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体艺﹝2017﹞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我省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认真做好学生健康促进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和《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新时期我省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项目
(一)必须检查的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有何不适症状,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是必须问诊项目;
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7.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心率;
8.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以及其他学段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当进行胸部X线摄影检查。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实验室检查。
1.胸部X线摄影检查。
2.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测定、血清总胆红素测定两项,学校可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
3.结核菌素试验。
4.血红蛋白测定。
二、体检费用标准
(一)必须检查项目
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体检管理办法,采取委托、招标等方式,在保证体检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性原则确定体检费用标准。
各地参照当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自行确定必要时检查项目费用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
2.非义务教育阶段(含幼儿园)学生健康体检可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标准执行。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学生体检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类型学校学生体检费在学费中列支。
1.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对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制订当地体检管理办法,严格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加强过程监管,切实保证体检工作质量。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体检机构做好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与体检机构的工作衔接,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要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机构提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作。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开展学生体检工作专项督查,对不能保证学生体检工作质量的体检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取消资质等处理。可结合体检开展屈光度检查,加大近视防控力度。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各校开展学生健康体检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5.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8月14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09〕30号、苏卫疾控〔2009〕18号、苏价费〔2009〕271号、苏财教〔2009〕113号)同时废止。