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1
2.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18
3.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入学管理办法………………………36
4.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39
5.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43
6.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45
7.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暂行)……………49
8.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51
9.郑州财经学院图书馆管理有关规定…………………………56
10.郑州财经学院考场规则………………………………………59
11.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管理办法……………61
12.郑州财经学院缓考、补考管理暂行办法……………………65
13.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专升本报名办法…………………………67
14.郑州财经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69
15.郑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73
16.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79
17.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87
18.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标准………………………96
19.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98
20.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102
21.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108
22.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13
23.郑州财经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120
24.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122
25.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26
26.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131
27.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34
28.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37
29.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40
30.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148
31.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积分实施方案……………150
32.郑州财经学院“校园卓越学子”评定办法…………………152
33.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军训评比办法……………………………156
34.郑州财经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159
35.郑州财经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161
36.郑州财经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163
37.共青团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先进基层团组织和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165
38.郑州财经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169
39.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71
40.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188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印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等依据《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入学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注册前,应先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办法,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积分实施方案》执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7门,或者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0门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应予留级。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5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成绩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等成效折算为创新创业课程成绩,具体办法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者“补考不及格”记载。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考核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二)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专升本批次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在违纪处分期内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五)应予开除学籍、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具体程序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在校生可申请休学创业,保留学籍2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二)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5门的;
(三)留级期间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为其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于留级范围的,取消毕业资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遵守《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共同创建安全、和谐、文明、整洁的宿舍环境。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等规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学生处分设置期限,记过以下处分为6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满,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或者会议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印发的《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名单交付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依照《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入学管理办法》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招生办审查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体检和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七条新生入伍当兵者,在服役期间可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需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由县级征兵办负责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处,由我校学籍科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寄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份。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也不具有在校生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各自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要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交纳学费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事先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以学生请假的信函及证明等原件作为缓期注册的依据,报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请假手续,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履行完毕。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自动退学、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学生。
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注册。
(一)拟作留级、退学处理的学生;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未办理完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
(四)每学期开学时,因特殊原因请假,没有到校的学生:
1.本人患病,不能按期报到(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直系亲属病危、病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
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
第十七条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费及其它应交费用,注册时须出具缴费收据。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交纳有关费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注册后,由学生处学籍科汇总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未如期报到及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九条入学电子注册。
(一)入学电子注册是对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入学电子注册对象是指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
(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公布的学校年度录取名单。
(四)学校各二级学院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宣传、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学生档案审核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五)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学年电子注册。
(一)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是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在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认真核对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系所函、班号、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等)、入学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等学籍信息。
(三)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四)学生在校期间,在填写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办理学生证等证件时,所填个人信息必须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四章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为3年,专升本各专业学制为2年,学生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一)考核成绩在60分(百分制)及以上者方为合格。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三)学生应当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合格成绩,否则不能毕业。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它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考核形式与要求。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机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案,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教学实习、专业实训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二十六条成绩评定。
(一)课程综合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内容包括平时实践考核、出勤情况、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小论文、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等。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
(二)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原则上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60%。
(三)特殊课程根据其特点(如实践性较强或进行教学改革的需要等),若需调整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讨论通过,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四)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根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和上课方式,并由体育教学部报教务处备案;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确实不能参加任何体育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体育课程免修手续。
第二十九条缓考。
(一)期末考试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本次考试前申请缓考:
2.因病卧床不起或住院者。
3.因其他原因(如直系亲属发生意外等)而不能参加考试者。
(二)缓考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交辅导员。
2.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属二级学院。
4.将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5.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参加毕业前补考。
(四)未参加正常考核且未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处理。
第三十条补考。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补考每学期安排一次(包括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缓考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缓考。
(二)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补考工作的全过程,从试卷的命题、印刷(复印)、校对、分发到监考、评卷,均按统考要求进行。
(六)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含平时成绩,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可随下一届学生再次补考。
(七)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和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政治素质好,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没有补考和纪律处分记录的,可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成绩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等成效折算为创新创业课程成绩,载入创新创业档案,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积分实施方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得获取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经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撤销、收回、公告无效等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处根据转专业审批表报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平台进行转专业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二)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专升本批次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四十条转学具体程序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招生办公室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二)因自主创业不在校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十六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核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重新参加高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4门,但未达到7门课程的,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九条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7门,或者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0门的,应予留级。
第五十条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五十一条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该课程允许免考。
第五十二条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留级的当年,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二)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5门的,予以退学。
(三)留级期间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对经校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将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学分,经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学校为其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经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公告证书无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一)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二)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在校生数据一致。
(三)每年7月1日前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
第六十八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三)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图像信息而影响学历证书领取,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入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生入学与学籍复查、注册管理等工作程序,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新生顺利入学、注册学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籍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新生报到要求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印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
第三章入学资格审查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按照《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患有疾病的新生,未能按时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招生办、学生处联合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到通知后,应当到我校学生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并离校治疗,两周内不离校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伍当兵者,在服役期间可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在我校新生入学期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也不具有在校生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学生进入我校,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维护学校正常招生工作秩序、落实“阳光招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我校声誉、确保生源质量、打击社会不法分子、教育广大青年学生诚信守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校内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开展工作,把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组织领导
三、复查范围
当年录取的本科、专科、专升本新生以及以往年份入学后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现随本年度新生复学的学生。
四、主要复查内容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入学审查。新生报到期间,招生办公室、各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
1.招生办公室人员在新生报到时审核学生照片、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
2.各学院领导和辅导员要亲临新生报到现场并明确分工,负责新生接待和审核工作;
3.各学院要认真核对学生基本信息。负责新生接待的人员应将新生本人录取照片信息、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4.对有疑问的新生,要及时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问题的新生,一律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对个别把握不准的,注明疑点,并随后进行调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学校复查。新生报到结束后,在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1.学生处开展新生入学体检工作,对体检中查出的高考体检舞弊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学生处向新生入学资格领导小组作出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2.依据当年情况,组织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
3.招生办公室打印录取照片,张贴于教学区域、学生宿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入学资格领导小组须组织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4.各学院对普通高招录取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档案、入学照片、入学体检信息、高考当天照片、考生试卷笔迹和考生本人进行“十对照”;
5.对考生笔迹有疑点、但学生本人否认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入学复查办公室应将笔迹送地级市以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最终确定为高考舞弊的学生由学生处做出相应学籍处理;
六、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2.严查推迟报到新生。对在新生报到期间办理请假手续推迟报到的新生,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到注册;
3.严格新生学籍异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新生不准转学、借读。新生报到时,要到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各学院一律不准接收借读学生和允许新生到外校借读。为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新生报到时一律不准调整专业。
七、复查结果处理
1.对于复查合格的新生,取得学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3.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要撰写新生复查工作报告,填写《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后,报送招生办公室;
4.学校将复查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工作办公室。
八、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允许学生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坚持教育、教学质量第一的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各专业办学条件,拟转入学院适度确定转入名额。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2.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3.专升本批次录取的学生;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在违纪处分期内的学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的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5.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三章实施细则
专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批准通过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本科: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提出申请,批准通过后第二学年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审核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转出学院及转入学院意见审核后,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学校校长办公室;
3.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处在学信网进行备案,完成学生学籍异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734号)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转学条件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5.应予开除学籍、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允许转学的情形,且不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七条办理流程:
7.省内转学,由学生原录取学校负责在“河南省学籍学历异动管理系统”提交转学学生信息并审核报送转学材料,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异动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学生管理
第八条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学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持个人高考档案、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转出学校已修学业成绩单(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审批盖章《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到我校办理入校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后方能毕业,需要补选或重修的课程由学生选择重修,学校不再专门为其开设课程。
第十条转学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暂行)
学生证和校徽是在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及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使用与配戴,防止和减少校徽的破损与丢失,杜绝多领或重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徽、学生证的印制与发放
1.学生证、校徽由学校统一印制。
2.新生入学报到经学籍复查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学生证和校徽,保证一人一证一徽。
3.凡因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作注销处理。
4.学生毕业离校时,应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证统一交回学院,由学院交学生处作注销处理。
二、学生证、校徽的使用
1.学生证、校徽限本校在籍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不得将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或送人,不得随意涂改学生证内容,不得办理、持有两本以上学生证。
2.学生参加重大活动时,应佩带校徽,随时接受检查。
3.每学期开学,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
4.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不得假报家庭地址取得火车票半价优待资格。如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原因,确需改变乘车区间的,应凭家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信息证明进行办理,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更改。
三、学生证、校徽的补(换)发
1.学生证如有遗失或破损,需写明具体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核实(加盖公章),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补办或换领。
2.学生在校期间校徽如有遗失或破损,不予补发。
四、其它
1.在校期间每个学生只享受学校统一发放学生证、校徽一次。
2.购买火车票必须持“学生证购票优惠卡”,外地学生回家探亲,凭学生证(张贴火车票优惠卡),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不得一人领取多张优惠卡。学生每学年注册后,各班将优惠卡集中,到学生处进行充磁。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学生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要将真实反映学生德、智、体方面的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它既是学生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学生档案材料部门的任务。
(一)学生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1.原始档案(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
2.郑州财经学院学籍管理登记表;
3.军训鉴定表;
4.学年鉴定表;
5.新生入学体检表;
6.奖励材料(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等各项奖励所形成的材料及登记表);
7.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院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的审批表);
8.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表;
9.毕业实习鉴定表;
10.选拔、保送学生登记表;
11.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12.就业通知书;
13.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大赛和活动所获得的由主办单位或学校颁发的等级证书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14.出席团代会、党代会登记表;
15.因病休学学生的档案应作非在校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班级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16.学生中途退学,需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室凭学生处出具退学手续已办理齐全证明和转档通知将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或用人单位。
17.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归档材料的要求
2.凡需归档的材料内容必须包括学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年级、二级学院及专业。
3.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应做到完整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材料,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纯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5.档案室负责新生档案的审核工作,若发现材料缺失的,通知新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追缴。
6.学生中途退学,需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室凭学生处出具退学手续已办理齐全证明和转档通知将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或用人单位。
7.归档的学生档案,必须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情况,对部门及个人当前和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8.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要对移交来的材料进行登记。
二、查阅范围及手续
(一)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新生复查、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写亡故人员生平介绍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学生档案。其它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档案材料。
(二)校外单位需要查阅我院毕业生档案时,须持有单位所在地县、团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档案借阅
四、档案转递
(一)根据毕业生的申请,在规定的自主择业期内,档案可以存放在学校。择业期内就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毕业生情况将档案发往其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超过择业期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由学校将档案转往其生源所在地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二)学生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如因毕业就业等原因确需自带的,应持就业单位同意本人自带档案的证明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自带,凡自带档案必须严格密封。若档案丢失,由本人负责。
(三)转出毕业生档案时,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学生档案必须按“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学生档案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定期档案检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中的问题。
(二)要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准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三)查阅、借阅档案人员,一律不得随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四)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查阅档案内容泄漏他人。
(五)档案室属机密重地,闲人不得进入。档案室内不准会客、聊天,严格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学生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保证学生档案安全。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财经学院图书馆暂行管理规定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了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读者的权力和义务
1.读者凭学校发放的校园卡,有权利免费享用图书馆的一切资源和服务;
2.读者有权力参与图书馆书刊的选购和推荐;
3.读者有权力要求图书馆购买自己或本学科教学科研需要的书刊;
4.读者有权力监督图书馆的工作和服务,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
5.读者有权力向图书馆捐献自己的图书;
6.读者有义务自觉遵守图书馆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入馆须知
1.请持本人校园卡刷卡入馆;新生通过入馆教育且考核合格后,即可开通借阅权限;
2.请衣着整洁,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等;
4.请保持安静,注重卫生,不在馆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
5.请正确利用座位管理系统使用阅览座位;
6.请爱护书刊文献资料、馆舍及其它公共设施;
7.可携带书包和学习用品入馆,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8.请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馆员安排;
9.请不要把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或其它物品带出馆外;
10.若不听劝告,图书馆可以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
三、借阅须知
1.图书馆书刊全部实行开架借阅;
2.借阅办法:读者可在检索机上检索或入库自行选书,可在室阅览,亦可借出。阅后不借的图书请放在书车上,不必自行归架;
如需借出书刊,请到服务台或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借阅手续,并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若有污损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加盖印章,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借书数量:学生每证可借15册(其中文学类限借5册);
4.借阅期限:学生借期30天。若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请办理续借手续;
5.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寒暑假前所借书刊,借期自动顺延;
6.遇停电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突发性事故,将暂停借还书刊,请谅解;
7.现刊在室阅览,自由取阅(每次限取1册),阅毕请放回原处;8.请爱护书刊,不在书刊上划线、圈点、批注或撕毁;
9.书刊借阅量是衡量学风的标准之一,是学校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学生每年借阅25册以上,班级每年的零借阅率低于10%,才能参与个人或班级的评优评先。
四、计算机使用须知
1.图书馆所有计算机都是免费供读者使用。
2.请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正确操作计算机。如机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请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不要随意乱动,盲目处理。
3.请不要随意安装或删除计算机上的软件和程序。
4.请爱护室内设备和声像资料。
5.请不要使用计算机操作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上机完毕,请自觉摆放好桌椅。
6.请持本人校园卡进入电子阅览室或自由上网区,通过OA系统预约读者学研室、团体学研室和多功能学术报告厅。
五、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图书馆藏书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需要保持藏书体系的连续性。请自觉爱护图书,丢失、损坏图书要赔偿,盗窃图书要受到处罚。
1.遗失书刊。原则上以同样版本书刊赔偿(旧版本可用新版本代替),每本核收材料费及加工费5元;无法赔偿书刊者,视其收藏价值给予赔偿;
2.损坏书刊。画线、批注、撕、割、涂抹、污损书刊及条形码、书标损坏等,视其情节给予赔偿,污损严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
3.偷窃书刊。视其情节,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图书馆所有。
郑州财经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校安排监考人员,管理考试事宜,维护考场秩序,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三、考生入场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将通讯工具集中保管;闭卷考试时,考生不准将任何书籍资料带入座位,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考试进行中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者,须由监考员同意,代其借还。
四、考生接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有无装订、分发差错,漏印试题、字迹模糊等现象,若有,应立即举手报告,请监考员给予解决。开始答题后,凡涉及试题内容的询问,监考员不予解答。考生中途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下列情况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和考场作弊行为:
1.开考前在桌子、墙壁、衣服或身体上书写与开考科目有关的内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2.带书、本、纸、计算器、通讯工具入考场者;左顾右盼者;任意走动、互相交谈者;自言自语者;给别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者;不听监考员安排或者在考场内与监考员发生冲突,破坏考场秩序者,均属于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3.夹带书、讲义及小抄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递纸条或用其他动作示意询问、告知答案,交换试卷、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均属考场作弊行为。
六、考生对监考员要有礼貌,服从管理,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试卷。收卷结束后,监考员组织学生有秩序退出考场。如对监考员在监考中的做法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二级学院反映,不得在考场与监考员发生冲突。
七、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好的,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记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八、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对旷考认识深刻、态度端正者,经研究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九、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不交卷而又谎称交卷或将考卷撕毁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考试结束由教务处张帖违纪作弊通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签属处理意见,并发文通报全校各单位。
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
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成绩转换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自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起,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成绩合格,方可拥有毕业资格。
第二章创新创业成绩的认定范围
第四条创新创业成绩转换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
2.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3.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4.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5.科研成果转化:指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20%及以上;
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参加国家、省、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
7.创业培训:指学生参加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GYB、网络创业培训等,学校或二级学院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8.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持有创新创业项目入驻科技园孵化同时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
9.自主创业:学生持有创新创业项目入驻科技园孵化。
第三章创新创业成绩转换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标准如下:
1.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认定标准为100分、90分、80分、70分;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认定标准为90分、80分、70分;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认定标准为100分、90分、80分、70分;获得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一、二、三等奖,认定标准为90分、80分、70分;
3.学生参与并结项的国家、省(部)、市、校级科研项目分别为60分、50分、40分、30分,学生主持并完成的,在此基础上各加40分;
4.学生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般CN期刊,获得一篇创新创业(论文)认定标准为50分;核心期刊,认定标准为100分。
6.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20%及以上,认定标准为90分;
7.学生参加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认定标准为80分;
8.学生选修学校或二级学院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认定标准为70分。
9.学生持有创新创业项目入驻科技园区孵化,同时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认定标准为80分;
10.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运营良好,认定标准为90分;
11.每年5月底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由各职能部门报教务处统一公示,由二级学院录入成绩;
12.同一个项目参与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实践,按照最高级别或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13.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校生休学从事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学籍2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财经学院缓考、补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进一步完善学生缓考、补考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缓考
4.缓考申请程序:
①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交辅导员。
②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
③二级学院院长审查签字同意后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任课教师。
④将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⑤因病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不可抗拒的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或免考。
(三)缓考者,可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除学校因公派遣者外,其余因个人原因缓考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如缓考不及格,只能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四)凡未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作旷考处理。
(五)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对旷考认识深刻、态度端正者,经研究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条补考
(一)凡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应参加补考。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但须另外选修,若无机会选修者,选修课不及格应进行补考。补考每学期安排一次(包括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缓考者不得再申请缓考。
(三)补考成绩记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五)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六)补考期间,由教务处、二级学院领导安排巡视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专升本报名办法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范围及要求
1.报名的范围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2.具体要求以当年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二、报名条件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任何纪律处分;
3.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条件;
4.申请有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前还清贷款;未交齐学杂费者,需补齐各需费用;
5.学籍审查合格。
三、报名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动员大会,传达有关专升本文件精神。
3.各二级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对提出报名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名单。
4.各二级学院对拟报名的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对公示中有不同意见的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落实,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取消报名资格。
四、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办、档案室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任、党总支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主任为组长,总支书记为副组长的报名资格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般3-5人。各二级学院应将领导小组成员报学校报名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备案。
五、工作要求
1.“专升本”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资格审核中违规操作,循私舞弊行为。
2.“专升本”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以审核通过。
3.教务处每年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郑州财经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重修管理,规范课程重修操作流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对象
1.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2.课程重修考核不及格者;
3.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和未按时选修课程者;
4.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及格者;
二、重修方式
1.重修形式:重修分为组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主修读3种形式。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和学校教学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3.插班重修: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下的课程,学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低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低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可选择参加组班重修或自主修读,其中选修课程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4.军训、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跟随下一年级安排插班重修。
5.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该课程不得获取学分。任意选修课一般不安排补考和缓考,考核不及格者可选择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三、重修手续的办理
1.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交所在学院审批,同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3门。
2.各院(系)将本院(系)学生的重修申请表和重修汇总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按规定缴费。
3.教务处凭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缴费凭证、重修申请表、重修汇总表等办理学生重修证,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4.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不能参加重修考核,擅自听课并参加考试的,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四、重修组织与管理
1.重修课程的教学由开课单位组织,教学安排报教务处并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统一安排。教务处和开课学院要对重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日常管理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务处抽查。
2.组班重修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组班重修实际授课学时应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2。任课教师须对重修班学生进行考勤并布置作业。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4,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3.担任重修教学任务的教师要严格按照《郑州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5.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论采取哪种修读方式都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对于办理了重修手续,但不按规定参加辅导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考核的资格,并将其相应课程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6.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本科生不能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专科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但学生结业离校后可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申请返校二次重修,二次重修考试及格后可补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发学位证。
五、重修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包括作业、出勤率和课堂表现等,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核。
2.插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随教学班一起考试。组班重修和自主修读的学生,学习结束后由开课单位将考试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通过后由开课单位单独组织重修考核。
3.重修课程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30%左右,包括作业、出勤率和课堂表现等,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左右。重修课程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入档案,其学分绩点都为0,重修课程成绩及格的给予学分。
六、重修收费
重修收费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的标准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及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5.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诉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
3.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按时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6.协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所属教学单位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成员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从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干部中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遴选,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接受本单位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负责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负责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八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实习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2.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3.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因第九条1-3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
1.获得校级“卓越学子”,校级一等奖学金,校级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一的;
2.获得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或称号之一的;
4.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者一、二、三等奖之一的;
5.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者国家公务员;
6.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的申请、评定和授予
第十一条凡达到本细则学士学位标准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郑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
1.审核本教学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各项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2.向学校学位办提供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推荐名单,并将学生成绩表汇总整理后一并提交学校学位办;
3.逐一审核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校学位办备案;
4.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会议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第十八条学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决议,公布评定结果。证书授予日期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士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1.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2.学士学位证书的订购、保管、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3.学士学位证书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并规范用印。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但可由毕业生申请,经学校核准学位后为其出具学位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届毕业生起实施,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其未尽事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学生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各有关单位要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要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特、防病、防火、防安全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大门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活动,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就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异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律及规定,不参与网络违法活动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须有教师或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审查,认真做好安全预案,确保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活动规定。二级学院、各社团、组织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展板,特别是悬挂的铁丝、绳索,要有明显的标记和提示并及时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其他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因故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办理便利条件。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过错及过错程度,责令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保卫部门应及时与之取得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二级学院上报主管部门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学校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事故处理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宿舍管理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宿舍违纪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思想、文明教育及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条宿管中心设立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宿管会是在宿管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五条学生宿舍实行宿管老师和楼长负责制,楼长从学生中采取招聘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宿舍楼每层设层长一名,受楼长的直接领导。各楼楼长、层长配合各楼管理老师做好本楼的住宿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六条新生入校缴费后,宿管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以二级学院、班级为单位统一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到校外住宿。
第七条因患某种疾病且可以坚持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宿舍集体住宿者,或学生家庭住宿地址在校园附近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按要求填写《学生外宿申请表》,经审批后填写《校外住宿承诺书》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八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九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收取住宿管理费。对己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退宿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所在楼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十一条宿舍钥匙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制、发放,每人一把,不得转让或随意外借,毕业时交还。个人使用的钥匙如果丢失,应及时向管理老师说明情况,由宿管中心安排配制,严禁私自配制本室或他室钥匙。
第十二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管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每年学生放假期间,由于各宿舍楼要进行例行的检查、维修、粉刷等工作,宿管中心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系领导同意,并且服从安排,宿管中心将予以安排住宿。
第四章毕业生离校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内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若有缺损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严禁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毕业生离校程序
2.整理好个人所有行李物品;
3.楼长或管理员检查所住房间内所有设施,确认财产完好无损、墙面清洁,无乱涂画,房间清扫干净,若有财产损坏照价赔偿;
4.检查完毕后,将钥匙交回各宿管老师处,由宿管中心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办理手续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离校同学要积极配合值班老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携(载)物品出宿舍,须主动接受门卫查询,经值班老师核查物证相符方可出宿舍大门。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两天内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五章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手机要随身携带。
第十九条学生有协助宿管老师维护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询问或向宿管老师和保卫处报告。学生应该制止商贩在宿舍兜售,发现可疑者及时向管理老师报告。
第二十条在校住宿学生应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切实明白“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切实掌握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宿舍楼内禁止吸烟,严禁从宿舍窗户口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遵守消防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吹风机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3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自拉电线。
第二十三条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及保卫处办公室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因无视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十五条门卫管理制度
1.所有住宿同学要积极配合门卫值班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携(载)物品出入宿舍,须主动接受门卫查询,经值班人员核查物证相符方可出宿舍大门;
2.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小商贩、推销人员等进入宿舍区域,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摆摊设点出售商品或进入楼内推销商品;
3.严禁各种车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或外来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4.凡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宿管老师工作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学生离开宿舍,要检查房门是否锁好,夜晚睡觉前将插销插好,以防被盗。
第七章公共秩序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宿舍区严禁翻越楼门、窗户;严禁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摔酒瓶;严禁跳舞、喝酒、划拳;严禁打麻将、赌博;严禁高声喧哗、打架斗殴;杜绝毒品、危险品、黄色非法出版物流入宿舍;
第三十二条住宿同学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室内垃圾清扫后带到宿舍楼下,严禁将剩饭菜倒入洗脸池,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严禁向窗外、门外泼水,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爱护宿舍区周围绿化地;
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公共信息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浏览传播淫秽色情及反动信息、泄露国家秘密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院的作息规定,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四条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区保证全天供水。全体学生必须节约水电,禁止浪费,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六条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俱、网线、空调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内家俱由学校统一配置。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俱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俱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俱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家俱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公共财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学生宿舍检查及评定标准
第三十九条各宿舍应在门后张贴本宿舍人员床位分布表、卫生值日表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检查标准》,并严格执行,否则不得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条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度。新生入学在开学第一周各宿舍选出宿舍长,宿舍长安排好每天值日人员。值日生负责督促当日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宿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文化建设等工作。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宿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
第四十一条学生宿舍文化创建本着“干净、整洁、文明、健康”的方针,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活泼、健康、文明、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出发点,结合各自的特点进行创建。
第四十二条每周二下午进行全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由宿舍长和值日生共同组织。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时,宿舍长是第一责任人,值日生是第二责任人,卫生检查总成绩纳入该宿舍成员学年综合测评。
第四十三条宿舍检查由宿管中心统筹推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学院宿舍管理进行检查评定,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宿舍管理检查包括内务卫生、品德行为、安全防范、宿舍文化四个部分,检查评分标准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检查标准》执行,宿舍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学生宿舍违纪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其中,纪律处分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纠正和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宿管中心,宿管中心通知各学院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宿舍管理员应报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协同其他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标准
一、查评范围
内务卫生;品德行为;安全防范;宿舍文化
二、查评标准(100分)
(一)内务卫生(66分)
1.宿舍门前、室内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屑、无污水、无垃圾堆放。(8分)
2.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无怪味。(6分)
3.室内及门口两侧墙壁、门板上无污迹,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污损。(6分)
4.门窗干净明亮,无乱帖乱画。(6分)
5.桌椅及桌面书籍、日用物品摆放整齐。(6分)
6.被子、枕头折叠符合标准,摆放一致,床铺上除被子、枕头以外,无杂物堆放。(7分)
7.衣物一律叠放进橱柜,被子、床单干净整洁,无衣物乱挂和脏衣、脏袜、脏鞋堆放。(7分)
8.床下鞋子、箱子及其他物品等统一归类,摆放整齐划一。(6分)
9.垃圾袋装化,宿舍门口无垃圾和垃圾袋。(6分)
10.阳台、卫生间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卫生洁具摆放整齐有序。(8分)
(二)品德行为(9分)
1.讲文明,懂礼貌,对到访和检查的老师、同学态度热情,积极配合,服从宿管老师管理。(5分)
2.检查周内无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记录。(4分)
(三)安全防范(20分)
1.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私拉乱接电线现象。(3分)
2.无点蜡烛、点蚊香、使用火锅、酒精炉等现象。(5分)
3.无离开宿舍不锁柜门、宿舍门现象;人走灯未灭,无离开宿舍不关灯现象。(2分)
4.无私自单独外出晚归、夜不归宿现象。(5分)
5.无私换床位,私换门锁、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现象。(5分)
(四)宿舍文化(5分)
1.学生宿舍布局格调高雅,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3分)
2.环境良好,就寝文明,秩序井然。(2分)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服务学校内涵发展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教学计划之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服务于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遵循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各部门、组织禁止举办以下活动:
1.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
2.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的活动;
3.从事非法以及迷信、传销、宗教活动;
4.传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健康、虚假信息;
5.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学工部、校工会、校团委统筹协调全校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工作。具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其认可、批准成立的各级组织主办,并由主办单位在活动开展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应当按照审批备案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者不得擅自开展;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为确保活动质量,校园文化活动的数量与规模本着“服从需要、合理控制”的原则,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提前规划、设计,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第九条为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的使用效能,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形式和规模合理选择活动场地和设备,应当提前向场地、设备的管理部门预约、申请,并承担使用过程中场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超过300人的室内活动、超过500人的室外活动、校外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1.室外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
2.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社会资助是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其使用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以工会校园文化活动应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1.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来学校作报告或者参与活动;
2.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活动;
3.有涉及民族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活动;
4.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
第十五条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负责活动的安全有序。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根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共青团央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职能,服务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三条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治校的基本形式。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四条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五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学代会职权
第六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
(五)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七)罢免学代会委员,罢免案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八)罢免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复。
第三章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郑州财经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学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数额,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学生会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实施,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具体指导。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两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学生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学代会代表出现退学等不能在校继续学业的情况,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学代会代表在校内转二级学院,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所转至的二级学院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外出学生,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参会,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学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原则上根据二级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在选举时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因素。学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干部、教师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代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学生会工作报告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学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校党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诉求;
(五)及时向本单位学生通报参加学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学业水平。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学代会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十八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生委员会实行合议制,由学生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学生委员会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保障代表和学生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郑州财经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指导下,代表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成长和学校发展服务”为宗旨,做我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做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做学校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管理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地区、各学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合作,支持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六)致力于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联系、服务。
第五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学生会承认并遵守《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河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八条学生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十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代表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代表名额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代表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二级学院、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两级学生会骨干的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二条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为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常任代表由各二级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设主席团和办公室、组织部、权益部、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信息技术中心、女生部等十一个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主席团由主席1名、6名副主席组成,不设置主席助理岗位。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拟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确认。
主席、主席团成员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由一名主席团成员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2名,不设置部长助理岗位。
学生会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基层组织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各班级班委会。
第十七条本会致力于构建“校级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级学生会对二级学院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对班委会负有指导职责,着重从组织建设、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指导、联系和帮助。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按学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学院团总支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学生骨干
第十八条学生会每学年第一学期面向全校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会员公开选拔学生骨干,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选拔过程与结果全校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我校社团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六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校团委落实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社团工作的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审、注销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类型。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的基本条件: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的全称应当冠以“郑州财经学院”字样,不得与校内已有社团名称混同;
4.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并至少有一名校内专职老师担任指导老师。
(二)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按照一定类别向学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预成立的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名单及其简历;
4.挂靠单位与指导老师对社团成立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学校团委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的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以公告的方式宣布成立;对不批准成立的申请,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郑州财经学院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郑州财经学院校纪校规;
2.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3.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4.年审不合格,已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6.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7.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8.所开展活动、所使用的宣传材料及内容未经审批,造成恶劣影响;
9.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其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召开人数应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员大会职责:
1.制定或修改本社团章程;
2.选举、更换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3.讨论并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5.社团的其它重大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社长(会长、团长),全面负责领导该社团工作。社长因其它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社长代理。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社团干部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对社团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愿意为社团同学奉献自己的力量;
3.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社团形象,在同学中积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社团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其名单应在确定选举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团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行使职责,不合格将驳回,重新选举。当选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遇特殊情况无法产生合适负责人时校团委将申报学校同意后直接委派负责人。
第五章活动管理
学生社团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不得参与、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参与、组织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条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应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所有账目及时入账,每学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团委、学生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日常量化考核,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业生文明离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对毕业生自身道德品质水准的一次验证,为了加强对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生离校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毕业生应树立以实际行动感谢母校的培育、文明离校光荣的观念,以健康文明的方式告别母校,以健康的方式表达与同学、教师之间的离别之情,切忌庸俗化。
第二条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各种聚会要文明、健康、高尚、节俭、不酗酒、不聚众哄闹、不影响别人休息和正常学习秩序。
第三条毕业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教室、宿舍的门窗、玻璃、灯具、桌椅等公共物品,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四条毕业生离校前仍应当服从辅导员的管理,不经请假不得外宿或晚归,确保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注意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禁止在宿舍、阳台、厕所等公共场所焚烧书本杂物,禁止随意丢弃废物、在墙壁上乱写乱画。
第六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证件,防止丢失,离校前应仔细清点。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我院扶贫助学工作,不断完善助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方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使每一笔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有“奖、贷、助、勤、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五条“奖”指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助”指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勤”指勤工助学。我院每学年根据学校实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外征集勤工助学岗位,使他们通过劳动,提升自身能力,同时取得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压力。
第九条“补”指学校设立的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和自然灾害以及身体残疾、孤儿、单亲家庭和急需求助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条“减”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是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资助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生伙食补贴和学院资助办公经费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章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院每年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为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困难生档案。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在各项资助评定过程中,必须是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的申请、评定程序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按照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二级学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资助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学院资助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除没收其资助款外,还将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行政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2007年制定的《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郑经院发31号文件)修订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招生,并正式报到注册的所有本专科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程序和制度,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院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财务处、资助中心组成;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1)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较低者;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较大,造成一定经济困难的;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一般生活学习费用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孤儿,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住费和生活费有特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来自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
2.来自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烈士子女、家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查公示、资助中心审核建档、学校批准的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
2.资助中心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酌情考虑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奖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7.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生活检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资助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资助中心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各二级学院的评定人数。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资助中心将公示后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最终名单,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实践创新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审定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中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资助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在收到国家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确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等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各二级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3档,即一档特困生4000元/人/年、二档困难生3000元/人/年、三档一般困难生2000元/人/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中无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评定学年中无不及格课程;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简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
第六条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二级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以及学生生源结构、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条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讨论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在收到国家助学金资金后,按学期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身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
3.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学生网上申请贷款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和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学生处协助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资助中心”,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试违纪等情况纪录。
第八条财务处配合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用的证明材料;
2.协助“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款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
3.协调银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十条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一条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姓名必须与学籍一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无拥有高消费品或不良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组织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的培训工作。
3.各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并根据资助中心的要求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贷款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必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及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将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五章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六章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贷款合同为约束贷款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到辅导员处办理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至“资助中心”。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二)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以便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三)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资助中心”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开发银行将在每月20日统一扣划。
第九章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和“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5.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6.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郑州财经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在学习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学院助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优良,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学院奖学金和学院助学金。
二、评定条件
1.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应学习成绩优秀,学院助学金获得者应学习成绩优良,在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一学年内无因违纪受处分现象;
3.热爱集体,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无旷课现象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0学时,请病假超过60学时情况;
5.无恶意欠交学费者。
三、评定范围、比例和奖金数额
1.评定范围:我院二、三(评选当年新入学专升本学生除外)、四年级学生;
2.评定比例:学院奖学金人数为参评总人数的8%;学院助学人数为参评总人数的3%;
3.奖学金数额:学院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学院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四、评定程序
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意见。
3.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反映,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核实。
4.公示期满,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奖、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1.学院奖学金和学院助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手中;学生处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
2.学生处与各二级学院对获奖或受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挥霍奖励金与资助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与资助资格,并收回奖金与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
量化积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等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共建和谐、稳定、文明的校园,特制定此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主要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表现及综合素质的评价,作为各种评优评先的依据。
二、考核原则
坚持民主、公正、客观性原则,采用学生学业成绩和平时表现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三、考核办法
1.学生初始基准分为60分,加减分不封顶,学生量化积分每月公布一次,利用班会予以通报,每学期汇总,每学年清零;
2.学生总评分值=量化积分*40%+学习成绩*60%(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总评作为班级所有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等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结合我校学生特点,从思想品德、学风建设、安全稳定、校园文化活动、宿舍内务、职务加分和其他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1.思想品德方面: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政治、崇德守法及在校期间言谈举止、爱护公物、着装得体、文明用餐等表现,促进学生自身修养和良好品格的形成;
2.学风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学生出勤情况、奖惩情况、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态度;
3.安全稳定方面:主要包括宿舍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网络舆情、宗教传播等,促进班级稳定和维护学生学习生活良好秩序;
5.宿舍内务方面:主要包括内务卫生评比,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情况,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职务加分方面:主要包括校级或社团职务、二级学院职务、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等班级职务加分,鼓励学生班干部积极参与学生自我管理,提升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
7.其他方面:除以上方面外,其他各项。
五、考核要求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量化积分考核委员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
2.各班级成立学生量化积分考核小组,考核时应该由班级考核小组计算并核实学生量化成绩,并将考核量化成绩予以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3.同学有权查看积分记录,可以对记录情况提出质疑,考核小组应负责解释,有误录或漏录的情况,应及时更正或补录;
4.经公示无异议后,量化考核成绩报辅导员审核通过。最后交予二级学院考核委员会备案。
郑州财经学院“校园卓越学子”
评定办法
彰显我校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卓越才能,遴选我校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典范,在广大学生中树典型、重特色、学优秀,激发学生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各学生团体的组织建设,推进校园文化的内涵发展。
二、评定对象
在校大二及大二以上本、专科学生和各学生团体。
三、“校园卓越学子”评定标准
热爱祖国,政治思想先进,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成绩优秀,意志坚强,自立自强,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在广大学生中赞誉度高。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一)热爱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曾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荣誉;
2.专业技能竞赛获校级一等奖或省市级以上荣誉;
3.积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其他学习方面的突出成绩。
(二)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成绩突出,有1项以上专利权;
2.有注册公司,正在进行创业项目,在学校就业办有登记备案;
3.大学生创新创业类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市级以上荣誉;
4.其他创新创业方面的突出成绩。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有奉献意识和助人精神,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富有爱心,积极参与组织各种爱心捐助、帮残助困,环保等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及校园各种公益行动;
2.长期主动帮助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积极带动周围同学参与公益行动,以自己的努力推动校园公益活动的开展;
3.有长期志愿服务经历,秉承志愿服务理念,作出较为突出的贡献,有感人事迹,产生较大影响。
(四)担任学校、学院、班级等团学组织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业绩得到广泛认可,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思想作风正派,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承担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遵守纪律的表率作用;
3.学习和工作关系处理得当,学习成绩优秀;
4.及时反映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在学校、学院各职能管理部门与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5.带领团学组织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五)在文学、艺术、体育等领域才华出众,积极参加各类文体艺术活动和比赛,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热心大学生文体艺术活动,积极参与阳光体育运动,在校级及以上的艺术活动中担任主要演职人员,开拓进取、意志顽强、品行端正,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2.在省市级及以上的重大体育竞赛或艺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其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
四、“校园卓越团队”评定标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的规章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团体在自身团队建设方面特色鲜明,制度完善;
2.团体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团体活动丰富多彩;
3.团体具有校园知名度,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或为校园文化践行做出突出贡献;
4.在其他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成绩。
五、评定程序
2.审核评比
(1)初步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或团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入围初选名单。
(2)公开评选。组织专场评审会,入围初选人或团队进行公开现场展示事迹,评委现场投票。
(3)确定名单。根据公开评选投票结果,结合评委会评审意见,确定候选名单。
3.公示审批。候选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评定名额及奖励办法
评选出“校园卓越学子(团队)”50名。“校园卓越学子”每人颁发奖杯、证书,并奖励助学奖金10000元;“校园卓越团队”颁发团队奖杯、证书,并奖励助学奖金10000元。
七、管理办法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认真做好推荐与评审工作。
2.建立跟踪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关心、帮助表彰后以及毕业后学生的成长。
3.评选为“校园卓越学子”的学生,获得荣誉之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荣誉称号,全额追回奖励金:
(1)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3)违反校规校纪被处分者;
(4)不能正常毕业者;
(5)其他严重有损荣誉称号行为的。
一、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第一项军事训练(包括:军姿、队列、分列式)30分
第二项作风纪律(包括:操课纪律、请销假制度、军容风纪)40分
第三项内务卫生(床、物品、门、窗、地面等)30分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累计出勤达不到总学时的2/3者,取消考核资格
(1)军事训练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要求
评分标准
分数
规定
军事训练(军姿、队列、分列式)
态度端正,勤学苦练,能够正确完成各项训练科目。
军事训练成绩根据训练态度、军姿、队列、分列式等训练表现情况打分。
30分
(2)作风纪律考核评分标准
操课纪律
一切行动听指挥,尊重教官,服从管理,训练中严肃认真,不得讲话,嬉笑打闹,要爱护公物。
1、操课训练中讲话,嬉笑打闹扣5分;
2、破坏公物扣5分。
15分
请销假制度
出勤满,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操课应提前请假,无特殊原因不得超假。
1、私自外出扣5分;
2、迟到早退扣2分;
3、无特殊原因超假扣5分。
军容风纪
严格按规定着装,在寝室以外的公共场所不得穿背心、拖鞋、注意仪容整洁,举止端正,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
1、军容不整扣5分;
2、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要求,拒不改正、无理取闹者扣5分。
10分
(3)内务卫生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内容
床
被子、枕头等床上物品叠放整齐统一,床面平整清洁,不得堆放其它用品。
1、起床后被子未放置整齐扣2分;
2、床面不平或扔有杂物扣2分。
物品
箱子、书籍、文具、洗漱用品的放置做到统一整洁、清洁、有序。
个人物品未按要求摆放扣2分。
门、窗、地面
门、窗干净、玻璃洁亮,地面整洁无垃圾杂物等。
内务卫生检查不及格全寝室每人扣4分。
三、附加分项目
除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中所规定外,为鼓励在军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集体和各人,特设立附加分项目,附加分项目累计最高分为8分。具体项目及记分标准为:①班级干部加1—3分;②在军训期间的好人好事(特殊情况者)适情况加3—5分。
四、军训评优办法
1、评优项目及评选比例
(1)先进班级(6%);
(2)优秀学生(10%);
2、评优标准
(1)先进班级评选标准
①班级干部按照规定要求配备齐全,分工明确,并能团结合作,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②认真执行军训计划,严格按照军训日程安排要求施训。
③军训成果显著,纪律严明、队列整齐、军姿端庄规范,连队整体军训考核成绩名列前茅。
④在军训过程中无违规无违纪现象和无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优秀学生评选标准
①以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为准,成绩不得低于90分;
②在军事技能训练过程中无违纪现象。
3、评优组织单位
(1)先进班级:由各军训教官负责组织评选;
(2)优秀学生:由各带队教师和教官协商负责组织本班学生评选。
4、奖励办法
被评出的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锦旗、证书。
为充分发挥我校优秀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激发学生不断成长进步,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2.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干部均享有参评资格。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信念鉴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全年内未受校纪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学年内考核课程全部及格,每学年借阅图书25册以上。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具有健康的体质和心理。
4.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积极肯干,工作中能主动想办法,克服困难,完成本职工作,并有突出成绩;热心承担社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5.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占班级小组长以上学生干部的10%。
四、评选程序
每学年开学时,按照评选条件,由各班辅导员会同团支部、班委会推荐提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表彰奖励
对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填写奖励登记表,装入档案。
为充分展示我校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学生中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发学生不断成长进步,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均享有参评资格。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全年内未受校纪处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业务学习好
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学年内考核课程全部及格,每学年借阅图书25册以上者。
3.身体好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精神饱满,积极向上,具有健康的体质和心理。
“三好学生”总数为全班人数的10%,其中5%为校级“三好学生”,5%为院级“三好学生”。
每学年开学时,在教务处和体育教研室提供成绩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由各班辅导员组织召开评选会,推荐提名并报所在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将公示后的名单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1.评选结束后,“三好学生”获得者填写《郑州财经学院三好学生审批表》,经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2.对于评出的校级“三好学生”,学校将集中进行表彰、宣传,并颁发荣誉证书及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2.我校所有在校生班集体均享有参评资格。
1.班集体正气高,同学积极追求进步。班级内思想政治学习氛围浓厚。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全班同学乐于进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班集体在综合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以及班级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过程中,认真细致,无失误,且公平、公正、公开,无异议。
2.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高,在同年级处于前列,且当学年考试不及格人次不超过该班级总人数的5%,班级学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班级每年的零借阅率低于10%。
4.班集体勇争先,集体荣誉多。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班级同学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竞赛,获得过团体荣誉,在学院或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5.综合素质高,学子风采优。班级同学在校级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职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奖人数(次)多,成果多,荣誉高。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节能减排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先进班集体数占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学年开学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评选小组,党政团学有关干部参加,推荐提名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1.评选结束后,“先进班集体”获奖班级填写《郑州财经学院先进班集体审批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存档。
2.对评出的“先进班集体”,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由学校授予“先进班集体”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及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共青团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
先进基层团组织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我校基层团组织和共青团员、团干部的评优评先机制,认真做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升共青团工作的凝聚力,持续提升共青团工作的战斗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别
1.模范团干部;
2.优秀共青团员;
3.先进团支部;
4.先进团总支。
二、评选范围
1.全校建制满一年的基层团组织;
2.工作满一年的各级团干部;
3.在我校团籍注册满一年的共青团员。
三、评选名额
1.模范团干部:每支部一名;
2.优秀共青团员:按照各支部团员数的3%计算;
3.先进团支部:按各团总支所属支部总数的10%计算;
4.先进团总支:每学年一名,各团总支自行申报,由校团委根据各团总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选。
四、推荐条件
1.模范团干部
(1)思想上进,政治方向坚定,忠诚党的事业,注重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爱团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能在工作中务实创新,工作业绩突出。
(3)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能够充分起到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加与各支部的一系列活动。
(4)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无旷课和迟到早退现象。
2.优秀共青团员
(1)思想上进,拥护中国共产党,并积极要求向党组织靠拢。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并按时上缴团费。
(3)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关心同学,热爱集体;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平时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配合、参加学院各级团组织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先进团支部
(1)有班子。支部班子健全,按期换届,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支部成员政治素质高,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2)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和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健全落实。
(3)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化,团支部自转能力强,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新颖多样,形成特色。
(4)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把支部建成青年核心。认真、及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的工作生动活泼且富有成效。
4.先进团总支
(1)组织机构健全,班子团结一致,能创造性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独立开展团总支工作,做到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并经常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
(2)团总支工作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规范,并按时收缴团费。
(3)学年内受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团员不得超过5%。
(4)重视团的宣传阵地建设,舆论导向正确。积极组织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的小组活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团总支中有较多的入党积极分子。
(5)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成员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团总支在本年度内组织至少一次的青年志愿者集体活动,活动有计划、有实施步骤、有落实、有总结。
(6)重视对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一支素质高,作风正,能力强的团干部队伍,保证团的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团的干部经常深入学生中间,研究了解学生情况,做好团员青年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7)根据二级学院特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参与率达95%以上。活动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具有特色,成绩显著。
(8)积极探索基层团建创新的新途径,素质拓展教育有特色、有成效。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开展具有学校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在学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等。
五、评选程序
1.支部推荐。由各团支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并向所在团总支推荐。
2.总支推荐。各团总支根据所属支部的选拔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报所在党组织审核。
3.团委审核。校团委对各团总支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评选名单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4.表彰奖励。由学校团委统一对评选出的先进基层团组织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1.“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均享有参评资格。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所学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情况,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每学年至少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中的一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所有学年综合总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10%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排名须在20%以内。
6.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践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毕业生毕业实习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或者毕业前因违纪受到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评选办法
学生毕业前3个月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先由班级酝酿提名,根据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结合实习情况,经二级学院研究公示并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校批准。
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具有本校各层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对学生处分后的教育,鼓励学生改正错误。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显著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低于12个月,但不少于6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期满时可申请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一次违纪,违反本规定中多条条款者,择重加一级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依据上级和学校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者;
(三)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
(四)组织、参加、联络境内外反动、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蓄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者;
(六)编印非法刊物,或以语言、文字等各种形式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者;
(七)故意污损国旗、国徽、领袖肖像者;
(九)利用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体制造和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者;
(十)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十一)冲击学校正常活动或严重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者: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案值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登陆、浏览非法、不健康网站,或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实施妨碍计算机或移动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无故旷课,一学年内累计达到下列情况者: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扰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斗殴、持械打架,致他人伤害,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使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为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肇事者隐瞒不报,给调查取证造成障碍,一经查实,择重一级处理;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目击者作伪证,给事件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择重一级处理;
(七)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择重处分。
第十六条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就座,不听劝告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课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听劝告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3.在桌面、墙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交换试卷者;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7.考试中用各种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借上厕所机会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9.隐瞒试卷不交或撕毁试卷者。
(三)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并严重违反校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
2.请人代考者;
3.替人考试者;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器材作弊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漫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6.两次及以上作弊且性质严重者;
7.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8.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9.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在教师判阅试卷中或考后发现的作弊情况,根据情节,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五)考试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有关考生警告以上处分:
1.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2.纠缠、谩骂、威胁任课教师、评卷教师或监考教师者;
3.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作伪证者。
第十八条欺骗他人或单位,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伪造证件、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谎报证件、证章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证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退回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择重一级处分;
(十一)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窝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在宿舍违章用电,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等炉具,除没收炉具、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阻挠执行或重犯者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闯入异性宿舍或经劝阻无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较大,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处理掉宠物。
第二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紧急状况擅自破坏、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外出务工组织等,给予警告处分。如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讲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或其他学校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闯岗、闯禁行、违章停车等严重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以及携带或牵引宠物进入校园,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签批;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向学校报复核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签批;
(三)因考试违纪、给予学生处分的,由教务处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签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向学校报复核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签批;
(四)辅导员负责对违纪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并在7日内对违纪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在接到二级学院上报材料7日内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行文下发处分决定;
(五)学生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或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二级学院、学生处配合,待政法部门处理后,学校根据规定再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学院接到学生处下发的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应及时送达到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传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在校内公示七日。允许学生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或者会议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在校期间曾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一)处分期限已满;
(二)在一学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综评成绩为75分以上;
(三)虽未符合上述条件,但在受处分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突出贡献者,也可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受处分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实汇报受处分后的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辅导员在收到申请后,召开班委会或班会,根据其平时表现,结合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填写好解除处分审批表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郑州财经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保卫处、团委、宿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法律顾问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一名教师代表担任;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学生会主席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或者是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者,应当自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年级、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双方的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书面处理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