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辐射防护的目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theimprovementofthequalityofpeople'slife,theenvironmentrequesttoomoreandmorehigh,inthepursuitofeconomicinterests,butalsotopaymoreattentiontoenvironmentalbenefits,insuchcircumstances,radiationprotectionconceptproduceandcontinuetoexpand.Inthispapertheauthorbasedonradiationharm,andthenputforwardtheconceptofradiationprotectionandradiationeffectevaluation,thispaper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hedevelopmentoftheradiationprotection,thispaperdiscussestheradiationprotectionmeasures,thepurposeofwhichistoprovidereferenceforradiationprotectionworkandhelp,promoteradiationprotectionwork.
Keywords:radiationprotection;Concepts;Expand;Protectionmethod
一、辐射的原因及危害
放射性辐射是人类面临的辐射中最严重的辐射,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例如去年的日本地震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一般来说,辐射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大小,是由射线的种类和能量决定的。
一般来说,辐射的产生来自以下几个途径:第一,来自不同原子核的放射性同位素衰变产生的各种射线;第二,许多装置会产生辐射,例如被人们所熟知的医院使用的各类X光检查设备,其检查时会产生X射线,如不加以精确控制和设置合理的辐射防护措施将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第三,来自核反应的辐射,如各种核反应堆;第四,天然性辐射,如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宇宙射线等。总之,人体受到的辐射主要分为天然放射性辐射和人工放射性辐射。
在人体受到较大剂量的辐射以后,体内会产生对健康有害的生物效应。首先,辐射会对人造成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性病。在辐射的影响下,人体会产生慢性的损伤,例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以及生育能力的损害。另外,胎儿对辐射更加敏感,需要对婴儿和孕妇采用特殊的辐射防护措施。
二、辐射防护概念的提出和拓展
我国对辐射防护的要求与世界的要求是一致的,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辐射环境安全进行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辐射防护工作起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随着对理论研究的不断加深,和对辐射防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对辐射的防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辐射防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环境的改善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不断改进。
三、辐射防护的方法
鉴于辐射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为人类提供健康的生存空间。然而,对辐射的防护是一个复杂、综合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有效的对辐射进行防护。
(一)明确辐射的影响评价因素
在环境中的生物构成中,生物组织的划分是综合的,从小到大有分子、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景观、全球。因此,对辐射的防护和环境的保护,需要从保护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着手,并对它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对辐射的防护工作首先要考虑生物的种群和群落,对种群是否收到损害进行调查,并对个体进行观察,分析辐射的剂量影响,进而确定种群的讯息。
对人类辐射辐射的防护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防护体系,对防护原则和防护方法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对于人类的辐射防护主要是针对确定性效应进行的,同时辅助随机性效应,进而达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对辐射进行防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时,必须满足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到防护工作与环境保护的相一致,这是进行辐射防护的的出发点。
(二)坚持一定的辐射防护原则
要想辐射防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实现辐射的有效防护,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需要在防护工作时坚持以下的原则。在实施辐射防护工作之前,做正确的判断,分析防护工作的利益与代价,进而实现辐射防护工作的最优化。在工作中,要考虑经济因素和社会的因素,尽量避免照射,即使不得不照射时要将保持辐射照射的合理水平,并对个人的照射严格设置限值,减少在防护工作中对人体的伤害。
因此,在辐射防护工作开展中,本着减少辐射的目的,又不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新的辐射,坚持效益大于代价的原则,在辐射防护的工作中尽量减少新的辐射危害的产生。
(三)坚持防护工作的正当性和最优化
在对辐射进行防护时,要对实践的正当性进行分析,争取做到辐射防护的最优化。这就需要在对辐射进行防护之前对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考虑,对防护工作对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利益和可能引起的危害进行权衡。
在防护工作中,重要的是做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特别是在医疗事件的辐射防护中,要根据受照射的人的条件以及潜在的危险性进行衡量。在对生态环境的辐射防护中,要加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出最优的防护方案。
(四)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方法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在国际社会的环境辐射防护工作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辐射防护的管理需要加强行政的管理和日常的防护管理规划。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辐射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2.加强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辐射防护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缺少研究信息的放射性核素,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资料和技术对其进行研究,加强与国际技术和团队的合作,紧跟国际研究的趋势,尽快提升研究的水平,进而提高对环境保护估算的准确性。
3.开展评价模式研究
对辐射防护工作的开展,要评价辐射环境的质量,这就需要适合我国辐射防护工作的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模式,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项目研究,进而推动辐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辐射防护的目的是将辐射的危害降低,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的生存空间。在辐射防护中要对经济、效益和风险进行权衡,实现三者的最佳平衡。虽然我国的辐射防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人类环境的保护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由于技术和经验的不足,在辐射防护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探讨辐射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参考文献:
[1]商照荣.辐射防护概念的拓展与环境放射防护[J].中国基础科学,2006,8(04)
【关键词】换料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经验
TheRadiationProtectionManagementExperienceforRefuelingOutageofNPP2,
CNNCNuclearPowerOperationsManagementLimitedCompany
NIWeiCHENGao-feiLIUJieLANGQi-liang
(CNNCNuclearPowerOperationsManagementLimitedCompany,HaiyanZhejiang314300,China)
【Abstract】Sincecommercialoperationin2002,theNPP2ofCNNOhasbeensafeinoperationfortwelveyears,andfinishedRPcontrolsuccessfulyinthe22refuelingoutages.Duringthetwelveyears’operation,theRPmanagementsystemwasestablishedanddevelopedconstantly,italsomadegoodachievementsinRPsupervisionandmanagement.TheauthorsummarizedtherelevantRPmanagementexperienceofrefuelingoutagesofCNNOQinshanNPP2,introducedtheRPcontrolactionsforeachstageofrefuelingoutage,anddiscussedthekeypointsanddifficultyofRPcontrolinrefuelingoutage.
【Keywords】Refuelingoutage;Radiationprotection;Managementexperience
0概述
压水堆核电站机组的换料大修是电站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每次换料大修期间,除了要更换一部分核燃料以维持机组下一循环的运行外,还要对部分在日常运行期间无法检修的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纠正性维修、定期检查、试验及在役检查,并对部分系统或设备进行以提高机组安全和经济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与机组日常运行相比,大修期间的核岛检修工作的密度和强度大大增加,参与人员多、检修项目多、交叉作业多,这些因素造成辐射安全管理的难度随之增加,同时,大修期间也是辐射事件或事故的高发期,根据中核运行二厂历年剂量数据统计,大修阶段的集体剂量约占到全年集体剂量的80%以上(表1)。因此,大修阶段的辐射控制是电站辐射防护管理的重点,也是检验电站辐射安全管理是否有效的主要一环。
中核运行二厂经历了22次大修辐射防护管理,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体系,大修辐射防护体系的良好运作,不仅保证了大修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也使得大修期间辐射安全指标得以有效控制,且在中核集团开展大修性能指标评价以来一直处于较好的水平(表2)。
表1中核运行二厂历年大修剂量与年度剂量
(剂量单位:man.mSv)
注:2013-2012年大修剂量占年度剂量的平均百分比为85.5%.
1辐射防护大修管理
1.1辐射防护大修管理组织机构
大修期间辐射防护管理的范围涉及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有效的组织开展各项监督任务,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采取“技术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以辐射防护大修协调人为主,专项负责人和大修监督员相配合的大修管理机构(图1),各机构成员职责如下:
辐射防护科科长:为大修工作和大修协调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各项支持。
专项负责人:大修协调人根据ALARA分级管理的要求,将现场检修作业分成独立的专项,指派辐射防护工程师作为这些专项的负责人,对于较高辐射风险的作业,专项负责人需要编制专项辐射防护方案,设置辐射防护控制点,大修结束后编制大修专项工作总结。大修期间对小组内的辐射防护方面的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并负责专项领域内的关键点作业进行辐射监督。此外专项负责人还承担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的角色。
辐射防护大修监督员:协助辐射防护专项负责人和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执行各项辐射防护测量和监督工作。
运行班组:负责日常机组辐射安全管理、辐射控制区的管理、辐射控制区出入口的管理、以及协助专项负责人和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进行大修辐射防护监督等。
仪表班:负责电子剂量计、便携式仪表、KRT/KZC系统的故障检修和定期维护。
1.2辐射防护分级管理
1.3辐射防护大修管理的主要工作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大修准备阶段、大修实施阶段、总结反馈阶段。
图2大修辐射防护管理流程图
1.3.1大修准备阶段
“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大修准备阶段是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真正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充分、计划完善、文件齐备,在后续的实施阶段中才能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一般大修前7个月,确定大修辐射防护协调人,并上报大修总经理部,处室授予大修协调人安排、协调大修有关辐射防护工作的权力。大修协调人在大修开始前5个月时启动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辐射防护大修行动指南》准备阶段的工作清单分配任务并逐项进行落实,辐射防护大修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见表4。
1.3.2大修实施阶段
《辐射防护大修行动指南》中准备阶段的内容全部落实,标志着辐射防护大修准备的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从而进入大修实施阶段的进程。在大修实施阶段,辐射防护各专项小组将全面运作,根据大修进度,按照预定方案执行各项辐射防护监督任务。
大修实施阶段辐射防护主要工作包括:
辐射工作许可证的审批,每日审批未来3天计划开工的主线工作和核岛工作的辐射工作许可证。
启动大修辐射防护日报的编制。
机组停堆后不同工况的核岛辐射水平测量,执行热停堆、氧化运行后、低低水位工况反应堆厂房辐射水平测量(在热停堆工况下首次辐射水平测量后,需对反应堆厂房红区进行降级),进行测量结果比较和评价,并对测量图的信息公布。
放射性热点屏蔽。
根据规程要求,增加污染检查的频度和范围。
根据大修进度和辐射防护实施方案,开展各项专项检修作业的辐射防护监督和控制点的释放。
对于发生的辐射事件、异常的调查与跟踪。
计划外新增工作的辐射防护控制。
KRT系统(辐射监测系统)的状态调整及通道大修。
部分管理厂房或区域的状态恢复,如ET出入口停运,设冷水区域重新划分为辐射控制区,龙门架临时污染区的解除等。
在大修实施阶段,管理的重点是如何将辐射防护的各项管理措施应用到各项检修工作中去,这里不仅需要将辐射防护实施计划与大修计划保持一致,还需要辐射防护大修协调人、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和大修监督人员的密切配合。大修协调人每日参加大修早会和计划会后,针对最新大修进度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当日的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根据大修行动指南和实施方案中的文件,安排大修监督员逐项完成当日的工作,并将完成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汇报至大修协调人,通过逐层的责任管理,保证每日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落实。
1.3.3总结反馈阶段
大修现场工作完成并不表示大修已结束,只有在完成总结反馈工作后,才真正意味着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的结束,在此阶段需要对辐射防护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大修中的经验数据、发现的问题和良好实践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这些内容将被汇总并印制成册,最后通过大修总结会和经验反馈会对这些内容进行学习和讨论。
通过总结和经验反馈,使得大修中重要的经验数据得以保留,以便后续的应用,同时总结了大修中良好实践,并对存在的不足开展纠正行动,这些良好实践和纠正行动将会落实到下次大修的辐射防护准备工作中,使得辐射防护的大修计划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里从下面三个方面阐述总结反馈阶段在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中的作用:
1)积累经验,实现螺旋化提升
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从首次大修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大修总结和经验反馈工作,每次大修结束后,要求各专项负责人编制专项工作总结,大修协调人编制辐射防护专业的大修总结,重点分析大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良好实践(见表5),针对不足之处开展纠正行动,将这些纠正行动和良好实践应用到以后大修管理中,从而实现大修辐射防护管理螺旋化提升。最终,这些总结和重要测量数据将被汇总并印制成册,使得这些宝贵经验得以延续。
表5辐射防护大修管理部分良好实践
2)改进缺陷,保证大修现场的辐射安全
对于机组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技术上的改造,来提高现场的辐射安全性。例如,1、2号机组建造期间没有对反应堆厂房内燃料传输通道采取任何屏蔽措施,装卸料期间,燃料传输管附近区域的辐射水平非常高,工作人员进入该些区域,非常容易导致超剂量照射事故。2003年101大修卸料期间,两位运行处现场操作员途径燃料传输通道的正下方,适逢乏燃料组件从通道中穿过,两位现场操纵员每人接受意外照射约100μSv,造成小剂量意外照射事件。针对此缺陷,辐射防护科通过现场隔离、技术改造方式,消除了此缺陷的造成辐射影响,并将此项实践经验应用到后续投运的3、4号机组。
3)在实践中吸取教训,在管理上加以改进
大修期间辐射防护管理经验,可以说是在实践和经验累积中不断完善的,电站投运初期无论是辐射防护专业还是检修单位可能都存在经验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外部学习和同行经验交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还是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完善,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的管理体系。中核运行二厂也是在历次的大修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从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例如:
(1)2007年203大修期间,4名检修人员在换料水池进行装卸机套筒检修时造成面部沾污,分析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作业前辐射风险分析不足,导致作业期间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工作人员在没有配戴任何面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在没有去污的套筒上存在严重的表面污染和大量放射性的浮灰,对设备的操作和接触会造成放射性的颗粒从设备上掉落转移到工作人员身上,在没有任何防护的面部很容易造成体表污染,严重的话还可能形成内照射。针对此情况,在后续的实施方案中要求此项作业调整至水池去污后进行,并在水池去污的工作中增加装卸料机套筒去污的工作;其次,工作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面部防护用品,需要直接接触设备的作业人员佩戴气面罩等防护器材,此后该项工作没有再发生类似原因造成的人员体表污染事件。
(2)301大修前辐射防护大修现场监督一直实行专项负责制度,各项工作有辐射防护专人负责,但随着运行机组的增加,需要分出人员进行其他机组的大修准备,造成每个专项负责人需要承担多个专项的工作,对于大修现场的监督工作往往应接不暇,因此在借鉴国内同行电站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改进了大修监督管理模式,设置了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岗位,提高了现场异常情况的及时响应能力,也实现了大修期间辐射防护人员配置的优化。
2大修管理中的需要重视的问题
大修辐射防护管理除了做好准备、实施和经验反馈三个阶段的工作外,对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大修管理是多部门、多专业共同协作的综合性的工作,辐射防护监督不能孤立于其他部门之外。不仅需要大胆管理,发挥监督与管理的职能,还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沟通渠道,积极听取检修部门的良好经验,只有融入电厂正常的生产管理渠道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年轻的辐射防护人员的培养与锻炼。大修期间各项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一批经验丰富,技能熟练的技术队伍,年轻同志是这个队伍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年轻辐射防护人员的培养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需要给予其机会不断的去磨练,但也需要注意避免“拔苗助长”式的培养,让其独立承担超过其技术能力和经验水平的高风险工作。大修期间检修项目众多,是年轻辐射防护人员学习的最好课堂,在“传帮带”的基础上要给予其不断实践的机会,使其从被动跟学到自主思考,最终成为能够独挡一面的技术骨干。
3)辐射防护实施方案的编制需要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不能“闭门造车”,仅从辐射防护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否则辐射控制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在某些区域狭小、通风不不佳的情况下环境温度会比较高,如果仅从辐射防护角度考虑,需要通过穿戴附加防护用品进行严密的个人防护,而工作人员在闷热的环境下,往往很难严格遵守辐射防护的规定,如何平衡两者的矛盾,需要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充分考虑,例如,将该类作业的检修窗口与风机的检修窗口错开,或在防护用品配置上加以改进。
4)保持大修辐射防护实施方案的严谨性和严肃性。执行文件的各项内容要简练、准确,避免存在歧义,否则容易引起误解造成辐射安全事件;其次,生效的辐射防护监督计划,需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不得随意的降低了预定的管理要求,确实需要调整的监督计划和防护措施,必须重新进行辐射风险评价,再批准实施。
3结束语
辐射安全监督需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取外部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挖掘内部的管理方面的潜力。中核运行二厂是一个运行了十多年的电厂,具有二十多次的大修管理经验,通过积极借鉴外部的良好实践,以内外部的教训为鉴,保守决策,不断总结,强化管理,勤于实践,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在已进行的数次大修中,职业照射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都控制在较低的水平,1&2号机组2003-2011年度单机组的集体剂量都优于当年的WANO中值,2003、2008、2010年度单机组的集体剂量优于当年的WANO先进值。
【参考文献】
[1]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大修辐射防护总结报告[R].2003-2013.
[2]中核运行二厂保健物理处.2012年保健物理年报[R].2012.
关键词:辐射防护核电站集体剂量
1引言
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做好对核电站的剂量控制已经提到议事日程。集体剂量作为最优化分析的控制量,在核电站的辐射防护设计、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对核电站ALARA原则的实现和贯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外一些先进电站相比,国内许多电站在大修周期、大修近岛人次、检修计划安排、辐射防护职责划分、工作许可证管理等方面都有优化空间。本文将从人员参与、人员培训工作实施三个方面,并结合国外辐射防护管理的先进经验,探讨核电站大修集体剂量控制管理工作。
2核电站集体剂量控制
2.1降低集体剂量需要全员参与
2.2.1核电站管理层培训
培训必须与受训工作人员的工作类型以及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给管理层上的专项培训课,可讲述实施ALARA大纲的重要性和正当性、ALARA大纲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该大纲实施效果的程序方法。
2.2.2核电站业主工作人员培训
2.2.3核电站检修承包商培训
2.3大修计划、实施、总结方面的管理
2.3.1计划及准备
为降低核电站集体剂量,应实施紧凑的工期计划:
(1)如果可能,尽量推迟或者取消影响工期的项目。
(2)选择对电站的安全及可靠运行必要的工作。
(4)制定工作计划时,充分吸取先前工作中的以及其他电站经验反馈。
在工作项目的筛选方面,欧洲一些核电站在缩短大修工期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在芬兰的Loviisa核电站(两台PWR机组),年度的短大修工期是三周,而所谓的长大修工期也仅六到八周。许多美国的核电公司已学习了欧洲的大修管理策略。目前由美国西屋公司设计的AP1000(PWR)预计的大修工期仅为18天。
为降低核电站集体剂量,应合理安排大修项目:
(1)工作应尽可能的在系统、管道、容器或其他设备的充水阶段进行。由于水的屏蔽作用,管道、阀门或泵表面的剂量率,在充水时比排空时低得多。
(2)在允许情况下,对系统的冲洗会降低剂量,可将热粒子或活化沉积物冲走。国内一些核电站所做的“主管道反冲洗实验”已证明了这一点。
(4)在安排工作时应利用其他将要开始、正在进行或已经结束的工作项目的现场条件。
(5)工作计划人员应将工作区域划分为网格,使得各领域人员能够直观地看到每个网格中的工作项目。以避免一项工作给邻近的其他作业班组成员带来辐射和沾污问题,防止因工作交叉、现场拥挤带来的工作效率降低、安全性下降。
2.3.2实施
2.3.3实施全面地工作总结是保证集体剂量目标持续提升的关键
(1)大修报告总结辐射防护工作。集体剂量总和、用工人时总数、超过或低于预期的集体剂量与用工人时数的百分比、对与大修目标的偏差之原因的分析、改进意见、以及“良好实践”的确认等内容。
(2)大修期间在检修部门及承包商中广泛开展降低照射的各种建议的收集。并建立起激励机制。
(3)要使工作管理成为一个闭合环路,必须具有保证工作反馈意见得以落实执行的机制。“ALARA委员会”或“大修分析组”组织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大修分析的会议,确定需落实的后续行动井指定人员负责完成改进行动。
(4)集体剂量跟踪小组应常年存在。并改变其职能从大修的跟踪到下次大修来临前的制定大修集体剂量控制计划。
(5)制定核电站集体剂量远景目标。并制定满足这一目标的降低照射的计划。
从技术管理的角度分析国内部分核电站在集体剂量控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核电站集体剂量控制需要各检修部门、运行部门、计划部门、安全部门通力配合;在工项目筛选、计划安排、方案制定、人员培训、工作准备、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全面开展。
[1]王川.压水堆核电站辐射防护规范化管理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2]杨茂春,陈德淦.大亚湾核电站大修中职业照射控制的实践与经验[J].辐射防护,2004(Z1).
[3]陈德淦,贺禹,杨茂春,等.大亚湾核电站辐射防护和最优化(ALARA)管理体系十年的实践和经验[J].辐射防护,2004(Z1).
[4]杨茂春.当前我国核电站辐射防护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J].辐射防护,2004(Z1).
自1895年德国科学家伦琴发现X线以来,X线已有100多年的历史。X线的发现和发展对医学科学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除普通X线外,又发展了CT、SPECT、PET及X刀、介入等,这些设备都已广泛应用于人体各脏器系统疾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为临床疾病的诊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准确的信息。但是,X线的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何合理正确地使用X线是我们教学中必须传授的基本知识。目的有两个,一是为学生掌握X线成像设备工作原理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为他们日后使用这些设备打下必要的技术基础。二是鼓励学生参与有关X线成像科研进展题目的讨论和认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开阔学生们的视野。
1了解X线的产生
1895年,伦琴发现,当高速移动的电子撞击金属靶时,金属靶会产生穿透力极强的辐射[1]。由于当时还不清楚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辐射,因此称它为X线(X-ray)。这种射线可以使某些荧光物质产生荧光,也可以使胶片感光。它和电离辐射(如α,β辐射)不同,在电场和磁场通过时不会发生偏转。撞击金属靶电子的能量越大,所产生的X线穿透能力就越强。此外,金属靶所产生的X线强度与每秒钟撞击它的电子数量成正比。
经过几年的研究后记实:X线具有某些辐射波的性质,如光的干涉,衍射和偏振等,而且最后确定它的波长要比紫外线的波长还短得多。除了电磁辐射理论外,还可以用量子理论来描述X线,即它是由单个的称为X线光子或量子构成的辐射。这些X线光子能量的大小与它的频率高低成正比。由于X线辐射的频率比可见光大得多,因此,它的穿透力要比可见光大得多。
X线最重要的两个性质是它的穿透力极强并能使胶片感光。X线的发现者伦琴就是利用X线这两个性质拍出了世界上第一张人手的X线照片,也就是从此刻开始,人类进入了一个用X线产生人体影像并进行医学诊断的伦琴放射学的新世纪,后来又将伦琴放射学改称为放射学。
X线成像就是利用X线通过人体形成可见影像的一种成像技术。现今,医学成像这个概念一般是指包括超声成像,核医学成像、热成像及磁共振成像在内的,使用各种能量产生人体可见影像的所有技术。
2掌握X线成像系统的构成
X线成像系统是由许多元器件组成的,这些元器件为产生X线影像各自起着重要作用。临床中,放射技术员最直接的责任就是安全地使用这些设备并利用它们产生最佳质量的影像。因此,放射技术员必须要弄清这些元器件自身的工作原理及它们在整个成像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典型的X线成像系统由下述元器件构成;X线源、被照射体、X线信息检测装置和记录装置、X线影像处理装置、X线影像显示和阅片装置、X线高压发生器、X线控制台(控制器)(图1)。
X线具有四大特性[2],即穿透性,荧光效应,摄影效应以及电离和生物效应。临床上就是利用X线的这些特性进行检查和诊断的。而X线的电离和生物效应又能使任何物质都发生电离,电离程度与所吸收的X线的量成正比,X线进入人体后,使人体产生生物学方面的改变,从而使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一系列副作用。
3培养合理使用X线和优化防护意识
X线在穿透人体的过程中,引起机体内生物大分子及水分子等发生电离和激发,从而产生一些有害的效应。如果照射剂量超过了一定范围,可引起造血功能障碍,出现白细胞下降、放射性皮炎、生育能力下降、眼晶状体浑浊等副作用,还可诱发白血病,恶性肿瘤和遗传性疾病。这些都应当提醒学生注意,让学生树立起防护意识。
3.1X线使用的合理化
目前,由于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追求经济效益的影响,一些临床医生不顾患者的利益,多开单,开大单,本来一项检查或普通检查能解决的诊断非要用多项检查或贵重检查来解决,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应该的。应传授学生在进行X线检查时权衡利弊,必须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杜绝一切不必要的X线照射。比如,患者在其他医院带来了X片或CT片,就诊时就不必进行重复检查。
3.2优化防护意识
4X线防护操作规则
目前X线检查工作中一些特殊造影检查,比如脑室造影、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断层、介入、全消化道钡透、钡灌肠等特殊检查,被检者受照射剂量大大超过防护要求。幼儿入托,中小学生升学,老干部体检,结核普查,征兵查体,计划生育透环等各种X线检查,应严格加以控制。由于透视剂量太大,所以,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很少再用透视,而改用摄片来取而代之。
综上所述,在影像教学中,灌输学生对X线使用的合理性及防护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轵贤,高元桂.中华影像医学-总论卷[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6-7.
[2]刘玉清,李铁一,陈轵贤.放射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3-4.
Abstract:Ionizationradiationmonitoringistraditionallyreferredtoasradioactivitymonitoringandradiationmonitoringforshort.Oneofthemainreasonsforpeople'signoranceoranxietytowardstheharmofionizationradiationisthathumanbodycannotdirectlydetectthepresenceofionizationradiation.Peoplecan'thear,see,smell,tasteorfeelitthroughsenseorgans;specificinstrumentsareusedtomeasureandevaluateit.
关键词: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监测仪器
Keywords:radiationmonitoring;radiationprotection;monitoringinstrument
1辐射防护监测
辐射防护监测的概念——是指为估算和控制公众及工作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而进行的测量。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保证公众和工作人员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监测是衡量这种条件的手段。
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寻找丢失的放射源、确定放射源破损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公众和工作人员所受辐射剂量的估算方面等,辐射监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辐射防护监测的对象是人和环境两大部分,具体监测有四个领域: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辐射防护监测的实施,包括监测方案的制定、现场采样和测量、实验室测量分析、数据处理、结果评价等。在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周期、监测仪器与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辐射防护监测特别强调要有质量保证措施:监测人员要经过考核持证上岗,监测仪器要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对监测的全过程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根据不同的监测对象和项目选择不同的监测仪器,如测量瞬时剂量率的仪器有高气压电离室、G-M计数管和闪烁体剂量率仪;测量累积剂量的仪器有热释光剂量计;测量表面污染的有α、β表面沾污仪;中子射线用中子仪测定;用于γ核素含量分析的有NaI(Tl)γ谱仪、Ge(Li)γ谱仪或HPGeγ谱仪。
2辐射探测器原理及常用辐射环境监测仪器
辐射探测器是指在射线作用下能产生次级效应的器件,而且这种次级效应能被电子仪器所检测。多数探测器是根据射线使物质的原子或分子电离或激发的原理制成的。它们可以把射线的能量转变为电流、电压信号以供电子仪器记录。
人们根据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后产生上述的各种效应,制成了许多不同类型探测器。放射性测量常用的探测器有三类:气体电离探测器(利用射线在气体介质中产生的电离效应)、闪烁探测器(利用射线在闪烁物质中产生的发光效应)和半导体探测器(利用射线在半导体中产生的电子和空穴)。此外,还有其它类型的探测器,如固体径迹探测器、热释光探测器等。现场常用的辐射监测仪器类型有:X-γ辐射监测仪、γ谱仪、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和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2.1气体电离探测器电离室、正比计数器和G-M计数管统称为气体电离探测器,这三种气体电离探测器的工作特点虽不完全相同,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射线使探测器内的工作气体发生电离,然后收集所产生的电荷,从而达到记录射线的目的。
2.3半导体探测器半导体探测器是使用半导体材料的电离探测器。探测器中加有电场以便把电离产生的过剩载流子收集在电极上。在工作机制上,半导体探测器与气体探测器有不少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在外电场作用下利用载流子(在气体中是离子对,在半导体是电子一空穴对)在介质(气体或半导体)中作漂移运动而产生输出信号的,因此,可把半导体探测器看作一种固体电离室。
2.4热释光探测器热释光是绝缘体或半导体加热时从中发射的光,不能与加热到白炽化时的物质中自发发射的光相混淆。热释光是物质预先吸收了辐射能之后的热激发光。目前经典的固体能带理论认为当磷光体(晶体)受到电离辐射照射时,射线与晶体相互作用,产生电离和激发使得晶体价带中的电子获得足够的能量游离出来上升到导带,在价带中剩下空穴。
3辐射监测仪器选用原则及选用举例
核辐射测量仪器主要由探测器和电子学电路所组成。根据不同的监测对象和项目要选用不同的监测仪器。现场常用的辐射监测仪器类型有:X-γ辐射监测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中子监测仪和热释光剂量计等。实验室常用的辐射监测仪器类型有:α、β放射性活度测量仪、γ谱仪、热释光剂量测量装备等。
在辐射检测中,如何选择监测仪器,一般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因素,如射线性质、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环境特性、仪器性能及测量误差等等。
3.1X、γ辐射监测仪
3.1.1电离室类监测仪高气压电离室是测量环境剂量率的最常用的仪表,这类仪器由一个高压电离室探测器和电子线路组成。前者为一个充高气压(一般为22个大气压的氩气)的不锈钢球壳,中间密封一个电极。电子线路主要为MOSFET静电计、二次放大电路、高低压变换器以及读出线路。这类仪表在美国用得十分普遍,它的缺点为价格比较昂贵。
3.1.2闪烁剂量率仪它是利用某些物质在射线作用下能发光的特性来探测射线的,这些物质称为闪烁体。射线在闪烁体中产生的荧光极弱,必须用光电倍增管来探测这些荧光,光电倍增管先把荧光转换成电脉冲,然后放大,其脉冲辐度正比于带电粒子或光子在晶体中沉积的能量。例如,我们常用的X-γ辐射测量仪FH-40G,其主机探测器采用正比计数管,外接探测器采用的是塑料闪烁体。
3.2表面沾污监测仪器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主要是测量现场的设备、地面、台面、衣服和人体皮肤表面有无放射性污染,多用闪烁探测器,也有用G-M计数管的。
3.3中子监测仪中子与物质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弹性碰撞和核反应,形成直接电离的次级粒子。探测中子取决产生这些粒子的中间过程。常借助n-p弹性散射探测快中子,利用10B(n、α)7Li反应和6Li(n、3H)4He反应探测慢中子。这两种反应都具有不产生γ射线特点。
内部充以3He和BF3气体正比计数管和内部涂层为6Li、7Li、10B的正比计数管,可用来测量能量低于0.5eV的慢中子,而内部充以含氢物质(如甲烷、聚乙烯)的计数管,可用于探测能量大于100keV的快中子。
中子辐射监测比起γ辐射的监测要复杂的多。一方面是中子辐射场大都伴有γ辐射;另一方面,中子能量范围宽,不同能量的中子与机体有不同类型的作用,产生的次级辐射也不尽相同。
即使吸收剂量相同,由于品质因数不同,剂量当量也不同,这就给评价测量结果带来很大困难。
3.4测氡仪测量氡主要是通过测量氡-222衰变生成的子体,氡子体是一种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处于放射性气溶胶状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主要是氡子体,它随着人的呼吸而沉积到支气管和肺部,给呼吸器官组织造成辐射损伤。对空气中氡子体浓度的测定,都是采用将大量氡子体收集起来,通过α辐射测量仪测量滤膜上的α放射性强度。氡子体测量主要由两个过程组成,一是取样过程中氡子体的积累,二是取样后测量过程中氡子体的衰变。
3.5α、β放射性活度测量仪α粒子能量在2-8MeV,其射程很短。按测量样品的厚度不同,样品分为薄层样和厚层样。常用于α、β测量的有电离室、正比计数器、闪烁探测器、半导体探测器等。正比计数器和半导体探测器具有本底低,效率高、价格较低等优点,应用较广。
β粒子贯穿物质的本领要比α粒子大得多,因此很难采用“饱和层样”或“薄层样”来测量样品的总β放射性,须均匀铺成10-50mg.cm-2的样品,一般以20mg.cm-2厚度为宜。厚度太大,因低能β损失过大,会增大测量误差。
3.6γ谱仪γ谱仪主要用于对放射源或样品的γ能谱测量。γ谱仪的探测器有NaI(TI)闪烁计数器和HPGe高纯锗半导体探测器。
3.7累计剂量测量装置
3.7.1热释光测量系统热释光剂量计是佩带在人体上,用于测量个体受照剂量的监测仪器。
热释光剂量计的优点是灵敏度高、量程范围宽、重量轻、体积小、能量响应好,受环境影响小,可测X、γ、n、α和β等射线,可重复使用以及可进行多点同时监测。
常用的热释光材料大致可分为三类:空气等效性好而灵敏度稍差的,例如LiF、Li2B4O7和BeO等;空气等效性差而灵敏度高的,例如CaSO4和CaF2等;介于前二类之间的有MgSiO4和MgB4O7等。
从磷光体的存在形态可分为磷光粉、热压片,单晶切片、玻璃管封装粉末,内热元件与聚酯等粘合剂混合成形的元件、陶瓷片,带有金属衬托的沉积粘合元件,热压在耐热衬托上的薄膜元件和玻璃片等。
3.7.2光致光测量系统现今又出现了新型的光致光剂量测量系统,该种类型仪器用特定波长的光激发受过辐照的晶体,导致电荷从空穴场运动到发光中心,晶体受入射光激发后的发光量与晶体所受剂量和入射光的强度成正比,激光或发光二极管发出的光所提供能量,使得电子从空穴激发至导带和发光中心,只有很少数电子被激发,使得剂量计具有了重复分析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成立于1959年,是一所专门从事辐射防护、辐射监测、辐射效应和核医学研究的省级专业科研机构。现有在职正式职工44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3人。客座研究员和副研究员68人,其中,院士1人。
研究所主要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辐射防护监测与评价、放射防护标准的研制、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放射病防治、核辐射医学救治基地的建设、山东省济南地区环境放射性本底常规监测以及核医学基础与临床研究、放射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等工作。承办“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中国辐射卫生》,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2003年7月,研究所通过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012年6月通过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2008年8月获得卫生部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011年8月通过了国家安监总局的甲级资质换证,2012年8月分别通过了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甲级资质延续;2011年8月获得了山东省卫生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通过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续展。
研究所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实验室,购置超低本底液体闪烁计数系统、α谱仪、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6150A/D环境剂量仪、防护剂量仪、中子剂量仪等辐射检测设备。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先后派出2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班,均取得了个人评价资质证书。
研究所发挥科研优势,近几年承担了各级科研课题30余项,取得各项成果奖10余项。受卫生部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委托为国家制修订《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等10余项国家标准,为规范核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
科学研究
在放射防护评价与环境放射性监测方面,研究所每年承担科研项目10余项,其中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省卫生厅重点科研项目等科研水平较高的项目,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研究所制订的《油(汽)密封放射源测井放射防护标准》《油(汽)田非密封放射源测井放射防护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余项,对规范核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的放射防护技术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技术服务
放射防护监测评价科室目前配备超低本底液闪、高纯锗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中子剂量率仪、热释光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等大中型监测仪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科室每年检测工业探伤设备20余台,密封放射源200枚左右,总体看来,由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原因,造成卫生与安监部门对工业企业的放射卫生监管出现了衔接真空,因为缺少监管力度检测的覆盖率比较低。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是技术服务的主要工作,评价范围涵盖了工业加速器、辐照中心、工业用放射性仪表等。
目前,研究所已经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合作完成了荣成石岛核电的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完成了包括齐鲁石化等大型企业放射源的检测工作,多个辐照中心以及工业加速器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工作。
个人剂量监测。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对放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每年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人数逐年增加,2011年度监测人数达6000余人,其中大部分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工业企业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在逐年增加。
环境放射性监测。每年监测济南地区大气沉降物中90Sr、137Cs沉降量、济南地区生物样品中90Sr、137Cs活度浓度和济南地区露天水源水中90Sr、137Cs活度浓度。每年对送检矿泉水、地热水、稀土等样品进行放射性检测、分析。
核事故应急监测。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卫生部召开日本核事故对我国食品及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会议,由研究所负责山东省食品和饮用水样品的应急监测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上报检测数据,完成了应急监测任务。
山东海阳核电站运行前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山东省海阳核电站1、2号机组将于2014年并网发电,目前研究所承担着山东海阳核电站运行前连续2年的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负责核电站周围20km2范围内全部水样(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水)和底部沉积物的放射性调查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研究所于2004年获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作为省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了山东省省直和多个地市的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研究所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科技服务与技术咨询,加强与各地市卫生防疫、医疗部门合作,不断扩大服务范围。获得资质以来,每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5000余人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覆盖了卫生部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各种项目。研究所不断的完善实验室,查体项目日趋完善,仪器先进,染色体全自动分析仪能进行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细胞率分析;自动生化分析仪可进行肝功、血脂血糖等全套血生化分析,同时细胞免疫及体液免疫功能测定也处于领先水平。实验室建立了自己的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的剂量效应曲线。自2007年参加全国辐射生物剂量估算比对,比对结果均合格。
在健康检查过程中,研究所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部分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调离了工作。研究所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科研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已逐步发展成为学科齐全、优势突出、科研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综合科研能力较强的医学科研机构。
在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研究所主检医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进行健康查体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问诊,了解放射线接触史,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对每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由主检医师审核后填写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名。处理意见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意见;检查结果如有异常,需要复查的,明确给出复查的内容和事件,发现疑似放射损伤的,提示受检者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并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的放射工作单位。在工作中,研究所的主检医师随时可以向各类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质疑或咨询,如实向放射工作人员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保障了山东省各类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
放射性损伤诊断工作
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管的主体由卫生部门转变为安监部门,前期存在的工业企业放射卫生的监管薄弱必将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而得到改善。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强对核和辐射技术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承包经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监督监测力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组织,确立放射防护负责人,将安全保管责任落实到责任人。
长期小剂量电离辐射可引起机体多方面的异常变化,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放射防护设施的基础建设,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加强对他们的健康管理,减少受照剂量,减轻放射损伤,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儿童尤其婴幼儿,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时期,各系统的生长发育尚未完成,对儿童直接进行X线照射导致机体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产生严重影响,X线检查随着影像技术的发展在儿童检查中被应用的越来越普遍,因此探讨儿童X线检查防护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多年来笔者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实践,总结了一些关于如何做好儿童X线检查防护工作的粗浅认识,以供广大同仁参考指正。
现阶段儿童X线检查概况
儿童摄影检查在放射科日常检查中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近几年来X线检查和治疗的频率在逐年增加并大幅度提高,据本科近5年来的登记统计,X线检查占日常检查工作量的20%左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环境因素的影响:儿童因发育尚未成熟,抵抗外来病毒的侵袭能力较弱,在当前空气质量下降和大量抗生素应用导致耐药性的情况下,使儿童成为肺部易感人群,鼻窦腔感染的几率也大大提高。直接导致放射科儿童X线检查如小儿胸片、鼻窦瓦氏位片、小儿胸部透视等的频率明显增多。
医学发展的影响:现在医学技术飞速发展,尤其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更新,各种X线检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影像诊断中,另外,临床医师对X线检查和诊断的依赖性不断加大也导致了儿童X线检查数量的增多。正因为儿童X线检查越来越多,做好防护工作就更为迫切了。
儿童X线检查防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儿童对X线照射具高度敏感,特别是正处在生长发育的旺盛期的婴幼儿,器官及组织都不成熟,对X线的照射更加敏感,尤其是性腺、甲状腺晶状体和骨髓等,接受X线照射时防护不当常常会导致未来器官功能出现异常,应该高度重视。
X线照射对儿童有潜在危害。对儿童进行X线照射还可以诱发癌症和遗传性疾病等随机性有害效应,潜在危害较大,须高度警惕。
现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而来就诊的独生子女居多,其父母对X线检查的危害认识不足,甚至直接要求接诊的临床医师为其开据X线检查的申请单,导致儿童受检几率增大这也不容忽视。
如何做好儿童X线检查的防护工作,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
宣传儿童X线检查防护知识,正当化合理化检查:对小儿X线检查防护知识要广为宣传,特别要和临床儿科医师及时地交流沟通,使他们首先做到应用X线检查的正当化,即对每位小儿患者针对情况,综合分析,使每次检查都具有正当理由,避免不必要的各种X线检查。其次,检查方式要合理,也就是说存在检查指征的患儿,检查时应尽量避免透视检查,尽可能地选择受照剂量少、诊断信息多、可靠性强的摄影检查。原则就是可用可不用的,以不用为主,非用不可的以摄影为主,这样在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同时,使受检儿童的受照剂量保持在可以达到的最低水平。
4期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对10台介入放射设备手术者位和助手位按头部、胸部、腹部、下肢和足部位置进行透视区辐射水平检测。结果:131名介入放射工作人员中男性66.4%(87/131),女性33.6%(44/131)。个人年累积剂量均
10台介入放射设备,透视防护区工作人员位置辐射剂量大于400μGy/h占19.0%(19/100),其中手术者位20.0%(10/50),助手位18.0%(9/50),两者合格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字2=0.07,P=0.80)。手术者下肢位辐射剂量最高为459.40μGy/h,其次为腹位215.80μGy/h,手术者位不同部位辐射水平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11.05,P=0.03);助手腹位辐射剂量最高为303.95μGy/h,其次为下肢位257.25μGy/h,助手位不同部位辐射水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13.54,P=0.01)。手术者与助手的不同部位辐射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Z=-0.45,P=0.66)。结论:某市介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水平较低,透视防护区工作人员腹位、下肢位存在漏射线,应加强辐射防护。
【关键词】介入放射学;受照剂量;辐射防护
【Abstract】Objective:Tostudytheexposuredoseandtheradiationleveloftheinterventionalradiologystaffforprotectedthehealthofthem.Method:6hospitalwiththeinterventionalradiologywereselectedin2015,theexposuredoseof131staffwithinterventionalradiologyweremonitored4timesin1year.Thelevelsofradiationintheareaofhead,chest,abdomen,legsandfeetweremeasuredin10interventionalradiologydevices.Result:The131staffwithinterventionalradiologyhadmale66.4%(87/131),female33.6%(44/131).Individualintegraldoseswere
【Keywords】Interventionalradiology;Exposuredose;Radiationprotection
First-author’saddress:DongguanHengliPeople’sHospital,Dongguan52346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4.038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是落实国家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对放射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能反映放射工作人员暴露剂量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状况[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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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机的选择落实
我们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经济及每天科室的工作量及开展工作状况)在医院给出计划开支的额度范围内选择防护性能、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且功能符合我们实际需要的X线机器。
确定X线机房的大小及科室整体的合理布局
在确定X线机器设备参数后,针对我院的诊室布局情况确定X线机房的大小及科室整体的合理布局,并绘制平面效果图。
根据科室布局平面效果图,设计机房的防护具体参数
机房内空尺寸:按国家标准500mAX线机机房面积不得
机房四周墙体厚度:对机房防护的要求铅当量≥2mmpb。我院的房间四周墙体厚度是24cm砖墙,在此基础上我们的防护设计要求是在批灰时批2cm厚的重晶石粉与水泥混桨合批墙后再用灰水刷墙。
机房天面、地面的厚度:我院的楼层是密度25g/cm3混凝土浇注层板,层厚18cm,根据防护要求,我们在天面、地面层面加浇注2cm厚度密度36g/cm3的重晶石粉与水泥混凝土层。并在X线机床底加铺21m×14m×2mm的铅板。
机房大门门洞尺寸:21m×18m由有资质防护专业生产厂家定制,铅当量≥2mmpb。
机房与控制室之间门洞尺寸:07m×18m由有资质防护专业生产厂家定制,铅当量≥2mmpb。
机房与控制室之间观察窗尺寸及防护:12m×08m厚度是20cm的专业防护铅玻璃,铅当量≥2mmpb。
机房排气窗的防护设计:在机房的东面离机房地面23m高处我们安装了两扇排气窗,在排气窗外用≥2mm厚的铅板做成百叶窗套在排气扇外。
确定有资质的机房改、扩建施工单位及个人防护用品供应商。
建立防护责任制,制定放射防护制度,并落实专人管理:医院和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设立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制定防护工作计划及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各类人员职责、各项机器操作规程和防护应急预案,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工作场所和放射设备的防护管理措施:工作场所按规定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护门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工作指示灯,定期检查,并确保指示灯工作有效。每个机房内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按照规定配备了的个人防护用品;每2年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及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申请行政审批及防护设计预评
到市卫生监督机构申请X线机房改、扩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许可并递交相应资料。
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X线机房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防评价申请,并递交相应的资料。
申请X射线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检测
在获得X线机房改、扩建项目设计卫生许可后,就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防护设计进行施工及机器安装;并申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X射线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检测。
总之,在改、扩建X射线机房的各项防护设计工作中,设计人员要有对患者、对工作人员、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心及防护意识,重视防护工作,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扬长避短,将X线辐射对目标人群健康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更好的保护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1李秀忠.浅谈医院中放射防护问题[J].医疗装备,2009,22(2):15-17.
2宋万涛.医院辐射防护工作浅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10(28):690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