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注册地或者工法应用工程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根据自治区级工法评审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按年度将企业已公布的工法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建立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推行自治区级工法电子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工法申报主体为工法开发应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自治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和参评工法实践应用工程在自治区内的外埠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级工法。
第九条自治区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第十条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自治区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者已形成企业标准;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具体编写要求应满足《工法文本编制大纲》;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表;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者证书;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实践应用证明和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承包合同);
(四)经济效益证明;
(五)科技查新报告;
(七)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可选项);
(八)工法文本;
(九)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8—15张)和视频(演示文档)。
第十二条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由申报主体根据企业注册地或者工法实践应用工程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工法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
第三章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和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对各专业组审查结果进行研究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自治区级工法评审专家库,并抽取专家组成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者大型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法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还应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等综合能力需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总工、特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者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同类奖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对超出有效期的自治区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且工法在有效期内经过3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工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获得自治区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公布的自治区级工法,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的,或者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自治区级工法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自治区级工法称号,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自治区级工法。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自治区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级工法评审、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的通知》(内建建〔2009〕27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2〕6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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