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3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夏逸凡)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随着“放心消费在台州”创建工作不断推进,2019年台州市市监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民生消费、市场秩序等领域执法力度,重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549件,大要案1203件,移送公安166件185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健康安全,优化了市场环境,提升了产品和服务质量,助推了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消费者在千奇百怪的“消费陷阱”面前,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规避风险的最好方法。
回顾2019年,有哪些令人防不胜防的案例呢?3月13日上午,台州市市监部门公布了23个2019年度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一、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典型案件(共3件)
1.浙江省临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穿山甲劣药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经监督抽检,发现台州市一家药店销售的1批穿山甲饮片含60%杂质,杂质系非药典收载穿山甲品种的鳞片,该批饮片购自浙江省临海医药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临海医药公司,其购进同一饮片厂生产的不同批次穿山甲饮片,已无库存,但从其客户处抽到另1批穿山甲饮片,检验结果也含有34%的杂质。经追溯,临海医药公司经营的不合格穿山甲购自亳州市朱氏药业有限公司,核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企业管理混乱所致。因临海医药公司在购进过程中未详细比对供货商留存资料,不符合免责情形,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饮片并处52.5余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劣药案。
案件警示:
2.台州黄龙塑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定条件下生产药包材案
2018年11月8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开展的药包材专项整治行动中掌握的情况,对台州黄龙塑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一非净化车间(非洁净控制区)挑拣、内包装(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产品)和外包装(将聚乙烯塑料袋包好的产品放入纸箱)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成品瓶身(含外瓶身和内芯),该成品瓶身底部标有“立爽药业”字样。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在经营场所一非净化车间(非洁净控制区)生产(挑拣、内包装)了两种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产品(规格分别为36粒和50粒,每种产品由四种配件组成:外瓶身、内芯、内塞、瓶盖),其中生产50粒规格的成品瓶身142箱(3000只/箱)、内塞6箱(30000只/箱)、瓶盖33箱(15000只/箱);36粒规格的成品瓶身130箱(3600只/箱),瓶盖9箱(18000只/箱);上述配件销售价格分别为0.15元/只、0.04元/只、0.04元/只、0.145元/只和0.03元/只,产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63620元。截止到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
2019年7月1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20箱;罚款1000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法定条件生产药包材案。
药包材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药品质量,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玉环是全国重要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基地,但该地区部分药包材企业因历史原因,由多个股东构成,内部结构松散、管理混乱,导致部分产品未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生产。此次本案的查处,对各药包材企业敲响了警钟。
3.黄岩区澄江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贮存医疗器械案
2019年6月27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岩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该化验室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4℃。该中心化验室内的操作台上有开封的阴道炎联合诊断试剂盒1盒(该种试剂盒包含稀释液2瓶,显色剂1瓶,过氧化氢反应液1瓶,阴道炎联检板5片,以及阴道炎比色卡、塑料滴管、试管。外包装盒上及其内部的过氧化氢反应液、稀释液、显色剂、阴道炎联检板上的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均为“2℃-8℃”),另有开封的过氧化氢反应液、样本稀释液,显色剂各一瓶。经调查,放置在台面上的阴道炎联合诊断试剂盒开封,是因上一盒的过氧化氢反应液用完,新拆封该盒取用,剩余用品未及时放回冰柜。化验室台面上的过氧化氢反应液、样本稀释液、显色剂3种试剂平时都是当天使用后留置在台面上,下午下班时放回冰柜。2019年8月21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违规贮存医疗器械案件。
二、食品领域典型案件(共10件)
1.台州多地查获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案
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肉类冻品整治行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查获了系列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大案,查扣肉类冻品458余吨、货值2000多万元,已抓获并被采取刑事措施27人。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冻品案件。
2.台州多地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抗生素等物质的豆芽案
2019年7月至9月,在收到省有关部门对豆芽的风险监测情况通报后,台州全市部署开展豆芽专项整治。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件。
添加抗生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可使豆芽的保存期延长,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4-氯苯氧乙酸钠(列为低毒农药)可改善豆芽外观品相。抗生素非必要使用、滥用对人体危害风险极大,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故抗生素、4-氯苯氧乙酸钠未被允许用于豆芽。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物质的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必将受到严惩。通过本案,提醒市民,经常采购豆芽的,不要一味追求外观品相,最好向摊主索取或查看进货凭证、了解生产日期,对是否添加进行初步判断。
3.张仙保、黄岩佛岭酿造厂、路桥古味稻臼糕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6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检查黄岩佛岭酿造厂,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料酒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经查,黄岩佛岭酿造厂工人在制作涉案调味料酒过程中,误把脱氢乙酸当成乳酸使用,该批产品案值2750元。2019年9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没收违法生产的调味料酒、罚款50000元。
2019年11月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检查路桥古味稻臼糕店,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油炸碎末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制售油炸碎末过程中,为了改善口感增加销量,在配置原料时未按使用量标准添加含铝的某品牌香甜泡打粉。因铝的残留量实测数值均超过标准十倍,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件。
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品相、改善口感、延长保存期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使摄入过量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增加食品安全风险。通过此类系列案的查处,有效治理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4.罗明华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案件。
牛肉的价格相对较高,违法者在宰杀活牛时,使用水管向牛肉注水增重,销售后非法获利,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养鸡合作社经营含禁用兽药食品案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含有禁用或超限量抗生素禽蛋案件。
许多养殖户为图便利,违法使用禁用的氯霉素,对产蛋鸡鸭超范围使用兽药氟苯尼考,对人体健康产生或造成潜在的危害,其行为构成违法,甚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销售含上述抗生素的禽、蛋类产品开展长期的专项整治、专项稽查,立足本地、追溯源头。
6.黄文国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染色鲛鲛鱼)案
2019年8月24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检查路桥某菜市场销售水产品的摊位,现场发现黄文国销售的黄花鱼(俗称鲛鲛鱼)有“染色”嫌疑,并对3.14千克黄花鱼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明知其购进的鱼被染色,仍销售添加碱性橙Ⅱ(经法定鉴定部门检测)的黄花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因其具有主观故意,涉嫌构成犯罪,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黄花鱼(俗称鲛鲛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经常出现在台州市民餐桌上的一道美食。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所购得黄花鱼中添加碱性橙Ⅱ(俗称黄栀)物质而仍进行销售,是一起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酸性橙Ⅱ、碱性橙Ⅱ均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人食用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长期食用甚至会致癌。全市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7.陈小兵、陈燕燕、奚梦颖等人销售含有药品成分的能量咖啡、减肥咖啡等食品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并通过微商销售的案件。
8.苏某某等人销售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玉环市公安局对玉环市玉城街道石井小区30幢2单元4号店面房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装填茶粉容器三只、白色纸包装的“特效痛风茶”8包。经抽样检测,该“特效痛风茶”含有药品地塞米松成分。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地塞米松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皮质类固醇药品,属处方药,常用于风湿性疾病,某些皮肤病、严重过敏、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义膜性喉炎、脑水肿等疾病治疗,但地塞米松使用也存在较多的注意事项、禁忌症、副作用,需经专业医生确诊评估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限制剂量。涉案的这款“特效痛风茶”不但没有注明药物成分,而且对使用的剂量、禁忌事项都没有说明,消费者不能预防药品产生的副作用,一旦滥用,后果不堪设想,有病例显示滥用地塞米松可能会导致器官衰竭死亡。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患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消费者不要轻信速效治病的社会上出现的“神药”、特效药,最终损害身体健康。
9.临海市左岸厨房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河豚鱼、王兰兰销售织纹螺案
2019年2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临海市左岸厨房酒店有限公司,在点菜区鱼缸内发现13条活河豚鱼,经扣押后送检,检验结论为暗纹东方鲀的河豚鱼,未检出河豚毒素。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某于1月份分两次向海安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购进同种河豚鱼65斤,并由未取得宰杀处理河豚资质的厨师谢某负责宰杀烹饪。河豚活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临海市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该批河豚鱼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8976元、罚款100000元。
10.江锦未经许可经营奶粉案
2018年4月8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温岭市公安局检查江锦开设的温岭市太平街道的奶粉经营点,现场有hipp(喜宝)、Aptamil(爱他美)两类奶粉共计一千余盒,货值逾17万元。经查,江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的奶粉均无中文标签。2019年6月1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锦作出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罚款170万元。
三、市场秩序典型案件(共10件)
1.张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A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17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3万条左右学生个人信息,经核实后发现数据质量较差后弃用。
当事人B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以7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42128条学生个人信息,并根据张某处购得的信息招揽到两名学生,学费共计4239元。
张某曾在当事人C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任职,离职后与当事人C达成交换学生个人信息的合意。2019年3月,当事人C提供给张某学生信息1556条,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学生个人信息复制至当事人C前台电脑,后电脑系统故障导致上述学生数据丢失。
二、案件警示
本案既涉及到刑事案件,又涉及到行政案件,并且案件的查处在教育培训行业内引起高度重视。2019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执法行动,着眼重点行业,深挖案中案,强化行刑衔接,剑指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乱象,取得阶段性成效。共调查线索6条,立案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5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1件,切实有效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地震慑了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2.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3.浙江跨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也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既想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又不想支付太高的促销费用,对所设的特等奖种类不作明确清晰表述,对所设奖品总价值作不实表述,导致消费者无法实际获得可以合理期待的奖励,应当予以制止。
4.沈春红传销系列案
2019年5月,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沈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某全息能量养生桶,宣称此产品对36种病的人都可以受益,此全息能量养生桶对于提高免疫力、排毒、排湿,以患者的身份在朋友圈上传播对子宫腺肌症、痛风、脑梗有显著的效果,同时通过带人到绍兴听课等形式,宣传其产品的疗效或者暗示其产品疗效。同时,当事人沈某以获得多层返利为目的,以可获得多层返利为诱,通过推荐他人购买养生桶来发展下线,下线获得相应级别后,再要求被发展的下线人员推荐发展他人购桶继续发展下线。当事人共发展下线223人(包括普通消费者),共计获得返现113760元,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传销行为。2019年11月,路桥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3760元,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一起典型传销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养生健康的人群日益广泛,当事人以中老年亚健康人群为主要消费对象,通过免费体验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参与购买产品,利用虚假宣传鼓吹产品功效,进行多层次传销发展下线从事养生桶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正确树立健康养生的意识,警惕以推介购买产品复利计酬的消费模式,避免陷入传销上当受骗。
5.党某等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根据线索摸排组织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党某等多个团伙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大案,捣毁四处本地制假窝点,追溯江苏苏州、淮安,浙江嘉兴、杭州、金华、衢州及贵州贵阳等地摧毁售假网络。其中党某团伙从2018年8月份起以金六福、绵竹大曲、泸州老窖、及部分散装的低价酒作为原料酒,通过添加色素等加工后灌装到“茅台”、“五粮液”、“洋河”等酒瓶中,加贴标识、封装成各种高档酒进行高价销售。截至目前,执法部门共捣毁生产窝点6个、贮藏仓库11个、销售窝点19个,刑拘28人,查扣假“茅台”、“五粮液”、“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知名品牌酒成品1400余箱,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记、包装盒、纸箱等原材料以及包装机、封瓶机等制造假酒设备4套,扣押涉案运输车辆6辆,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党某、钱某、、谢某、朱某、罗某等多人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移送后临海市公安局对上述移送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6.台州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9年5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同日,温岭局执法人员初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泵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箱、产品说明书、水泵泵头、铭牌、电机盖、风罩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上述水泵均是用于销往迪拜。至2019年5月24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水泵25箱,每箱内有水泵2台,共计水泵50台,尚未销售,即被扣押在案,计货值750美元,即人民币5174.475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岭局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罚款44314元;3.没收、销毁侵权水泵50台。
本案中涉案水泵虽然是全部用于出口至迪拜,但涉案水泵的生产环节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该环节是后续所有行为的源头,且我国和迪拜所属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被侵权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得到我国执法机构的保护。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因为涉案水泵是全部用于出口就放松对该产品的监管。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7.杨某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案
2019年9月,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查处1起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案。当事人杨某通过油罐车从外地运输30.44吨燃料油到温岭,准备销售给渔船,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经检测该批次燃料油运动黏度,硫含量和闪点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温岭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没收不合格的燃料油30.44吨,并处罚款132700元。
8.仙居县数家火锅店虚假宣传系列案
案件简介: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破除行业“潜规则”案件。目前市场上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宣传方式五花八门,为降低经营成本,经营者通过采购“仿生食品”代替“真材食料”并在菜单中虚假标注、以假充真的行为在火锅店中普遍存在,已然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是深恶痛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呼声,守护“舌尖上的中国”,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更是一场普法教育行动。
9.张某龙、李某涛团伙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红牛)案
2019年7月份以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发现多起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件,通过分析,认为多起案件背后应该同一团伙操盘,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排摸、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点水式”执法,同时利用掌握的企业注册数据库、商标数据库等信息,研判这是一伙集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制假售假团伙。2019年9月、10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玉环市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奔赴千里,前往河南漯河、河北邯郸、天津等地,一举端掉该制假售假窝点,抓获该团伙成员9人。截止到案发,该团伙制造销售上述假冒红牛饮料55000余箱,涉案金额82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玉环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案情警示:
10.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8年8月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获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虚假宣传案,现场扣押“日本纳豆制品(胶囊)”205盒、场能健康器4台,各种资料二十余册。
当事人以“免费体验”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参加营销活动。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共设置有101个免费体验位置,一般一天有5场次,每场体验人次约60人,一天共计300余人次。当事人自2017年8月开始营业,以免费体验为名、发放小礼品、介绍参加有礼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免费体检”活动,目的是向中老年人推销场能健康器、日本纳豆制品。于2018年6月17日到7月30日共计销售日本纳豆制品205盒、货值104257元,销售场能健康器销售17台,价款224000元。
2019年7月1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纳豆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22257元;3、处罚款2970000元。
二、案件警示:
各种针对老年人的骗局总是打着健康的旗号,对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对症下药,这一“免费体验”行业一直以来是市场监管难题。因商家不直接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或者“包治百病”的作用,反而以传授养生知识为主,夹杂一些尚无科学定论的理论,如本案中“第三循环系统理论”、“血液酸碱理论”、“静电磁场理论”,传统通过暗访拍摄、现场录音等手段并不能很好的查获案件违法线索。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明知商家存在经营“猫腻”,尽管加强巡查频率但监管成效不佳。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对于现在各式各样的骗局,老年人只要记住,对于来路不明的医生和专家,“不听不看”,对于来路不明的保健药,“不买不吃”。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发现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立即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