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提问都有答案。特别是对于食品执法,点多线长面广,有不少问题很难有明确的答案,笔者将这些收集成为“食品执法无答案系列”,分期登出,也欢迎大家留言补充。(无答案有些绝对化了,其实是无标准答案。)
餐饮食品,系指由餐饮服务单位所加工制作的食品,其实这种称呼并不是严谨的法定概念,更确切的名称应为“现制现售食品”。
远程销售是笔者的创造词,当然也不是法定概念。这里的大概意思是指:一、将食品批发给商超进行销售;二、网络销售(一般是经过包装);三、同城网络订/送餐。
餐饮服务业属于食品经营,按市场总局现行规章的“业态”划分如下:“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那么,我们将视野再放大,在生产经营的语境下,生产vs经营,两者位于区别更大的业态领域。
对于笔者所列举的几种典型远程销售场景,为什么监管实践中对第一种和第二种不能认可,主要原因还是超越了经营、实质上进入到了生产领域。将食品批销给商超再由其零售或通过网店来销售商品,这两种方式所针对的商品,一般都默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而生产与经营的许可准入门槛、监管要求都是不一样的。显然,餐饮服务业是以现制现售为特征的经营方式,其服务场景应区别于厂家的商品(食品)生产、销售过程。
问题在于,监管部门要求:应予禁止,这是对该行为的负面评价,但拒不停止怎么办?认定其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应如何处罚?——就属于食品执法中的无答案系列。
原因是上面这份文件既不是法规规章,也不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法律的兜底条款根本用不上。
笔者个人观点:这种情形属于“超方式”经营,企业实现了由现制现售向商品生产的越界,当然这种越界是没有法律支撑的,是擅自越界。但书:对现制现售主体而言,并非无证生产经营,之前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按无证生产食品定性处罚,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它只是方式不当而已,在出台具体法律规定前只能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