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乡镇农管站:
为切实加强农业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农机、渔业、沼气、农药、畜牧兽医、农业三场安全生产规范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以促进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特此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1日
一、农机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要点
农业机械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规范作业,按时登记、年检。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持有相应驾驶证上岗,驾驶证到期及时审验、培训,换发新证。
3.区农机主管部门指导农机合作社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研判等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上墙,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4.农机合作社与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5.区农机主管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本辖区内的农机生产经营主体及农业机械驾驶人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区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制度要常态化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实行闭环管理,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三清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台帐。
7.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二、渔业安全生产规范要点
农民生产自用船
1.乡镇政府为农民生产自用船管理责任单位,重点乡镇要制定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责任、分类界定、日常检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乡镇政府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农民生产自用船管理,有专人负责农民生产自用船日常事务。
3.乡镇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档案,内容要详实准确,包括:船舶信息及图片、编号、船主信息、日常用途、使用范围、停放位置、救生衣配备等,并及时更新信息。
4.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村(居)委会、船主三级责任体系,落实“一对一”包保责任,层层签订《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责任书》。乡镇每年对农民生产自用船船主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5.乡镇及村(居)委会负责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建立安全检查台账。检查内容包括:船体悬挂牌号、农民生产自用船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停放、救生衣等安全设施配备及更换等情况;穿戴救生衣用船情况;严禁农民生产自用船违规载客、载货及进行非法捕捞,严禁恶劣天气、酒后及夜间用船;对违规载客、载货及非农民生产自用船或不需要保留的自用船坚决进行清理。
6.区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督查指导职责,开展督导和宣传警示,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生产管理。
7.区农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重点水域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区农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应急值守值班,密切联系气象部门,掌握天气变化和辖区农民生产自用船船主联系方式,恶劣极端天气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如遇险情,按照预案迅速处置。
三、户用沼气安全生产规范要点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
1.沼气池的进出料口是否加盖、缺损,周围是否堆放秸秆等杂物。
2.是否安装压力表,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压力在8千帕左右。
3.用肥皂水检查输气管道各接头是否有漏气现象。
4.灶具周围是否靠近输气管道、电线及易燃物品。
5.积水瓶安装是否正确。
6.安全使用说明是否上墙。
户用沼气安全使用
1.使用沼气灶时,不准离人,以防火焰熄灭,产生沼气泄漏,引起室内空气污染、火灾等。
2.沼气池天窗盖打开后,在沼气池周围严禁明火照明或吸烟。
3.经常观察压力表水柱变化情况,压力过大,要立即用气或放气,防止胀坏气室造成事故。
4.使用沼气时,要先点燃引火物再扭灶具开关,先开小火点燃,以防沼气喷出过多,引起火灾。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关闭沼气开关,切断气源。
5.不在沼气池导气管和出料口上点火试气,不用明火检查输气管道各接头、开关。
6.加料加水时,应打开放气开关,慢慢加入以免损坏沼气池。在日常进出料时不使用沼气炉具,严禁明火接近沼气池。
7.必须由专业人员下池检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先打开活动顶盖,抽掉浮料和渣液,使进、出料口、活动盖口三口全部通风十小时以上,排除池内残留沼气。下池前要进行动物实验,确认安全后,才能下池。下池人员要系好安全带,池外必须有专人看护,下池人员稍感不适,看护人员应立即将其拉出池外,到通风阴凉处休息。
8.报废的户用沼气池由农户在技术人员或沼气工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三、农药安全生产规范要点
农药经营单位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经营场所不低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低于50平方米)要求;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设置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并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上锁;
4.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
5.经营仓储场所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农药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等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要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均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橱、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口罩、手套等;
7.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食宿和存放食品、饮用水等,在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8.农药经营场所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农药类别分类清晰;
9.仓储场所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农药须分品种、类别、标准整齐堆放,并留有消防通道;
10.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器具的保养;
11.加强取暖设施、用电安全监管,定期排查解决线路、电器等安全生产隐患。
农药使用者
1.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或改变施药方法;
2.施用农药需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定。
五、畜牧兽医安全生产规范要点
检查畜禽养殖、屠宰、饲料、诊疗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体系及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严格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畜禽养殖企业
1.畜禽养殖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在主要设施醒目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各岗位制定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并示于明显部位;
4.要在明显位置配备消防器材或设备,工作地点与通行道路整齐清洁,工作场不堆放不稳定的物品;
5.落实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消毒设施,实现净道和污道分离;
6.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圈舍顶、用电设施、用火设施等,检查畜禽棚舍、简易搭建设施牢固程度等。
屠宰企业
1.畜禽屠宰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
2.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
3.畜禽屠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
4.畜禽屠宰企业应有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5.企业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生产安全许可证》等证件,并按要求年检或备案;
6.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应对查验、至昏、刺杀、浸烫、修割、劈半,燎毛、焚烧、消毒等操作风险环节防范到位;
8.畜禽屠宰企业应对强碱、液氨等危险化学品妥善储存;
9.企业应对刀具、劈半锯等危险器具加强管护;
10.企业应对供电、供气、制冷、锅炉、焚烧炉等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更新,并做好记录;
11.企业应配备消防、通风、围栏等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12.企业应配备口罩、手套、胶靴、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物品。
饲料企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
2.原辅料物质安全管控情况;
3.生产线设备设施,特别是作业区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生产过程控制涉及的防火、防爆、防尘、用电、高空作业、有限容积作业、劳保用品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情况;
5.产品质量控制和产品销售,特别是实验室操作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严格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1.养殖场户应当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中有毒气体的危害进行了解;
2.定期检查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是否破损、维修口或清理口是否设有安全盖板、是否建有火炬燃烧器或定期排气装置、管线是否漏气;
3.定期排查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周边是否建有安全防护围栏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宠物诊疗机构
2.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3.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需要经过备案,不可为暂停执业期内、超出备案所在区域或者执业范围;
4.执业兽医已备案人员数量需与实际情况相符;
5.宠物诊疗机构需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营业需合规合法,执业兽医需按规定流程操作,疫病防控流程规范得当;
6.执业兽医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兽用处方、出具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3年以上;
7.兽药符合标准,管理得当,并按照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
8.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妥善处置诊疗废弃物;
9.做好高压灭菌设备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详细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和流程,每周需检查设备工作性能,详细做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
10.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