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包括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放射性因素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性危害因素,长期接触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等射线可能会对机体,特别是某些敏感器官和系统产生潜在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上岗后和离岗前须分别进行健康体检,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其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55号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下:
1.放射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