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务管理是公司价值的共同创造者
(二)公司法务管理融入公司管理,为公司管理注入活力
公司法务相对于外聘律师而言,会更以公司的竞争优势及经营管理为重,这是外聘律师不易做到的。甚至一些外聘律师会为了挣取律师费而极力促成项目合作,不切实考虑公司经营状况与后果。公司法务则会对项目进行全面权衡,从而为公司决策提供全面、专业的建议。以金融企业为例,它与生产性、流通性及其他制造业相比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产品推陈出新节奏快、监管精细。部分银行的法务需要将监管条文由抽象转为具体化,实现其可具体操作实施,内化为员工日常遵守的行为方式,融入工作,尤其是让一线的销售人员能够理解接受,利于消费者对客户产生信赖。法务管理工作的多层次性、全覆盖性及全流程性在公司价值组成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公司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促进公司发展。
二、公司法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务管理专业人员匮乏。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公司法务管理越来越体现出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对公司法务管理人员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近日,国务院资委提出了第三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但目前,这个数量与满足当前企业发展需要还存在一定距离,公司法务管理出现专业人员匮乏的现象。
(二)公司法务管理财务投入不足。
尽管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家实施了两个央企法制工作三年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司法务部门在央企中的覆盖率,但人力财力方面投入还不够充分。在中小企业中的表现更为突出,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的法务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只有千分之几,法务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与国际通行水平相差悬殊。公司在法务管理上财务投入的不足导致公司法务管理运作协调困难,降低公司工作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
三、公司法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公司法务管理引导着公司经营管理战略及经营目标的调整,要求其需要像互联网行业一样能够实现不断创新和及时变化,不仅要做到了解这个行业还要做到了解公司的所有业务线,以不断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升级调整。
(一)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赋予其权利。
转变法务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角色,强势法务部以实现控制法务的风险。我国大多数企业法务部门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制约着企业法务发挥其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对公司任何重大项目都有否决权,将使其摆脱原来困境。公司法务部强大不是体现在其规模上,而是在于拥有的权利,能够有效阻止经营风险的出现。
(二)实现公司法务管理全球化
参考文献:
[1]武扬.中小企业法务的两难与破题[J].法人.2010(02)
我一直在互联网公司做市场和运营工作,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会与法务部门打交道。比如,负责市场推广时,VI(企业视觉设计)中使用的Logo会涉及到商标的注册问题,在搜狗和搜狐工作的时候还会经常遇到专利问题。
2010年我加入易到用车。公司还在初创期间,市场上也没有专车的叫法,对行业的定位让我们很头疼,不知道该叫代驾还是租车。我们找了很多律师了解怎么做公司架构和模式的合规。也是在这个时候,发现了创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存在很多痛点。夏文奇:法律O2O创业者,快法务CEO。
虽然当时已经有一些创业公司在做法律服务业务,但市场竞争并不激烈。大部分创业公司仍然是自营的方式,自己聘请律师,有一个网站或者App,跟我们要改变的传统中介没有本质的区别,不过是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中介公司。
在易到用车,我们基本上从0到1做了整个共享服务的整合试错,正是这个过程让我们认识到了共享服务的本质。乘客叫车,需要立刻得到司机的响应。同样,在快法务,用户也是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服务者的帮助。但我们是双边市场,关联用户端、合作伙伴端、还有处于中间的快法务平台,怎样才能够做到即时响应呢?此前的经验告诉我们,因为它涉及到短信通知、App即时消息、合作伙伴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控制,还有对消费者的要求,后台需要一整套服务系统,把各个方面整合起来。这些细节,没做过共享服务的人不会有深刻的体会。
创业公司的节奏非常重要。什么时候产品上线,什么时候推广,什么时候拿融资?拿到了融资花钱的节奏,是先招人,还是先做产品,或者是先做运营?你是先招募律师,还是先做市场?我们现在能把节奏控制得非常从容,也是得益于之前积累的经验。
我们认为,肯定要先有律师。但有了律师之后,律师没有单又是一个问题。怎么办?所以,刚开始不能大面积地找很多律师。我们一开始就利用微博、脉脉找年轻的律师作为合作伙伴。因为在这个终端上找到的律师或者服务者是懂互联网的,是有互联网精神的,有了这个前提,在沟通以及前期的合作中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做好服务者以后,第二步我们推广产品。产品还没有上线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做推广,做一些地推,找一些种子用户。网站上线前,我们就已经做了将近60单生意。
这60单是我们在创业家的黑马运动会上跑出来的。我和市场部的两个人,一人背一书包的名片,跑遍了北科大的运动场。运动会上都是创业者,我们也是创业者,这种同理心让我们能够相对容易取得信任。有了这60单,后面的节奏就逐步加快了。
我们创业节奏把握的很好,但也会感到焦虑,尤其是对人才的需求。有时候,你知道那件事情明明可以做得更好,但创业初期受限于资源,特别是人才的缺乏,导致没有办法跑出一百分。
A轮是2014年7月做的。快法务2014年4月成立,6月1号产品上线,7月份我们就见了策源创投的投资人,聊了一个小时不到,他就说可以签了。最近的B轮,是顺为资本副总裁刘M主动找到我们。跟刘M聊了两次,后来就见了雷军,这次我们拿到了1000万美元。
第一次见雷军,我们约了下午4点,后来他秘书说雷军病了可能要延迟半个小时见面。我们还是4点就到了,结果雷军没去医院按时跟我们开了会,会上他整个眼睛都是出血非常严重的状态。他已经是一个这样成功的人,但对工作还是如此敬业。那天他至少看了20到30个项目,从下午3点一直到夜里12点多。所以,一个人成功,总是有道理的。
目前,我们的注册用户将近10万,付费用户5万,覆盖13个城市,有200款产品,每个月的交易额近千万人民币,月均增长保持在30%。我们希望控制好节奏,包括融资和业务的增速都要控制好,3年内做到企业法务服务平台第一,并基于法律切入整个企业服务。希望今年至少要覆盖30个主要城市,产品方面研发更多的内容可以达到300款,除了工商财税社保、知识产权和专业法律,可能还会研发新的内容,例如新三板,企业催债等。
但正是那个时候,我们坚信我们做的这件事是有意义的,说明我们冲击到了传统模式的弊端。作为互联网人,我们知道这是好的信号而不是坏的。我们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让他们不必再遭受不靠谱、不透明服务的折磨。
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不足;对策
一、理论研究上的缺陷
第一,不仅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认识上分歧还很大,不乏错误、片面的观点。
第二,概要性陈述过多,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编译整理,内容也显得空洞。
第三,理论与实践脱节,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上,对实务操作、实践案例的应用性研究缺乏,很少看到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应用特点的实例解剖。而缺乏实证基础,研究结论也就流于无效。
第五,由于缺乏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系统,对法务会计的执业准则等的研究,只能借鉴国外经验,难有中国特色。
第七,目前已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多是两种理论模式:一是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内容;二是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是用舞弊审计学、司法会计学拼接所形成的“法务会计”。
二、实践上存在的不足
(一)人才匮乏
(二)社会认识存在误区、盲区
社会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专业人员不了解甚至还未听说过法务会计。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未认识到公司内部的法务会计在调查雇员舞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的突出作用,未意识到法务会计人才处理这些问题的优势和业务能力。
(三)服务项目范围狭窄
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于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以及有争议的司法会计上,而有关企业纳税及债权债务的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计等法务会计的实践基本上处于空白。
(四)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
(五)制度建设滞后
(七)法务会计的理念不普及
法务会计的理念主要靠一些学者发表不系统的论文、出版几部专著来进行传播,社会影响相当有限,而官方以及业内少有提及。
(八)缺乏专业性权威机构的指导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专业机构对法务会计进行规范指导,更没有其下属委员会负责法务会计工作。
(一)理论层面
1.梳理国际法务会计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和借鉴,着重研究美国的法务会计实践,并明确我国与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差异。我国香港的法务会计发展较快,其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很有借鉴价值。
2.加强对有影响的会计诉讼案例的研究,如银广厦、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造假案例,安然、施乐和世通公司、麦克威尔通讯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大庆联谊案”等。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经济纠纷中涉及会计和法律的深层次的问题。特别在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研究案例对开展法务会计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
3.厘清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审计、司法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法务会计是经济服务活动还是会计服务活动,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4.研究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协调调整,以适应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
5.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规范和明确我国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要素、对象、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和框架体系,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其理论体系。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基础性学科,包括法务会计概念、基本原理、依据、标准及主体等内容,以此确定基本内容和理论框架;(2)职能性学科,如具体的方法、程序等;(3)部门性学科,如海难赔偿责任会计等。这种分类的理论体系既有层次,也便于分块研究。
(二)实践层面
2.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主要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如法务会计执行业务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这种准则是会计和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它既不能代替会计准则,也不能、不应该被会计准则所代替。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3.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我国目前还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这是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最大障碍。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办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工作,允许一些有条件、有实力的事务所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扩大其执业范围,提升竞争力。另,笔者建议取消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内部从事有关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力归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司法机关设置法务会计人员,他们在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法务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同时也不符合独立性原则,自审自鉴影响判决的质量,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因此,应借鉴国际惯例,将法务会计的任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有关机构比如中注协可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颁发法务会计资质证书。
4.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工作规范。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规定:(1)成立机构或开展业务的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规范;(2)从业者执业资格规范,包括资格认证和年检;(3)委托和受理规范,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如: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确认标准、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定量计量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4)收费规范。
5.成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西方国家的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比较成熟,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Committee),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的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联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中注协的管理,对协会理事会负责,专职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中注协应加强与中国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合作。
6.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增加法务会计方面的内容。
7.逐步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有学者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即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基金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8.人才培养。通俗地讲,法务会计人才既要懂财务、会算账、能查账,又要熟知法律规范、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完全属于复合型人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发展法务会计的当务之急。措施上基本分为3种:(1)对本、硕、博学生的学历教育;(2)对有注会、注税、司法资格人员的职业教育;(3)各种培训班性质的社会教育。有学者提出,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或其他法学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进行试点。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0(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由内部法务或外聘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同时须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并有可能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管理者应当逐步养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讲伦理的涉法思维模式。
关键词
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意识
一、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
二、认识企业法律风险
在这部分中,先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角度初步认识法律风险,然后讨论管理者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问题,最后归纳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在不同的语境下,言说者使用企业法律风险术语,所欲表达含义可能有三种:第一,因企业涉法行为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订立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承受过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义务、遭遇对方违约却无法索赔,或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释歧义。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实现预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当事人提示的“民事诉讼风险”,就是指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确定性。②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企业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对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针对性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四)国内法律风险和跨国法律风险国内法律风险的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也不尽然。异地商业交易仍会面临地方法规冲突、地方保护、法律环境差异等困扰,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跨国(跨地区)法律风险的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私法或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诉讼或仲裁管辖的冲突;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涉及法律文化传统冲突;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成本较大。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律风险与跨国法律风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通常认为“纯国内”的业务中被牵扯进跨国诉讼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2004年11月发生在包头的东航MU5210号航班空难,航空公司、遇难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点、航线都在中国国内,却被遇难者家属以事故飞机发动机系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东航在美国均有营业活动为由,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长臂管辖”条款而诉至美国加州法院。
(五)外部法律风险与内部法律风险前者因企业之外的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引发;后者因企业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因素引发。外部风险相对较难控制,但是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影响立法进程,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无论外部或是内部法律风险,企业都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企业HR管理普遍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契机,而有不少企业却发生严重的劳动冲突,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样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溃败的外部环境,有的企业屡屡受骗上当,而有的企业则借助有效的信用风险和法务管理,始终保持安全运营。
四、企业应该如何对待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唯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将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企业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围。就此问题,笔者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持正确的心态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经《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报告》,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分别是:联想联想97分,TCL93分,海尔83分,中海油71分,中粮集团68分。路伟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评价:分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但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可见,法律风险并非“坏企业”的专利,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同样面临、甚至更会面临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应该树立法律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的观念,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正如GE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说:“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对待管理法律风险。”
(二)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律事务是历史最悠久的职业之一。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能力确有高下之分,取决于个体对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仅以法务人员使用的法律职业语言(法言法语)为例,法律语言的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下文,而且有约定俗称的特定用法,对语言的理解又影响到法条的解释,“以法律为准绳”并非如非法律从业人员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简单,律师所做的更多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阐释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因此,企业法务人员的合适人选,“应该具有很好的判断力,他们有一些不可言喻的谨慎、超然、想象和常识的混合”,这种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训练、资料拥有、经验养成和勤勉忠实的基础之上。作为一名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笔者希望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对法务人员特有的保守、谨慎,甚至是“迂腐”给予宽容和理解,因为这是他们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使然;希望将法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见纳入商务决策的考量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不会妨碍正常的商业经营,反而能使其更加安全顺畅。
[1][美]杰弗里.R.卡波尼格罗.危机顾问.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1.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律师,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被披上了光彩夺目的外衣,他们时而言辞激昂侃侃而谈,时而锁目凝眉笔飞如电,正好似一个理达法官、情尽客户、无所不能的职业。而事实却远非如此。奔驰、阿玛尼、江诗丹顿、派克装束的外表下,也许藏着的是一个极为飘忽的自我。如果我是在说中国,那么更多人会表现得无所诧异,而《律师与社会》谈及的却是法治和法律职业都极为发达的美国和德国,在耐心和细致的比较中,作者鲁施迈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律师与社会》谈及了美国和德国律师职业的差异、两国律师构成的社会亚文化、职业伦理及历史传承。虽然,深知鲁施迈耶本意并不是去刻画些什么印象,但合卷仰首律师职业在社会各势力群体中左右摇摆的形象始终挥之不去。
律师成为客户的大脑之后,也习惯于作为客户思考。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市场主体的功能日渐分化,商务运营、生产管理、财务审计、人事等等专项分工都开始明晰起来,而在此过程中法律职能的独立更是重要的一环。中国可以说也在经历着分工细化,但与美国和德国不同之处在于,两国的法治化更早也更深刻,以至于律师对客户事务的参与早已超出了诉讼的传统领域,深入到了商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对于美国和德国的律师来说,他们更有机会成为商业运营的核心和重大事项的深度参与者。虽然这对商务律师来说是个再好不过的消息,但反观律师亚文化,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客户在信任和依赖商务律师的同时,商务律师的独立性也在消减。甚至那些为大型公司服务的商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已与一般的公司法务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