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
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