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类射线为“伴”,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规范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尤为重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个人剂量监测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国家规定的受照剂量评价的法定手段,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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