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姜女士的猫(化名:格格)出现不适,遂至A医院就诊,医院朱医生诊断格格患了“猫传腹”。
姜女士在表示治疗意愿后,朱医生告诉姜女士可以通过他购买名为“GS441”的药物治疗格格。
随后,姜女士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支付朱医生21000元,朱医生于网上购买该药物用于治疗格格。
在使用完该药物后,格格的病情并未立即好转,姜女士便使用其他药物继续进行治疗,格格最终痊愈。
事后,姜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姜女士与A医院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该案件中,姜女士不能证明注射“GS441”的药物对治疗“猫传腹”没有效果,也不能证明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A医院的朱医生给姜女士的猫看诊后,私自介绍并代为购买药品的行为显然不妥,该行为后果应当由A医院承担。鉴于A医院此后已采取补救措施,且猫已痊愈,酌情确定A医院赔偿姜女士7000元。
》法官说法
宠物医疗过程中,宠物主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产生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宠物医生在为宠物猫治疗时,存在私自介绍并代购高价药物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构成瑕疵履行,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结合当事人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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