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好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好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好十二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好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4.固定场所文件;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