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1.《放射工作人员证》实行分级发放
(1)开展核燃料循环中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其他非放射诊疗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