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一公司3年不告知员工体检结果员工被拖出尿毒症
张师傅在昆山某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13年,公司通知他体检结果不理想,要复查,结果竟查出“尿毒症”!随后张师傅得知,在之前连续3年的体检中,自己都被查出了尿检不合格,但公司并未将体检结果通知张师傅,也未安排张师傅复查。气愤不已的张师傅一纸诉状将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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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未收到体检单第4年查出“尿毒症”
2006年左右,张师傅进入昆山某工业公司工作。从2011年开始,公司与市疾控中心签订了健康体检委托协议,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通知受检员工。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单位体检中,张师傅均被检查出尿蛋白2+,隐血3+,结果显示不合格,体检表中清晰标明要求复查。但是,公司并未将体检结果通知张师傅,更未安排张师傅复查。
此后,张师傅前后住院3次,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因张师傅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师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赔偿了8万元。
2014年8月20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公司和市疾控中心未告知体检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未能实际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张师傅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
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张师傅和家人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市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赔偿原告损失483349.98元。
这件“荒唐事”根子出在哪?
公司这么解释:
异常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没有通知员工的义务
公司为何没有将体检结果告知张师傅呢?这其中有何隐情呢?在法庭上,昆山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公司组织原告体检是进行职业病体检,原告所述异常的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我公司并没有通知员工的义务。”此外,公司还称,其已经口头跟原告通知过,但是并不能给出证据证明。
此外,该公司还称,根据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流程和规定,原告完全可以自己查询体检报告,原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后果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疾控中心这么辩白:
体检报告交付给了公司,且已用网站履行告知义务
疾控中心也强调:“我们进行的是职业病检查,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尿蛋白2+、隐血3+并不能推定为就是尿毒症,体检结果有很多原因都会检测到2+,所以作为体检机构,只要求其进行复查。”
法院最后这么判的:
两被告均有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002年公布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因此,无论该体检报告异常项目是否涉及职业病,两被告均负有告知义务。
若两被告其中任何一个履行该义务则可以避免或延缓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法院认为两被告过错责任较大,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判决两被告对张师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师傅最终获得了近16万元的赔偿金。(通讯员彭娟记者於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