网购,这也成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阻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可能面对各种风险,例如厂商或银行泄露消费者网上支付信息,导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诈;账号密码被破解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攻击等。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加强监管和技术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隐私保护。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考虑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以及非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费者隐私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问题。
1、格式合同。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商家或卖方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若要购买货物必须全部接受,协商余地很小。在实体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现,并且相对明显,而虚拟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由于网页的页面设置等网络先天优势条件而容易被消费者忽略豍,对消费者来说极其不公平与不合理。
2、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中亦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网络环境消费中,由于商家或卖方的延迟发货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迟等原因,常会出现消费者迟于承诺日期收到货物的情况。而商家或卖方由于疏忽配货,或是物流公司运输途中的过错,亦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网络环境购物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的情况亦很常见。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虽然《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经营者身份不明、举证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不确定等原因,难以寻求救济,最后导致放弃救济权。
三、结语
对网络环境中消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且繁杂的工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下,单从现有立法、司法的角度进行保护,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从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业协会、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自身等都应该行动起来,多层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管,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实行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性,商家和卖方更注重商业信誉,此时行业协会的信誉评级等商业自律手段更容易规范商家和卖方的交易行为。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看来,我们不仅仅要从立法、司法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合法权益维权意识,全方面协作,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注释:
徐雯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7
刘瑛.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体系;核心原则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针对金融业发展问题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为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指明了方向。但是,互联网是开放运行体系,金融业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还需要面临由网络的这一特性所带来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使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受到影响
金融市场的运行要符合均衡化原理,就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但是,金融市场的具体运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到达预期的运行效果。这就需要针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而导致各种问题存在。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要在确保金融创新的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地发展。
2.市场化运行中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力不强
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是大量存在的,除了显性的投资风险之外,还存在着隐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金融担保上。特别是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一些隐性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都属于是风险问题,还有一些存款保险,看似办理的是存款业务,但事实上是保险业务。这些都存在着对客户的误导行为。对于客户而言,由于对“刚性兑付”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那么,风险定价机制就难以发挥效用。
3.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所存在的欺诈行为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在对营销市场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会变相地推销风险系数比较高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对这些金融产品并不是很了解,当购买这些金融产品而遇到风险的时候,就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存在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营销更为注重预期的收入效益,并不会向消费者对风险以详细产品,而消费者对有关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就会导致这种现象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需要遵循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监管原则要与监管规则相匹配
2.互联网金融管理要能够将风险容忍度体现出来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运行中要实现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衍生品要能够与供给变化相适应,而并不需要考虑到需求变化。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金融业由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转向互联网运行模式,也是适应信息时展的结果。
3.互联网金融管理要确保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
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督管理的时候,为了避免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就要做到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所谓的“监管套利行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标准中的模糊地带,尽量选用较为宽松的监督管理标准,以在降低监督管理成本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收益最大化。金融市场会因为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而导致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是目前普遍应用的金融运行模式。在技术应用方面,是将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利用,实现了网络平台上完成资金的融通、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等各项功能。要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就要将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构建起来,并根据网络金融的运行情况而对监管体系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使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附加值发挥作用,使金融业成为有生命力的行业。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2]谢平,邹传伟.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43-68,170-173
摘要:美国P2P行业发展规范,在证券化模式的监管之下,其发展规模和成长速度位居世界首位,被业界视为发展之典范,其P2P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对于我国P2P的规范发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在分析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基础上,总结出美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并借鉴美国对于P2P的监管方式,得出我国P2P监管从中得到的启示。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
1、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在美国,P2P平台上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出借人并不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Prosper和LendingClub上,借款人在P2P平台上申请贷款,出借人在平台网站上浏览和选择经平台审核后的贷款需求。当出借人在平台上选定了所要投资的贷款时,出借人便选定和购买了平台发行的与所选借款人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payment-dependentnotes),平台的银行合作方WebBank便会审查、筹备、发放贷款给对应的借款人。之后WebBank将贷款卖给对应的平台,来换取平台出售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所获得的本金。接下来借款人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平台按照对应的收益权凭证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1.1Prosper
Prosper创办于2005年,美国最早创办的P2P平台,也是全美第二大P2P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12月,ProsperMarketplaceInc.的全资子公司ProsperFundingLLC成立。2013年2月,Prosper平台网站主体(也是收益权凭证发行主体)由ProsperMarketplaceInc.更换为ProsperFundingLLC。此后,ProsperFundingLLC向WebBank购买所发放贷款的债权,并委托ProsperMarketplaceInc.来运营管理P2P平台。在此种P2P运作架构下,投资者与ProsperMarketplaceInc.自身的运营风险完全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债权追偿在ProsperMarketplaceInc.破产的情况下也丝毫不受影响,对投资者实现了有效的破产隔离保护。据Prosper官方报道称,截至2014年8月30日,Prosper累计发出10亿多美元的贷款,拥有95000多位放款人。
Prosper目前采用由平台统一定价的方式,综合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信用等信息给出借款人的借款利率。Prosper主要对个人提供小额度贷款,贷款额度在2000~35000美元之间,贷款期限为3年或5年。Prosper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E、HR(HighRisk)七个等级,各等级的年化利率与不良贷款率见表1。
LendingClub创办于2007年5月,是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据LendingClub官方报道称,截至2014年6月30日,LendingClub累计发出5,040,158,840美元的贷款,拥有77000多位放款人,放款人累计获取利息494,389,186美元。
LendingClub采用由平台统一定价来确定利率的方式。最终利率由基础利率与风险波动调整项这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利率被设定为5.05%,风险波动调整项按照贷款等级从A1的0.98%逐渐提高到G5的21.01%,以确保能覆盖不断提升的预期风险损失。LendingClub所提供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5000美元,商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00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或5年。LendingClub将借款人按信用情况划分为A、B、C、D、E、F、G七个大等级,每一大等级又被分为1、2、3、4、5五个小等级,共计35个小等级。各大等级的平均年化利率分别为7.71%、11.74%、15.06%、17.98%、20.86%、23.36%、24.63%。
2、美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出借人不与借款人直接进行借贷活动,而是购买P2P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但收益权凭证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担保或者保险。一旦对应的借款人贷款违约,出借人只能依靠P2P平台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而无法亲自追偿,出借人也因此很难拿回本金和获得预期利息。如果出借人决定将所有资金集中投资在单一收益权凭证上,那么整个回报就完全依赖于单个贷款的表现,风险极大。
2.2操作风险
2.3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变现资产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虽然一些P2P平台为出借人提供了在平台内相互转让贷款或收益权凭证的功能,但不是每一个意欲转让贷款或收益权凭证的出借人都能找到买家。那些不为出借人提供转让功能的平台,其出借人则更是无法及时变现。
2.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化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市场利率降低时会引发借款人提前还款,影响出借人的收益;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导致出借人所持的贷款或收益权凭证价值缩水。
3、美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对P2P借贷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其严格的监管方式对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与此同时,严格的监管也加重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成本,使得大部分P2P潜在进入者难以踏入P2P行业,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也因此变得尤为集中。
3.1监管机构
美国各个监管机构根据现有法律对P2P借贷的业务进行监管。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是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核心力量,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是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力量,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州一级金融机构部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CFPB)等则是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力量。
3.2监管方式
3.2.1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①注册登记
2008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豪威检验(Howeytest)和Reves检验(RevesTest)两个判例判定P2P平台的业务涉及证券发行,将P2P借贷纳入其监管范围,要求P2P平台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其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因此,LendingClub于2008年4月向证券交易委员提交了注册登记,并于2008年10月完成注册登记后恢复运营。而Prosper因为没有注册收益权凭证而违反了《1933证券交易法》的第5节——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2008年9月证券交易委员对Prosper发出了暂停业务的命令(ceaseand-desistorder),勒令其关闭网站。
2008年10月,Prosper向证券交易委员提交注册登记,并于2009年7月完成注册登记后恢复运营。
在注册登记时,P2P平台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包括发行说明书(Prospectus)在内的所有登记材料,发行说明书则几乎涵盖了P2P平台的所有信息,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在发行说明书中,收益权凭证总额、平台运作过程、风险提示、平台关键财务报表等内容都被详尽地解释和说明了。
②证券发行
P2P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与一般的证券发行并不相同。一般证券都是在证券登记生效后一次性全部配售。而P2P平台根据《1933证券法》第415条规则采取的是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储架发行(shelfregistrations),即先注册一定额度的收益权凭证,然后在每一笔贷款促成时发行相应额度的凭证。
③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与对其他发行证券的公司类似,采取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证券交易委员要求P2P平台披露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收益权凭证决定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包括P2P平台在发行说明书中确认的收益权凭证的基本信息、投资人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平台运行的具体细节等信息。
3.2.2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P2P平台若要在某州开展P2P业务,向该州的居民发行和销售收益权凭证,它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以外,还须按照该州的证券法案向该州的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分别可在43个州和26个州发行收益权凭证。
②投资人财务要求
一些州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类似,采取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另外一些州则采取基于Merit原则的监管方式。Merit原则认为,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够充分理解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单纯的信息披露监管方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投资交易加以评估。所以在此原则下,监管者需要判定证券的发行是否公平。这些以Merit原则为准的州(merit-reviewstates)便对投资人提出了财务要求(FinancialSuitabilityRequirements),而且他们并不主动检查投资人是否达到财务要求,而是要求投资人自我证明符合这些要求。
目前有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七个州对投资人提出了财务要求。这些州规定投资人的年总收入或净资产必须高于某一限制,且投资于P2P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如华盛顿州就规定投资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进行P2P投资:(1)年总收入(扣除税收、保险等费用)不低于70000美元,净资产不低于70,000美元,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2)净资产不低于250,000美元,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4、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建议
美国以证券化监管为主导的P2P借贷监管模式虽然存在监管过度、不利于行业竞争的疑问,但仍是有效规范了P2P借贷行业,使行业保持了一定的活力。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超出四倍贷款利率不予保护的规定都适用于P2P借贷,但这些法律还远不能达到对P2P行业有体系的监管水平。借鉴美国的P2P监管模式,本文对我国的P2P监管提出了以下建议。
“从内到外”,全面重视网络订餐安全
加强各方监管,不惧食安挑战
1食品网络营销带来的商机
正如18世纪末英国发明家瓦特发明蒸汽机引发工业革命、20世纪初弗莱明发明电子管引发微电子技术革命一样,在人类历史上,每一项重大科学技术的进步并服务于全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的众多领域时,毫无疑问,该项技术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促使社会经济启动一轮爆炸性的增长.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使用,将又一次引发一场技术革命,它将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1.1网络营销概述
C2C模式是指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网络购物、宣传、支付交易等电子商务形式的网络营销模式,例如,淘宝网所提供的个人开设的网店销售食品就是典型的C2C模式.
B2C模式是指提供企业对个人的网络购物、营销宣传、支付交易等形式的网络营销模式.例如,中粮集团我买网等一些大中型企业开设的网络商店所提供的针对终端消费者进行食品销售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其他B2B电子交易平台(如当当网)所提供的企业对个人的网络营销形式,都属于B2C模式.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团购也属于B2C模式.
1.2网络营销的价值
网络营销之所以受到重视,主要原因是,其一,网络营销具有无可比拟的时效性,信息受众非常广泛;其二,网络营销可以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双向互动,网络的使用者和终端用户数非常庞大,网络的信息传播与数据采集等已非常成熟;此外,电子支付技术已经普及,为网络营销提供了支持和坚实的基础.
国内著名企业五粮液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集团全资子公司)已经成功地与国内最大的跨平台博客传播网(BOLAA网)进行了战略合作,采用网络营销方式对红酒进行大规模市场推广,这是知名食品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的一次营销突破,并已经获得丰厚的回报.由此可知,食品网络营销最大的优点是企业能够以较低的营销费用甚至零费用进行信息查询、市场调研、完成交易全过程.
网络营销给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最直接好处是商业成本下降[5].在美国,每笔传统交易的平均成本达到1.08美元,而通过网络,每笔交易的成本能减少到0.1美元,节约90%的成本.网络营销对于食品行业已具战略意义,和传统营销一样,网络营销也可以实现精准营销,准确地锁定目标消费者,使营销更具实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式下,营销在经营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无论是食品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敢于革新观念、整合资源、应用新技术的企业往往能更快速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墨守成规,不能接受新事物和应用新技术的企业则容易原地踏步,失去发展良机.现代食品企业要发展和壮大,网络营销是必由之路.而网络营销的开展,需要一个好的平台和一个好的市场环境.
2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状况
据CNNIC统计,在美国,使用网购的人群已经超过70%,而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选择网络购物的人群分别达到了53.6%和57%,而我国网络购物率仅26%[3].因此,我国在食品网络营销方面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但由于目前质量监督、工商和卫生监督部门暂时无法有效地对网络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储存卫生、销售渠道等进行全面监管,因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食品网络营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销售假冒劣质食品
网络营销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少数不良厂家提供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构成了危害,给监管带来了困难.
对于食品网络营销而言,目前的突出问题之一是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这些食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甚至无任何标签,更无从了解所销售食品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等其他信息.众所周知,食品、尤其是熟食产品的安全与食品加工工人的健康状况有着紧密关系.这些因素表明,食品网络营销对消费安全是一种巨大威胁,因此,网络营销对生产厂家、监管者和消费者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2违法销售食品
3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监管难点
虽然网络营销给食品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庞大的、公平的市场,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喜爱,但作为新兴的营销手段,网络营销的游戏规则与传统销售的规则不尽相同.
3.1法律依据和监管缺位
3.2信息不对称
目前,网络营销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而监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网络经营者准确、全面的信息,即便已掌握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完全共享,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监管和评估,甚至发现了食品安全风险,却难以获得网络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不利于进行网购食品的安全溯源.
此外,食品的网络营销与传统店的食品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异,日常监控和抽样检查更难,食品安全技术支持部门目前还不能像监管实体店一样,对网络营销开展持续、有效的风险监测,缺乏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措施和经验.对于网络营销,如何进行抽样检测、如何选择样本才更具科学性与代表性,才便于发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4食品网络营销监管安全对策
虽然网络营销使小型企业与国际型大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食品网络营销与传统的实体店销售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对食品网络营销安全进行监管时,除了使用常规监管手段外,监管机构还应从监管方式、方法,甚至立法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满足食品网络营销的安全监管需求,保证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根据网络营销的特点和食品零售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监督和部门合作、建立诚信体系等多方面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4.1加强立法和拓宽监管
此外,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对于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和个人也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食品流通许可标识的权威和公信力,促使食品网络营销平台经营者自觉到监管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管.
4.2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
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加强网络平台对网店经营者的制约机制,监管机构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方的义务在操作层面进行细化,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方在食品网络营销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在交易平台提示和预警信息[1].同时,参照实体商店的常规做法,对正在销售的相同或类似的食品提醒和监督经营者进行下架,并对其他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对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网络经营者采取关闭或注销网络商店等制裁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不安全食品的销售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销售三无食品或违法销售进口食品等情况,应要求网络平台对经营者进行即时纠正和清查.同时,还应杜绝被清理食品又到其他平台再进行销售的可能.
监管机构应与网络平台建立食品网络营销安全“黑名单”,将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之中,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其实行规定时限的市场禁入.同时,还应将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列入“食品安全风险名单”,并在各交易平台公布企业黑名单和食品安全风险名单,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消除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危害.
4.3加强技术监管
食品安全技术监管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方法,针对食品的网络营销的新特点,技术部门应借鉴对传统实体店的监管经验,对食品网络营销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监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在网络平台方的积极配合下,及时整顿或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网店经营者.
进一步探索食品网络营销风险监测形式和抽样方法,加强技术监管的作用.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抽样检测是监管机构宏观掌控食品安全状况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食品网络营销与传统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了使抽检的样品更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更加真实地反映网络营销的安全状况,技术部门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抽样检测.
从统计学讲,监测抽检是一种无偏性的抽检,是指对网络营销的食品进行动态随机抽样,通过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添加剂等信息进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操作指南、评估方法、监管法律等工作.随着食品网络销售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对传统实体店进行食品抽样监测一样,对网络营销的抽检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5结束语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成都61000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
信息与电子通讯技术近些年在全球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应用,使得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模式得到了快速发展,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崛起。互联网金融总体呈现三种发展模式:首先是利用互联网及设备和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品和服务的银行,即网络银行;其次是通过网络信贷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信贷;再次是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来提供交易支持平台的实力第三方独立机构,也就是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在货币支付领域与货币融通领域都展现出了无可限量的发展前景,这也意味着一场跨时代的金融变革已经到来。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同时也应该看到,引领这场金融变革并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的初期难免会显露出一些风险。
1.法律法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涉及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管理配置,这种风险普遍存在于金融行业,同时也是该行业最为棘手的风险之一。就目前的发展态势而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首先是理财资金规模超过债权资金,没有充足的债权与理财匹配,就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其次是资金规模过大带来的隐患,若出现挤兑风潮将会给涉及企业造成巨大伤害。
3.运营模式风险
4.信息技术风险
5.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拥有大量线下从业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众多正在高速扩张的企业,这意味着从业人员的数量在飞速递增,若相应的人才准入和管理机制没有跟上增长趋势,就易滋生职业道德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2.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流动性风险加以监控,同时做到专人专岗管理所有的债权和理财的匹配事务,合理进行资金流动的短期规划,并对其进行理性预判,以便规避流动性风险的到来。流动性风险虽然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但在预警机制的干预下属于可控风险范畴。
3.规范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
本着立足我国国情的角度,进行合理的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探索。总结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在符合国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大致推行以下四种运营模式:支付平台型、网络融资型、网络理财型、服务平台型。
4.构建网络安全维护体系
维护体系应包含整个网络安全的管理,强化对网络账号和密码的保护,加强对网络病毒的抵御。同时对整个网络做到定期检查,时时监测等安全措施,做到将安全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一旦问题出现要做到及时通报并迅速做出处理,使安全问题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的减少。
5.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进程
在立足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有效组织,制定共同的规则以实现行业内部职业道德管理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准入门槛,对已经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从业者要加强职业素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