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医科大学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鉴于我校《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校内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的试行办法(修订)》制定于2002年,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合目前情况。为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合政字[2001]146号、皖健字[2003]001号、皖健字[2005]4号、皖卫离审字[2004]56号、皖老字[2009]23号及皖医保[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普通职工(释义:普通职工指学校编内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工作的人才配偶)

(一)普通门诊

1、职工在安徽医科大学医院(以下简称大学医院)就诊:凭本人就诊卡挂号、调取病历就诊。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人员,其费用(药品和诊治费)自付比例为20%;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10%。《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自理。

1、合肥市内:职工因病急诊可就近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在3日内报大学医院备案,报销时须提供急诊就诊病历、发票及清单,仅限报销3日内医药费用,比例按本条例“普通门诊”条款执行。非医保项目、120救护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特殊病种门诊

1、申请办理特殊病种卡

2、费用报销办法

挂号费:特殊疾病患者每年给予十二次门诊普通专家挂号费报销,凭挂号费发票按100%报销,不足十二次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医疗费: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后,定点医院实行费用当次结算,并出具结算发票。患者凭结算发票每年定期在大学医院按80%比例报销(持保健证的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比例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起付标准费(门槛费):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就诊,定点医院按住院标准每年一次性收取的起付标准费按100%报销。

(四)住院

1、按合政字[2001]146号及皖医保[2008]15号文件要求,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发票、医保结算清单给予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后)二次报销。

2、享受医保后除门槛费、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个人自付部分,按70周岁以上、69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报销90%、80%、70%。

3、我校职工于2008年已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前检查、生产及计划生育等费用按皖医保[2008]15号文件执行,由医保给予结算,学校不再报销。

4、我校职工在外地急诊住院,应先向安徽省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住院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予以报销,医保报销后凭住院发票或复印件、医保结算单学校按本条第2款给予二次报销。

(五)其它治疗

1、康复治疗

因病情或大学医院条件限制,须到院外治疗,应由大学医院康复医师填写转诊治疗单,经大学医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三甲医院”康复体疗科住院治疗,其费用按本条例相应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口腔治疗

因病情或大学医院条件限制,须到院外治疗,应由大学医院口腔科医师填写转诊治疗单,经大学医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三级医院”口腔科治疗,其费用按本条例相应自付比例增加15%报销。治疗范围仅限疑难的牙病。口腔修复、正畸除外。每人每年限额3000元。

3、门诊手术

因病情需要门诊手术治疗,须提供门诊病历,由大学医院医师填写转诊治疗单,经大学医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三甲医院”门诊手术治疗,其费用按本条例相应自付比例增加15%报销。整形、美容、矫正、计划生育等门诊手术除外。

二、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须由合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由学校人事处书面通知大学医院,其工伤住院享受医保后除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门槛费、自付部分均按100%予以报销。因公伤残所致疾病复发或后续门诊治疗,只能报销与工伤直接有关的医药费,按100%予以报销;非直接有关的医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三、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认定)

(一)门诊: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凭病历、处方、发票及清单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药店购药不予报销。

(二)住院:当地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按照劳社[2005]54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其享受医保后凭就医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清单(或复印件)、发票(或复印件)及医保结算单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二次报销。

(三)健康体检:由本人向大学医院提出申请,可以在居住地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体检费用比照学校退休职工当年体检费用予以报销,不足时按发票实际金额报销。如有超出,其超出部分自理。发票应开具为体检费,开具为其他项目不予报销。

四、离休干部及持有省保健委颁发的《干部保健证》人员

(一)就诊制度

1、干部保健人员凭大学医院的医疗证就诊,大学医院建立病历档案并统一管理。

2、凭医疗证在大学医院挂号,提取本人病历后就诊,凭本人门诊处方到药房划价,并盖干部保健人员专用章,方可在药房取药。

4、因疑难病例确需转省外单位就诊的,需有省级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大学医院报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者因疑难病病例需转省外单位就诊的,按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进行。

5、若突发疾病需看急诊的,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治,3天后复诊须回大学医院,病情严重无法返大学医院者,应与大学医院取得联系,经大学医院领导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继续在外治疗。报销时须提供急诊就诊病历、发票及清单。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者住院应先按省直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程序进行。

7、特殊治疗:因病情需要特殊治疗,如放置各种支架、人工器官置换,心脏起搏器、除颤器,重要器官移植,肾透、腹透、放射介入治疗等,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就诊医院意见),大学医院领导审批后,上报分管校长同意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者住院应先按省直医疗保险住院程序进行。

(二)异地安置人员: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三)报销规定

1、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含“门槛费”)

人员类别

项目类别

离休人员

1993年前正高、2004年前厅级干部

1994年后正高、2005年后厅级干部

退休

在职

目录内

门诊

100%

95%

90%

住院

目录外

80%

30%

3、门诊中药及汤剂,报销时应提供批准的外购单、发票、医院购药清单、病历或者处方,按目录外报销。

4、依据皖健字【2005】4号文件精神,干部保健人员应逐步恢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我校1993年前正高人员、2004年前厅级干部恢复参加医保后,目录外项目按60%报销。

五、其他人员

(一)门急诊

1、照顾人员:参照普通职工管理办法,老红军遗孀按照校长办公会[2016]10号决议书批准报销比例80%执行、其他照顾人员按照校长办公会[2016]11号决议书批准报销比例65%执行。

2、大集体人员:不享受校内门诊医疗待遇。

3、非编合同制人员:不享受校内门诊医疗待遇。

(二)住院

1、照顾人员:参照普通职工管理办法,老红军遗孀按照校长办公会[2016]10号决议书批准报销比例80%执行(自费项目除外)、其他照顾人员按照校长办公会[2016]11号决议书批准报销比例70%执行(自费项目除外)。

2、大集体人员:参照普通职工管理办法,按照2015年2月5日校长办公会决议报销比例70%执行。

3、非编合同制人员:不享受校内住院医疗待遇。

照顾人员、大集体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执行。非编合同制人员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四)健康体检

照顾人员、大集体(含退休)人员、非编合同制人员等参照普通职工体检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药品使用规定

1、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使用。

2、门诊处方用药每次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口服药品不超过5种药品。

3、大学医院外就诊应回大学医院取药,所缺药品,大学医院尽量采购或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

4、出国人员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从大学医院带药。

5、集体活动不得从学大学医院无偿带药。

6、药店购药不予报销。

(二)管理与处罚

1、大学医院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病历的诊疗记录和回收保管工作,严格审核药品量,提高诊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满足广大职工的就诊需求。

2、教职员工在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文明就医,不得无理取闹、纠缠医务人员;不服从大学医院就诊规定,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者,可依据其情节给予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1至6个月的处罚。

3、对自开、私改处方或代人、冒名开药者,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1年,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总字[2002]2号《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校内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的试行办法(修订)》、校总字[1998]第3号《安徽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试行规定》及校总字[2015]18号《安徽医科大学干部保健人员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文件废止。本办法由大学医院负责解释。

附注:

一、大型诊疗项目

(一)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Υ-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四)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五)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六)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二、非报销范围规定(以现行医保文件规定为准)

(一)服务类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干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检查、各种性质的疗养治疗。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三)医疗设备类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的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及其他生理缺陷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3、膳食费。

(六)其他

1、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治疗项目。

3、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

4、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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