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规则及赛题答疑
组委会对于各院校代表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相同的问题进行了合并。组委会认为:有些问题属于对事实的理解问题,有些问题属于应当自行进行分析和判断的问题,对此均不再进行解答;对于所有要求补充材料与事实的问题,组委会未予补充,请根据给定材料自行判断;对于材料中的错别字、表达方面的错误,已经在案件材料中做出相应的纠正;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或规定不明的问题,回答如下:
第一部分:规则释义
一、赛题说明部分第3点要求“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二审上诉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出庭发表意见”,那么赛队是否需要单独派出队员扮演二审上诉人?
答复:不需要。
二、二审上诉人是否需要另行提交上诉状?
三、口头辩论要求第2点“作为二审检察官,针对一审判决书和辩护发表的
辩护意见进行反驳”,是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所有辩护意见进行反驳,还是仅针对李可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答复:二审检察官只需针对李小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四、竞赛规则中要求双方交换书面辩护词与书面出庭公诉意见,但根据现行法规并未要求辩方向控方提交书面辩护词,请问组委会此项规则与司法实务的差别如何解决?
答复:请按竞赛规则进行模拟法庭辩论。
第二部分:赛题答疑
一、案件事实经过:
1.文汇公司的改单申请经过了几级审批?
答复:三级审批。
二、附件一:司法文书:
1.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9年8月5日出生,被告
人沈某洪1977年9月27日出生,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6年7月6日出生,被告人沈某洪1975年5月20日出生;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身份证号为34010119660706XXXX,该身份证号中体现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中显示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请组委会释明。
2.判决书以及证据第40页显示,李小可于2013年12月9日被拘留,而案
3.金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载明李小可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情况,而判决书中认定李小可、沈某洪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应当对起诉书中提起诉讼的罪名加以补充?
答复:请参见修订版司法文书附件。
三、附件二:一审判决书主要证据(第一组):
答复:“被告人李小可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经传唤到案的被讯问人12月9日14时30分到达”改为“经传唤到案的被讯问人12月7日14时30分到达”。
2.被告人的四次讯问分别发生在哪里?
答复:四次讯问均发生在金州海关缉私局讯问室。
四、附件三:二审辩护方主要证据(第一组):
1.2008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12年版《国内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是否矛盾?
答复:2012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为2012版《不免目录》不包含商品条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四、附件三:二审辩护方主要证据(第三组):
1.对于证据13中08-11的担保证明,为什么顺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
向海关请示能否按减免税货物办理货物担保手续,而海关于2008年12月16日就出具同意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证明?
2.对于证据13中09-01的担保证明,担保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
3.第6页的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与第7页表格中的设备金额是相符的,但第
16页的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与第17页表格中的设备金额不一致,是否
为笔误?第6页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内容为“2*14MW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但是第7页表格中的项目名称为“焦炉煤气燃汽轮机发电机组”,此处是否为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