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贵司以保税电商方式进口润喉糖,如运输途中经过日本东京都,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可依照上述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本案中,当事人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日本食品,该票货物为一份报关单,共计23项食品。其中第1、2项、第3、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食品的产地或原产地来自《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日本核辐射相应都县,属于国家命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当事人进口以上商品的行为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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