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有下列食品经营行为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举办食品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的;
(二)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含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活动的;
(五)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及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及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八)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九)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十)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十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
二、报告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事项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报告途径
(一)线上办理
(二)线下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举办食品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自开展前3至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自开办前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食品经营活动自开展或变化之日起报告。
1.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
2.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含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活动的;
3.从事网络经营的;
4.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
1.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2.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3.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
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5.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6.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7.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五、报告材料
(一)食品展销会举办材料
2.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经营期限、食品展位数量、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等情况;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材料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总监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开业前报告表》(附件3)等。
2.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制度、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查验食品、半成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制度等;
3.每台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展示方法、数量等;
4.《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4)等。
(四)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材料
1.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材料
(6)《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5)等。
2.从事餐饮服务管理活动活动材料
(4)《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5)等。
以上持有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跨外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报告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材料(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1.用餐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用餐单位食堂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方式等;
2.用餐单位提供实际用餐人数承诺书等;
4.提交现场布局图、设备设施清单和保证现场食品加工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承诺书等;
1.从事网络经营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材料。开设实体门店、网络经营类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名称等。
2.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及地址发生变化材料。外设仓库具体地址、使用方式、贮存形式等。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及供餐情况发生变化材料。供餐学校类别、向供餐单位供餐的主体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其他变化情况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情形等。
4.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材料等。
5.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材料。自动设备类型、具体放置地点及数量变化情形等。
6.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材料。销售预包装食品及销售特殊食品品种情况等。
7.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材料。
(1)涉及变化情形材料。相应食品经营变化情形等。
(2)涉及变更经营形式材料。变更经营的形式、承包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其他变化情况等。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责任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场所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涉及许可证面信息变更情形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在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涉及跨区域日常监督检查情形
七、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涉及本《通告》报告范围第二项中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第八项和第十项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