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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1总则
1.0.1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展开条文说明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展开条文说明1.0.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展开条文说明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3.1一般规定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4.1选址
4.1.1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展开条文说明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展开条文说明
4.2总平面
5.1一般规定
5.2门诊部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展开条文说明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5.6.2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展开条文说明
5.7手术部用房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展开条文说明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展开条文说明5.8.3机房内陆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5.8.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9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9.1磁共振检查室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展开条文说明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5.9.3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展开条文说明
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展开条文说明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5.10.3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5.10.4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展开条文说明5.10.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展开条文说明
5.11核医学科用房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3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展开条文说明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3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5.11.4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5.11.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介入治疗用房
5.12.1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展开条文说明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5.12.3介入治疗用户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5.12.4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检验科用房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展开条文说明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展开条文说明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5.13.4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5.13.7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5.14.2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展开条文说明5.14.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2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展开条文说明5.15.2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5.15.3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展开条文说明5.15.4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内窥镜科用房
5.16.1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2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5.16.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2可设观察室。5.16.3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展开条文说明5.16.4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理疗科用房
5.17.1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的有关规定。
5.18输血科(血库)用房
5.18.1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2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展开条文说明
5.19药剂科用房
5.19.1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3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展开条文说明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3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4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5.19.3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5.19.4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0.1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2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3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5.2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2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展开条文说明5.20.3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展开条文说明
5.21营养厨房
5.21.1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3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4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5.21.2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展开条文说明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2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3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4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5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6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展开条文说明
5.23太平间
5.23.1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3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5.23.2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5.23.3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5.23.4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防火与疏散
6.1一般规定
6.1.1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展开条文说明6.1.2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展开条文说明
6.2给水
6.3排水
6.4热水
6.5饮用水
6.6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6.6.2制剂和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6.7消防
6.7.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2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3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展开条文说明6.7.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展开条文说明6.7.3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展开条文说明6.7.4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污水处理
6.8.1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2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3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6.8.2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6.9管材
6.9.1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展开条文说明6.9.3直饮水系统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6.9.4在有磁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塑料管等非磁性管材。
7.1一般规定
7.2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3门诊部
7.3.1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7.3.2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7.3.3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展开条文说明7.3.4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7.3.5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7.4急诊部
7.4.1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6℃。7.4.2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
7.5住院部
7.6手术部
7.6.1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7.6.2一般手术室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0℃,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应采用末端过滤器效率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空调系统或全新风通风系统。室内应保持正压,换气次数不得低于6次/h。噪声不应大于50dB(A)。▼展开条文说明
7.7医技科室
7.8中心(消毒)供应室
7.8.1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无菌存放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应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低于5Pa的负压。7.8.2无菌存放区宜按不低于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7.8.3去污区应设置独立局部排风,总排风量不应低于负压所要求的差值风量。去污区内的回风口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7.8.4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6℃。
8.1一般规定
8.2电源
8.3安全保护
8.4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2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3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4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展开条文说明8.4.2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展开条文说明8.4.3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展开条文说明8.4.4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双级保护装置,应配置至少2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每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警。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展开条文说明8.4.5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宜提供2个不同电源的照明回路。8.4.6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0m。8.4.7医院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2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8.5安全电源系统
8.6照明设计
8.6.1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8.6.2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8.6.3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展开条文说明8.6.4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8.6.5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8.6.6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8.6.7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展开条文说明
8.7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9.1一般规定
9.1.1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展开条文说明9.1.2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展开条文说明9.1.3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等的有关规定。▼展开条文说明
9.2信息设施系统
9.3信息化应用系统
9.4公共安全系统
9.5智能化集成系统
9.5.1当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与信息系统共享信息。当不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进行集成,并宜预留与信息系统的接口。9.5.2集成系统的硬件及软件应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满足实用、安全可靠、易扩展、易维护的要求。
9.6机房工程
9.6.1机房应根据医院的管理模式设置。▼展开条文说明9.6.2机房工程宜包括配电照明系统、应急电源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监控系统、机房空调和防静电地板等。9.6.3弱电间应确保配线架(柜)前后可维护,侧面应留有通道。环境应满足温湿度及通风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电源及安全接地系统。▼展开条文说明
10.1一般规定
10.1.1医用气体系统应根据医疗需求设置。10.1.2气源站应根据医院总体规划确定。医用气体管道布置应合理。10.1.3医用废气的排放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0.2气源设备
10.3气体配管
10.4医用气体终端
11蒸气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