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