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每年要组织1次体检,这些项目必查!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健康体检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和可选择项目。基本项目包括形态指标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眼科检查、口腔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可选择项目。
《办法》还对健康体检机构的机构条件、人员要求、场所设置和仪器设备等进行了细化完善,增加了质量控制与感染管理、信息管理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二、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所,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三)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四)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
(五)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三、健康体检内容
(一)询问既往疾病史。
(二)体检项目。
1.基本项目:
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
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入学体检已测过的可以不测)。
2.可选择项目:如眼位、色觉、外生殖器、胆红素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其他可选择项目,制定本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
(一)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四)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
五、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
3.能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数量,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健康体检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具备培训考核条件的地区,培训考核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运行良好,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离心机;
(2)电冰箱;
(3)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4)血细胞分析仪;
(5)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计;
(4)体重秤;
(5)皮尺;
(6)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7)验光仪(无验光仪地区可采用串镜);
(8)耳鼻喉科器械(额镜、检耳镜、鼻前镜、压舌板);
(9)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牙周探针);
(10)诊查床;
(11)与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如躯干旋转测量仪、血红蛋白仪等根据要求进行准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当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4.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5.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报告。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7.健康体检机构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其体检工作的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六、体检质量控制与感染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对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
(二)每年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现场抽测,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三)核对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
(四)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并进行记录。
(五)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七、信息管理与安全
(一)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八、健康体检经费与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发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出手!全面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全文如下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函〔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
(一)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三)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
(四)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五)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六)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七)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三、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
(十)加强行业自律。各地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十二)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十三)组织开展排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内容,组织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区、市)须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分别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