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天猫规则,是对天猫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提及的淘宝规则包括天猫规则。
第四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关于特殊品类商品的管理,本规则未涉及的和该特殊品类管理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天猫,域名为;一淘网,域名为
第七条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八条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第九条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十条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天猫卖家也称为“商家”。
第十一条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三条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商品发布数量,指商家在淘宝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第十五条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第十六条分销商品,指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七条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九条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二十条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一条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交易
第一节注册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1、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未通过实名认证;
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红包、淘金币、集分宝、天猫点券等虚拟资产及其他订购类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天猫:
(一)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招商标准》;
(二)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行业标准》;
(四)商家符合天猫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一)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款项。
第二十五条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二)符合本规则总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三)向天猫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商家违反《天猫招商标准》的;
(五)商家多次违反本规则特定规定的;
(六)严重违规扣分达四十八分。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六条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二)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八条“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商家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天猫店铺命名规范》。
第三十条商家在天猫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天猫行业标准》。
第三节评价
第三十一条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天猫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违规交易评价、不当评价、恶意评价等破坏天猫评价体系、侵犯买家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相互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店铺评分”,天猫评价包括“店铺评分”
第三十三条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淘宝网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相同买家与天猫商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条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商家作出,包括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天猫商家店铺评分中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买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商家之间交易,商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三十七条天猫将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交易评价的开放逻辑。
第三十八条天猫有权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订单对应的评价。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一节市场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淘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二)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