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每日一问丨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别和管理类别判定问题
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排污单位其行业类别和管理类别应如何判定?
答:1、“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病害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医疗废物(HW01),废物代码900-001-01。虽然病死动物被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6月26日以《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对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事宜的请示》(黑环发〔2014〕28号)进行了回复,明确“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可以实现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控的目的,不宜再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11、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行业类别应依据其产品类型进行判定。若产品为饲料,判定为“饲料加工132”行业;若产品为肥料,判定为“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行业;若以无害化处置为目的、没有产品的,判定为“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0529”行业。
1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2019年版名录》)第10项饲料加工132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位于工业建筑中且有发酵工艺的“饲料加工132”排污单位判定为简化管理,位于工业建筑中但无发酵工艺的“饲料加工132”排污单位则判定为登记管理;
根据《2019年版名录》第46项肥料制造262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非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排污单位应判定为简化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排污单位应判定为登记管理(具体见附录1、)“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0529”不属于《2019年版名录》1-107项,应根据《2019年版名录》第108项,按照通用工序及《2019年版名录》第七条进行管理类别判定(具体见附录2)。
附录1管理类别判定表
附录2《2019年版名录》第七条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