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88号

经研究决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等25项行政许可自2006年1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五批)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第五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6.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7.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8.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9.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10.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11.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2.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13.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14.远洋渔业船舶甲类职务船员证书签发

15.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

16.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17.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1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1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

20.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

21.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

22.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

23.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2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

2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许可事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特性

2.转基因生物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审批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直接用作消费品)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审批内容:1.考察人基本情况

3.考察内容和主要活动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考察申请

2.考察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国家和地区、身份和专业背景)

4.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事项: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2.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农业植物新品种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农业部令第13号)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一式3份)(属于职务育种的,非中央单位需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一式5份)

3.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4.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办结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2.事项审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许可事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1.《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一式2份)

许可事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2.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3.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实验室工程质量是否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审批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3)实验室管理手册

(4)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许可事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审批内容:1.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3.是否为农业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办事条件:1.受理范围: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的

2.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许可事项: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审批类型:即时即办

审批内容: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活动是否合法

2.从事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单位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3.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2.《兽药管理条例》

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5.《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受理范围: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①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2.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即时审批

许可事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审批内容:1.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3.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4.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情况

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2.科研项目建议书

3.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许可事项: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审批内容:1.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2.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3.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4.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

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办事条件:1.引种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提出境外引种检疫申请。

2.受理范围:

(1)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直接递交的申请

(2)引种数量超过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递交的经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后的申请

3.需递交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2)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4)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5)再次引种的,需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2.事项审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

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4.是否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执行

5.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1)《涉外海洋生物资源调查项目临时申请书》

(2)调查研究计划

(3)海上船只活动计划

(4)调查船舶国际证书(复印件)

(5)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调查的,还需提供合作调查协议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技术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3.办理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一

许可事项: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2.能否采集标本和摄录像

3.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成果的处理及使用计划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6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农业部令第24号)

办事条件:1.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二

许可事项: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审批内容:1.参观、旅游的可行性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

办事条件:1.需经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专家评审。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三

许可事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及外国人基本情况

3.是否考察、采集标本和摄录像

4.考察活动成果的处理及使用计划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

(3)申请人情况说明及中方陪同人员名单

十四

许可事项:远洋渔业船舶甲类职务船员证书签发

审批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

3.是否具有所在单位认可的海上资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国务院令第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渔发[1995]8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现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薄(复印件)

2.事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五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

审批内容:1.船东情况

2.船舶情况

3.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及其有效性

4.操作人员执业资格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2.《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4.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基本资料(均为复印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证明

2.船舶电台有关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设备核准代码(复印件)

(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5)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有效船员名录(复印件)及无线电操作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频率

占用费

船舶

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

2000元/艘·年

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

1000元/艘·年

功率大于20马力的渔船

100元/艘·年

岸台

1000元/频点·年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六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内容:准予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种类、尺度及范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

5.《关于颁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修订版)”及“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式样”的通知》(国渔检质[2001]88号)

6.《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国渔检质[2001]89号)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4.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制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船检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查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经局长审定后报部长审批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七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内容:准予设计渔业船舶尺度及功率范围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1993)农(渔检)字第2号,经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证明(复印件)

5.主要设备一览表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经局长审定后报部长审批办理批件。

十八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审批内容:1.企业生产能力

2.质量管理体系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2002]93号)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包括产品的生产历史和现状,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技术人员状况)

3.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批准号

4.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5.产品技术标准目录(执行企业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

6.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7.产品出厂试验大纲(或出厂验收条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境外企业,或所在省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经部局委托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九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

4.工厂质量管理文件

5.工厂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资历材料

6.重要工艺流程和工艺规程

7.产品认可试验大纲

二十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

审批内容:1.设备、人员条件

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申请书》

2.机构概况(包括工作经历、人员情况等)

3.国家其他机关颁发的审查认证证书、计量证书等

4.申请承担的试验项目及相应试验设备的情况

5.本机构的管理制度

6.检测报告格式样本

7.检测收费标准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项目审查。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二十一

许可事项: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

审批内容:1.场地、设备、人员条件

3.检修救生筏能力

3.《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管理办法》(中渔检(产)[1999]89号)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2002]93号)

5.有关国际公约

1.《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检修人员情况及培训证书

4.检修场地布置图

5.检修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

7.试修工作总结

3.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批方案。

二十二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

审批内容:1.设备、仪器、人员条件

3.维修范围及其维修能力

3.《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岸上维修单位认可规定》(国渔检(产)[2001]56号)

1.《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

3.企业基本状况,包括技术人员情况,维修、试验设备清单,质量管理手册

二十三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审批内容:1.船型编号

2.图纸是否符合有关公约、规范、规则和标准等的要求

3.《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1993]农(渔检)字第2号,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4.《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国渔检(法)[2003]21号)

办事条件:1.受理下列船舶设计图纸:

(1)远洋渔业船舶

(2)油船

(3)大于和等于500总吨位的国内渔业船舶

(4)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

(1)《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全套设计图纸及目录

2.专家评审。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3.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二十四

许可事项:远洋渔业船舶检验

审批内容:船舶结构、机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结构与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信号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吨位丈量、载重线及防污染结构与设备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国渔检(船)[2003]31号)

5.《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6.有关国际公约

(1)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

(2)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3)需境外检验的,在实施检验3个月前申报

(1)基本材料:

①《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旧船进口)

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或远洋项目确认件

(2)年度、期间、定期、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还应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舶需要进厂的,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造合同(均为复印件)

(3)新建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③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④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⑥《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4)进口旧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船舶主要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③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④《进口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⑥海关完税证明

(5)国内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船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②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③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附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⑤船舶修理或改造合同(复印件)

(6)延期报废渔船的检验,还应提交:

①主管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或在京中央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现场检验。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委托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意见。

4.事项审查。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对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

5.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境内检验5个工作日;境外检验15个工作日

二十五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审批内容:1.执行标准及试验项目

2.试验数据及其结论

(1)所在省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经部局委托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

(2)境外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直接或通过国内代理商递交的申请

(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书》或《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3)日常监督检验的,应提交出厂试验报告

(4)个别检验的,应提交图纸及技术文件

2.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审批方案。

3.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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