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含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业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90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计委(2016)8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二、工作场所(含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用人单位现状评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计委(2016)8号令修改)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体检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含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55号)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具体业务范围
一、检测中心
★医疗机构卫生检测:
1、洁净手术区综合性能检测:依据国标GB50333-20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检测静压差、截面风速、噪声、照度、温度、尘埃粒子数、沉降菌落数等项目;
2、消毒卫生检测:依据国标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检测空气沉降菌、医护人员手、消毒液、灭菌器材等项目;
3、血液透析和治疗用水:依据国标YY0572-2015《血液透析和治疗用水》,检测铜、铅、铝、硒、镉、铬、砷、汞等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1、旅店业(星级饭店、酒店,普通饭店、酒店、招待所)卫生检测;
2、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商场(店)、书店、饭馆(餐厅)卫生检测;
3、公共浴室(更衣室、浴室、桑拿浴室)、理发店、美容院卫生检测;
4、游泳场所(人工游泳池、天然游泳池、游泳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监测;
5、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检测;
6、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检测;
7、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职业卫生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定期检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放射卫生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3、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其他
1、生物样品检测(血中重金属、尿中重金属、血液中乙醇)
2、食品安全检测、水质检测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等
二、体检中心
1、公共场所(含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办理健康证)
2、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放射从业人员体检
3、驾驶员体检、学生健康体检
4、常规健康体检(团体、个人);
备注:体检中心配有大型专业体检车,可以提供上门体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