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面和外部结构。
1.2用秤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称重仪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测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
2.1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卸除喷射软管组件或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或已充装驱动气体的贮气瓶浸没在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2.2对贮压式灭火器,卸除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3.20℃喷射性能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4.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5.操作机构检查
6.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6.1先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泄压(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卸下器头和部件,清除灭火剂,再复原装上器头和部件,称出灭火器的空质量,将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灭火器的空质量,即为灭火剂充装量。
6.2维修工序中的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可采用复称的方法进行,复称用的秤的准确度应不低于灌装设备的计量准确度。
7.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气瓶(筒体)内表面和内部结构。
8.水压试验
8.1手提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器头(阀门)的水压试验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2推车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的水压试验按GB5099或GB510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3推车式灭火器器头、阀门和瓶口的水压试验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4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按GB/T925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9.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10.灭火剂质量检查
11.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11.1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检验的环境温度为20℃±5℃,加压介质为氮气或压缩空气。
11.2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点:零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11.3示值误差检验时,由零位均匀平稳增压,经各检验点,直至该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减压,经各检验点,直至零位,在减压的过程中记录下各检验点的标准压力表的读数,以及压力指示器指针的移动情况。
1.检验分类
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
2.维修出厂检验
2.1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2.2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表1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维修确认检验
维修出厂检验
检验方法
样本数
抽检
逐具检验
1
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4/2
8.1
2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8.2
3
20℃喷射性能试验
(2)
个
-
8.3
4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4/2)
8.4
5
操作机构检查
8.5
6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8.6.1、8.6.2
7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8.7
8
水压试验
8.8
9
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8.9
10
灭火剂质量检查
8.10
注1:“”表示进行该项试验,“一”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
注2:维修确认检验中带括号样本数可用序号1和2检验后的样本进行。
注3:序号1和4的样本数中的4代表4具手提式灭火器,2代表2具推车式灭火器。
注4:维修出厂检验中序号6、8和9的检验项目可用工序中的逐具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2.3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表2灭火器维修检验的不合格项
不合格项
a)符合7.1、7.2报废要求的未报废;
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c)未安装保险装置:
d)未加贴维修合格证;
e)维修合格证内容不完整或错误;
f)外表面补加涂层不符合6.6.4要求;
g)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工作区域内;
h)灭火器总质量不符合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误差要求
a)未按6.7.12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b)或气密性试验后不符合6.7.12的要求
a)不喷射;
d)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
a)不喷射;
d)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
a)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值;
b)开启力大于标准规定值
灭火剂的充装量误差超出GB4351.1和GB8109规定的充装误差范围
a)符合7.2报废要求未报废;
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a)未按6.5.1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b)水压试验后不符合6.5.2的要求;
c)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c)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a)应更换的灭火剂未更换;
b)再充装的灭火剂不符合6.7.3的要求
3.维修确认检验
3.1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3.2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a)首批维修产品;
b)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3.3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3.4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